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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演进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鸦片战争之后,知识产权制度真正被引入中国。其中的“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知识产权原则正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共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恰恰是实用主义特征决定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印度殖民统治下的知识产权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虽然两者在面对外来制度压力下,都充分表现出一种被动性。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较晚但经历的变革却十分深刻而剧烈。此后受到文革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一度停滞不前。

7.1.1.1 鸦片战争时期

鸦片战争之后,知识产权制度真正被引入中国。不过,出人意料的是这一制度的引入者却是清政府的宿敌太平天国的洪仁玕,在其著述的《资政新篇》对专利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释,明确提出“益民”是专利的核心目的,并规定将发明与使用新型区别保护。[2]借由“治外法权”进入中国,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经济殖民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越来越重要,例如中国商人为逃避税利和官吏勒索而更多地选择冒用“洋货”,对此,外国商人显得束手无策,分别于1883年和1886年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这一势头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虽然当时中国成为上述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但知识产权制度在“治外法权”的殖民惯性作用下与“货币通行”、“管制矿业”等殖民政策一并快速推行。“商标”保护成了这一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对此西方列强甚至还直接参加了商标法的立法过程,1904年受到清政府外务部的邀请,英国领事根据当时的英国法律起草了一份相似版本,但后来由于列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不得不作罢。1913年和1920年由于清政府逐渐发现列强对取消“治外法权”这一交换条件阳奉阴违的时候,便宣布退出伯尔尼公约。

中国首部专利法是清朝光绪皇帝在“戊戌变法”时期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由于变法改革夭折而未能真正实施。中国首部版权法是清朝宣统皇帝于1910年新政改革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该法大部分内容相继被后来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1915)和中华民国政府的《著作权法》(1928)沿用。中国首部商标规定是清朝政府于1904年由当时把持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英)等人代为起草的,但保护对象只针对外国商标。真正在中国全面实施的商标法是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商标法》,共包括44条以及37条实施细则。

7.1.1.2 中华民国时期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中国进入中华民国时期。但在民国建立之初,专利、版权以及商标制度依然遵循了清朝的制度,甚至因戊戌变法而夭折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在1912年由民国政府工商部颁布实施。其中的“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知识产权原则正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共原则。但是由于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的逐步发展和帝国主义在华经济控制的日益深入,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冲突逐渐体现出来,北洋政府迫于舆论和纠纷不断地压力下,对《大清著作权律》进行了增删,于1915年颁布了《著作权法》(5章45条),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进一步剔除封建制度残余,顺应世界知识产权发展趋势的社会要求,但是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受时代局限,并未将外国人作品保护纳入其中,并在注册和诉讼程序上模棱两可。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之前,军阀混战的局面得到一定的遏制,蒋介石名义上对全国实现了统一,加之帝国主义列强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华领事裁判权决议撤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时机。为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工商实业发展,国民政府于1928年5月14日颁布了《中华民国著作权法》。该法首次给予外国人作品著作权保护,并将版权保护范畴进一步扩大。[3]在专利方面,国民政府于1932年颁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至此中国首套相对完整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初步建立。

可以说中华民国时期,不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还是比较频繁和密集的,一方面表现出较强的被动性特征,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体现出近代以来在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中一以贯之的实用主义特征。需要指出的是,恰恰是实用主义特征决定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印度殖民统治下的知识产权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虽然两者在面对外来制度压力下,都充分表现出一种被动性。可以说中国的被动性之外,还表现出对固有经济体系的一种坚持,因为中国当时的经济主体构成还是农业和手工业,真正意义上的工业经济比重很小而且主要受到帝国主义资本的牵制。另外,近代中国的发展一直处于比较动荡时期,社会制度的变迁进程被大大压缩,而印度进入殖民时代较早,其殖民程度也相对彻底,所以知识产权制度与发达国家几乎同步,而且变革的阻碍较小。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较晚但经历的变革却十分深刻而剧烈。因此,加上反复受到战争等外部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绩效偏低。

7.1.1.3 新中国成立以来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致又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度草创阶段(1949年-1978年),即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之初。当时新中国百废待兴,在制度设计和构建过程全面倾向于前苏联的相关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同样如此。前苏联的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特殊,虽然承认发明人和作者的创新行为,但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全国各单位均可无偿利用。中国在1952年及此后几年间陆续颁布了《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5个发明奖励条例,内容上与前苏联模式差异较大。此后受到文革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一度停滞不前。第二阶段是开放引进阶段(1978年至2001年),即从改革开放之初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这段时期。随着改革开放在中国的全面实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到快速发展时期,中国于1982年制定了《商标法》,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90年代又进行了两次重大修改。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相关要求,中国于上世纪90年代末陆续颁布了有关地理标志、生物多样性的法规制度,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渐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接轨,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阶段是自主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这段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跟美国、欧盟在诸多贸易领域有关知识产权交锋过程中得到学习和锻炼,企业和群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程度普遍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也由原来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2008年中国国家主席、党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4],6月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5],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推行。近几年来,中国在金砖四国体系框架内积极谋求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共识,一并推进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尤其在生物多样性和药品强制许可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这也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完成了近一百年来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的战略转身。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状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与运用的能力,是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国家的迫切需要;是规范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中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入世以来,中国开始逐步实施自主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为了适应知识产权全球化挑战,同时也为中国本土企业在更为有利的平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国政府切实加大了知识产权国际化推进力度。一是有选择地加入国际组织公约。具体包括:《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二是与多国签订知识产权双边协定。例如1992年与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并从2003年起与美国每年进行一次知识产权圆桌会议,针对问题及时磋商。三是与跨国公司及非政府组织展开知识产权领域的广泛对话。四是通过与金砖四国成员国等进行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产权援助。

三、商标

2009年,商标注册量达到52.1万件,同比增长13.1%。从2008年到2009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量也保持快速增长。在马德里联盟内,中国已经连续4年位居被指定缔约方第1位,不仅促进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在中国的推广,也加大了中国企业商标的国际保护力度。

四、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最主要的是给予其产权法律保护。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中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一)专利

2008年全年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29.9万件,其中,来自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为21.1万件,同比增长14.9%;在PCT专利申请方面,根据WIPO的统计,2009年1月到6月,也就是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来自中国提交的PCT国际申请3287件,同比增长18.66%。商标领域,2008年中国的商标注册量仍保持强劲增长。2008年中国总共受理专利申请828328件,同比增长19.4%,授权专利411982件。这表明2008年中国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继续平稳较快增长。2008年中国专利申请授权量同比增长17.1%,其中,需要大批高水平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授权量激增,彰显中国专利审批能力日益增强。据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中,企业所占比例已由8年前的3成增至目前5成,企业已经逐步成为中国技术创新的主力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搭建产业平台,切实有效地推动了专利技术向现实转化。

另外,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了修改的中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工作。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中国这些年为完善与发展本国知识产权体系所做出的努力和尝试将有利于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二)版权

在版权制度上,中国于1992年10月5日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同年10月15日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30日又加入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关于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近年来,中国政府切实加强行政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制定和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计划;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高锐提交了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自2008年10月1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声明;通过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效保护了2008年北京奥运赛事的知识产权;已成立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本建立版权公共和社会服务框架;同时,深入开展公共教育和培训,加强和世界各国的国际版权合作,积极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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