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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从原则上规定了市场供给方从设立到其经济生命终止的全部过程的法律规定以及在经济生命存续期间的市场行为方式。因此,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凡是采取公司形式并以利润最大化为其基本目的的,则必须接受公司法的调整,遵从公司法的法律规范。因此,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行政机关除直接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外,还包括其他非直接主管部门。由此可见,保险市场还接受其他非主管政府机关颁发的行政法规的调整。

五、规范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

调整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保险法,还有与保险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与保险法一起构成了保险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从保险市场的角度透视,规范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保险法

保险法是专门规范保险市场法律关系的法律。其由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等构成。作为保险法,其基本的任务就是协调保险市场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把保险市场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可以这样说,保险法是保险市场的根本大法,凡是保险法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从保险法,只有保险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才以与保险关系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民法

民法是保险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的基础,因此,其必然对保险市场具有规范作用。如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而不是经济合同,因此,人身保险合同除受人身保险合同法律的调整外,还受民法的调整。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则应遵从民法,按照民法的规定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如财产保险合同,其不仅是保险合同,而且是经济合同,所以,其还接受经济合同法和民法的调整。又因为经济合同法以民法为基础,因此,如果财产保险合同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经济合同法处理,如果经济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则应以民法为依据,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专门就市场供给主体的有关市场行为的有关规定。保险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保险市场的供给方也必然接受公司法的调整。公司法从原则上规定了市场供给方从设立到其经济生命终止的全部过程的法律规定以及在经济生命存续期间的市场行为方式。因此,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凡是采取公司形式并以利润最大化为其基本目的的,则必须接受公司法的调整,遵从公司法的法律规范。因此,凡是保险法中对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没有规定的,涉及公司法内容的部分,应当按照公司法办理。

(四)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而颁发的有关命令、指示等。商业性保险市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级分、支行。由于保险市场所涉及的范围广,社会性强等,这就要求政府的其他行政机关协助保险市场管理机关进行市场管理,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因此,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行政机关除直接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外,还包括其他非直接主管部门。所以,凡是政府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保险市场的一切行政法规,都是保险市场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保险市场还接受其他非主管政府机关颁发的行政法规的调整。

(五)其他法律和法规

除上述各种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具有调节规范作用外,对保险市场具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还有税法、会计法、劳动法、继承法、市场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规和刑法。这些法律和法规都从某一个侧面对保险市场起到规范调节作用,如会计法对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的财务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继承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执行进行一定的规范,即对没有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的处理办法进行调整;劳动法规范保险公司的劳动就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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