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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规范中,集中体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价值目标,具有普适性,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各种具体保护规则的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这一原则既是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规范中,集中体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价值目标,具有普适性,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各种具体保护规则的依据。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与相关国际保护公约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所折射出来的内核应当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应当是各公约都包含的共同精神实质,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公认和坚持的首要原则。它是指各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互给予平等待遇,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里指的国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具有成员国国籍的人,法人则是依成员国法律设立的法人组织。同等待遇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给予国民待遇与给予对等保护不同。国民待遇是公约成员国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而且,如果某个成员国保护期限比另一个成员国的要长,那么,这个成员国也无权规定后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只能享有与其所属国规定的保护期限相同的期限。对等保护则需要互惠前提和条件,一个国家给予对方国民的保护要视该国国民在对方所受到的保护而定。

国民待遇原则不仅保证外国人的权利得到保护,而且还保证外国人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待遇。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在《伯尔尼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以及Trips协议中都能够看到关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要求。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既有区别,又有统一。两者的区别在于国民待遇原则是对各条约的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尊重,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这种立法自主权的限制。两者的统一表现在: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正是各国行使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表现。[3]

三、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应注意保持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既是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4]例如,Trips协议及后来的相关公约往往在其总则或序言中对利益平衡原则加以阐述。如Trips协议第7、8条,均暗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的利益应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平衡。[5]

智力成果的独占性与社会性始终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对矛盾,知识产权法始终在平衡这对个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矛盾,并由此形成了关于公共利益以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则和具体规范。[6]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领域的公约中,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点会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在该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发展,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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