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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条约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早缔结的国际公约,被称为是工业产权的母公约[21],同时它也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之一,TRIPS协议明确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

四、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条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

1.简介

《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早缔结的国际公约,被称为是工业产权的母公约[21],同时它也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之一,TRIPS协议明确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简称巴黎联盟,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

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是,根据中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一贯立场,中国政府在加入《巴黎公约》时已声明保留了对该公约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受约束的权力。

2.《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原则

《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商标、服务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所确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原则有以下三点: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建立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一,在《巴黎公约》中是居于第一位的。国民待遇的含义是,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则也应给予他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公约所讲的国民,不但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对于双重国籍的人来讲,只要其国籍之一在成员国,即可受到国民待遇。公约所讲的法律不仅包括成文法,而且包括判例法,还包括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决定或裁定。比如,小王是中国人,AJ是美国人,两人均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授权,那么两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一致的。

(2)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确立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要求保护工业产权的申请程序方面。优先权的意思是:任何一个成员国国民,在某一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提出正式申请以后,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月),如果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该成员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成员国递交的日期为申请日期,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任何后来的申请享有优先权。比如,2010年3月,小王为自己的发明“一种全自动麻将桌的洗牌方法”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其申请日为2010年3月13日,该日期就是小王发明的优先权日,自此起12个月内,小王在《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内就这一发明申请专利,申请日均以“2010年3月13日”计算。

优先权是以向公约成员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的。即便是第一次申请被驳回,也不影响在其他国家这一申请日期的优先权,优先权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具有实际意义,他可以在一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优先权期限内,选择要求保护的国家和进行必要的准备。申请人向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要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作出声明,指明第一次申请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第一次申请副本和申请序号。这是强制性的。

(3)商标、专利的独立原则

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在专利方面,在不同的成员国中,就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应当是各自独立的;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署名;在一定条件下专利未实施而授予强制许可或宣布专利无效;暂时进入某个公约成员国领土(包括领空、领海)的其他成员国的交通工具(车、船、飞机),如果使用了某项该国的专利技术,不得判为侵犯专利。

在商标方面,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条件,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决定。一商标在原属国正式注册后,对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以其原有形式所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受理,但是否对其注册保护,受理国家应根据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否违反道德,是否带有欺骗性等来决定是否注册保护;凡在本公约国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了一个被该国主管机关认为是驰名商标的,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的,该国主管机关必须驳回申请并禁止使用;凡未经许可,商标中包含有国徽、官方标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缩写等,也必须驳回并禁止使用;对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各成员国应有予以保护的义务;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反对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商品产地标记、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

1.简介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于瑞士首都伯尔尼,并于1887年生效,由当时签字的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十国组成了伯尔尼同盟。公约是世界上最早最全面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第93个成员,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2.公约的保护范围和原则

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关于精神权利,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关于经济权利,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

公约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并且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的原则。本章将其与国民待遇原则并列为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国的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如我国和法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那么,我国某作家的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应受到法国相关著作权的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他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3)独立保护原则

作品在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以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为条件。即各缔约国按照本国实体法律的规定向外国作者提供实体法律的保护。如小王是中国人,著有《打麻将》一书,那么他的书在美国应按照美国实体法律受到保护。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是《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是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部分,TRIPS协定的产生是多方激烈斗争后妥协的结果。长时期内,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大部分国家反对把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体制,最终在美国的一再要求下,知识产权才被纳入WTO的调整范围,形成了TRIPS协定。当然,TRIPS协定并不完全代表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益,它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制订了相应的过渡性条款以及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限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单方报复行为。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两个:除非各成员方同意,不允许任何保留;第二个特点就是它规定了迅速和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这点我们从WTO的介绍中已了解到。

1.TRIPS协定的基本内容和修订

TRIPS协定的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行强制许可达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2005年12月6日通过将该修正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世贸组织2/3的成员批准这项修正后,目前已正式生效。根据该修正文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

2.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中出现,是TRIPS协定的首创。TRIPS协定第四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使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即如果美国向法国人提供了某种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中国人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也应享有这种保护。

(2)国民待遇原则

TRIPS协定第三条规定“……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即一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知识产权方面的待遇,等于或高于其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民待遇体现的是一国政府对待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态度,而最惠国待遇则体现为国与国之间在贸易交往中的互利关系。

除此之外,我国学者有的将“权利用尽原则”或“透明度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但本章认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TRIPS协定的最基本原则。

(四)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22]

该公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公约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并且固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规定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的行为侵权行为。

2.《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23]》(《录音公约》)

录音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缔约国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或公开发行其录音制品,防止非法复制品进口或公开发行。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24]

该公约已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公约旨在保护下述两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1)表演者,如演员、歌手和音乐家等;(2)录音制作者,即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4.《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中国是1994 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5.《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25]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它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合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

6.《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26]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国际间有关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一项专门协定,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公约适用于各种植物种类,但每种新品种必须以便于识别的名称命名。新品种须按公约标准经过审查,符合规定标准,才能得到保护,保护期限为15年到18年不等。

7.《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27]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于1989年5月26日于华盛顿签订。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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