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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不断涌现。

8.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的、旨在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协调保护制度。

8.1.1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的双边贸易由国际条约控制。早期的条约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支柱——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拟定,这是最初的国际公约雏形。

1.国际公约的法律雏形

为了保护世界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是《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 laws),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成文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在威尼斯制造了此前未曾制造过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旦该设备能够使用和操作,就可以向市政机关登记。在此后10年间,没有发明人的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制造与该设备相同或者相似的装置。

1623年英国提出《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由于该项法律在欧美国家产生的影响大大超过威尼斯专利法,因此,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法的始祖,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17世纪,随着印刷技术的改进,印刷出版业成为新兴行业。为排除擅自翻印者的竞争、保护印刷出版商和美术作品设计师的权利,1710年4月,英国制订了《安妮女王法令》,简称《安妮法令》。它是世界首部版权法,也是世界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1910年,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1990年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

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06年法国颁布了第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68年10月4日签订《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这些法律都明文规定,把包装和容器列入工业品外观设计。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二十七个国家颁布了商标法。

2.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蓬勃发展

最早的大规模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1886年签署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些公约最初只有少数几个成员国。公约生效后几经修订,至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

此后,作为对上述公约的补充细化,国际上相继出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擅自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世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商标法条约》、《专利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

这些条约协定的缔约方从13个到78个不等,其影响范围也不同。其间,较有影响力的条约是《世界版权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

《世界版权公约》约有98个缔约方。它采用非自动保护原则,不保护精神权利,保护的经济权利比较少,保护的期限也比较短,而且对新加入的国家不要求追溯保护。该公约的签署实际上构成了保护水平比较低的另一种版权体系,为一些愿意采用较低保护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选择。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有约179个缔约方。根据该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该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下设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并促进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专利合作条约》约有123个缔约方,旨在建立专利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制度,规范国际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条约的生效为希望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更加便利、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申请人只要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PCT”受理局)提出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即可获得许多国家同时对其发明进行的专利保护。任何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PCT申请。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在现代最重要的延伸是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共有约147个缔约方。其缔约方必须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贸组织管理超过97%的全球贸易,为其成员创造贸易竞争优势,同时也对其成员的贸易壁垒加以规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且具有很强制约力的国际公约。TRIPS的出现,意味着知识产权全球化趋势与各国贸易政策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目前已通过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31个,其中有28个已生效(只有1个现已失效),大部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21个)。

8.1.2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主要原则

1.三个主要公约及其原则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对于加入公约的成员国有效。缔约方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则:

《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原则,同时还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志和不正当竞争应遵守的共同规则作出了规定,如专利的独立性、发明人的署名权等。

《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并对作品的起源国、受保护的作品、不受保护的作品、受保护的人、受保护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权利的限制、保护期限作出了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原则:

一是重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以及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

二是新增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以及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三是确立TRIPS协议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将现有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肯定并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国际公约,第二类是基本肯定并要求全体成员国根据对等原则加以执行的十余个国际公约,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第三类是不要求全体成员国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等;

四是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邻接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七个方面规定了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五是规定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六是有条件地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国,并在某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

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相比,TRIPS超越了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它还界定了每个成员国必须提供的最低权利。

2.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规定公约缔约方必须向其他缔约方的公民提供与本国公民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缔约方的公民如果居住在缔约方区域或在该区域设有商业机构,也将受到公约保护。这一原则不仅保障外国人可以获得保护,而且保障其不受任何歧视。

(2)优先权原则

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意味着:在缔约方进行第一次申请的基础上,申请人可以于12个月内在所有其他缔约方申请保护;后续的申请将被视为与第一次申请在同一天(称为优先权日期)进行的申报。即后续申请将优先于其他人就同一发明在过去12个月申报的申请。由于引用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权日期,后续申请称为优先权申请。又因根据国际公约进行了多次申请,也称为公约申请。所得到的等同申请(有时称为对等申请)集叫做专利家族,这类专利家族的索引是一致的。

(3)通用规则

公约规定了一些所有缔约方都必须遵守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对同一发明,在不同缔约方授予的专利彼此之间是独立的;对于一项专利产品或通过已取得专利的方法获得的产品,如果其销售受一个缔约方国内法律的限制,其他缔约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授予或承认该专利;每个缔约方都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业产权服务机构和中心办公室,定期发布正式公报,以便与公众沟通。

公约允许每个缔约方按照需要自行进行知识产权立法。例如,可以自行确定专利的有效期、审查过程和要求;决定在授予专利时是否审查其新颖性和申请专利资格;将某些种类的产品或过程排除在申请专利资格之外等。

8.1.3 我国加入的主要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为了进一步开展国际间的科技文化、经济交流与合作,我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活动,先后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国际保护水平接轨,这也充分显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高起点。

我国先后已经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有19个,按照知识产权类别,归纳如下:

1.综合类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的成员国。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

2.专利领域

(1)《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6月19日于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2)《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8月19日生效,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

(3)《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加入。

(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堡签订,1975年生效,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

(5)《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公约),1961年12月2日于巴黎签订,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

3.商标领域

(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签订,1892年生效。1989年7月4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加人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我国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

(3)《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

(4)《商标法条约》(TLT),1994年10月28日于日内瓦签订,1996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10月28日加入。

(5)《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新加坡条约),2006年3月27日于新加坡签订,2009年3月16日生效,我国于2007年1月29日加入。

4.版权领域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

(2)《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73年4月18日生效。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该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12月20日于日内瓦通过,2002年3月6日生效,我国于2007年3月6日加入。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12月20日于日内瓦通过,2002年5月20日生效,我国于2007年3月6日加入。

5.其他领域

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华盛顿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于1989年5月26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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