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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国际格局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主题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利益格局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在现代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以发达国家为一方、发展中国家为另一方的“南北矛盾”仍然存在,但是,在“传统资源”保护的问题上,却不再是以往的南北矛盾,而是所谓的“新世界”国家与“旧世界”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传统知识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在后TRIPS时代面临的新问题。

三、“新”“旧”世界的矛盾: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国际格局

随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主题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利益格局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在现代知识(包括基因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以发达国家为一方、发展中国家为另一方的“南北矛盾”仍然存在,但是,在“传统资源”保护的问题上,却不再是以往的南北矛盾,而是所谓的“新世界”国家与“旧世界”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在这里,“新世界”国家是指那些新兴的国家,它们历史不长,传统资源相对贫乏,因此,一般不主张强化对传统资源的保护。与此不同,那些“旧世界”国家,一般都是历史悠久、传统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在传统资源保护的问题上都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事实上,这种“新”“旧”世界的矛盾,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关于TRIPS地理标志部分的谈判中就已产生,只不过在后TRIPS时代,因为传统资源的保护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主要议题,它表现得更加突出。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关于TRIPS的谈判中,有关地理标志部分的谈判是最困难的谈判之一。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作为TRIPS谈判的共同推动者,虽然它们在谈判中形成了联合起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的“共同体”,但是,在保护地理标志的问题上,却存在着明显分歧。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一些历史较为悠久的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在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方面的优势,倾向于对地理标志,特别是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严格保护,而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新兴发达国家,则因为在其经济发展中没有太多的传统地理和人文因素,不主张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因此,作为发达国家两大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TRIPS虽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特别是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解决地理标志保护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没有解决在一些缔约方已被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为此,TRIPS要求在TRIPS理事会内启动关于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通告与注册多边制度的谈判,以为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提供法律便利。但是,这样一来,又产生一个新问题,即拟谈判建立的通告与注册多边制度,仅仅限于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其范围显然过于狭窄,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因为,恰好是这些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悠久,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相对发达,因而也有很多应当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为此,早在多哈会议前,印度等国家就已经提出,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葡萄酒,而应该延及于其他类别的产品,如手工艺品、农产品和饮料等。虽然在TRIPS生效后的第二年,即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将白酒地理标志也纳入到了谈判的范围,但这仍然满足不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多哈宣言》第18段确立了地理标志保护谈判的两个议题:一是建立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多边通告与注册制度;二是扩大关于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特别保护的适用范围。对第一个议题,美国和欧盟的立场明显不同:欧盟主张建立一种对所有成员方都有约束力国际注册制度,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实施其权利,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则不赞同建立这样一种多边注册制度,并提出即使建立这种制度也应只具有信息通报功能。对第二个议题,欧盟为了获取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其在第一个议题上的立场的支持,赞同扩大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特别保护的适用范围,但强调受保护的产品,在质量方面应当与特定的地域相关联。对此,美国等国家则持不赞同态度。由于美欧之间存在的严重分歧,直至WTO第五次部长会议(坎昆会议)召开之前,各成员方关于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谈判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也成为2003年9月坎昆会议无果而终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TRIPS理事会近两年的讨论议题中,TRIPS与CBD的关系是重点议题之一,而有关遗传资源来源的公开问题,又是这个重点议题中的重点。由于这个问题与各方的利益密切相关,目前分歧较大。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主张应通过对TRIPS现有相关规定的修改,要求专利申请人公开发明中使用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以及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的证据,并明确提出,如果违反上述公开要求,将导致专利的驳回、无效等影响专利效力的后果。美国则坚持通过国内立法和合同安排实现CBD的目标,认为不需要修改TRIPS,在合同安排中即可以满足遗传资源来源的公开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比较中立的立场,同意对专利申请人公开遗传资源来源问题加以审视,并建立有国际约束力的机制,但对于如何建立这种机制,却没有明确的态度。因此,于2005年6月14日至17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TRIPS理事会,只是延续了以往的讨论,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18)

传统知识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在后TRIPS时代面临的新问题。从WIPO和WTO目前进行的国际协调来看,发达国家对各国保护传统知识的可能性和权利没有争议,但对于以下三个问题:(1)对传统知识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还是以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手段进行保护;(2)对传统知识是进行国内保护,还是进行国际保护;(3)对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是在WIPO的框架下进行,还是在TRIPS的框架下进行,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美国反对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制度,特别是反对在TRIPS框架内处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主张通过制定国家或地方的法律和法规,为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提供“合同解决”问题的基础。(19)相反,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支持建立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国际模式,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合作,处理这个新议题,认为,一旦模式形成后,注意力将会集中到怎样和在何种程度上可把传统知识的保护纳入TRIPS中。(20)在发展中国家中,非洲国家集团和委内瑞拉认为有约束力的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规则应该建立在TRIPS的框架下,主张按照解决TRIPS与公共健康问题的模式,解决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21)而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主张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和原则修改TRIPS,从而使WTO成员能够同时履行TRIPS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22)但对于怎样处理传统知识这个主题,“其保护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它在什么程度上应当纳入TRIPS之中还存在着很多犹豫和不定”,认为,把传统知识引入TRIPS框架下会遇到概念上和操作上的困难。(23)

从上不难看出,国际社会在传统资源保护方面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实际上是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的“新”“旧”世界矛盾的延续。这说明,在与“传统”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决定各国立场的关键因素,已不是各国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水平,而是各国经济发展与“传统”的关联程度。这是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一个重要特点,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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