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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也是规范信息资源生产与传播行为必要的法律制度,而信息资源的共享也是社会的诉求。简言之,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是建立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其次,要重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控制。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为信息共享提供了空前的可能性。

6.4.4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

无论是知识产权的权力扩张和限制问题,还是知识产权的冲突问题,都集中于一点,那就是利益平衡问题。在知识产权的理论中,始终存在这样一个矛盾:如何既能保护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同时又能使知识产权得以为社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希望他人在利用其智力成果时给予更多的回报,从而希望法律给予较多的独占权利;知识产权的利用人又希望用最小的投资去使用智力成果,从而希望法律给予更多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矛盾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日起即表现出它的尖锐性,而随着每一次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又在不断加剧。获取信息或共享信息是文明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也是规范信息资源生产与传播行为必要的法律制度,而信息资源的共享也是社会的诉求。只有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才能促进信息生产和消费,保证信息活动各个成员的积极性;只有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平衡,才能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流通和利用,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而最终实现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共享,促进知识创新科技进步。

知识经济中科学技术的不断变革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次次猛烈的冲击。网络环境下,网上作品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传播手段之简便都是以往任何技术无可比拟的,[29]知识产权制度的矛盾更加激化。其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能否实现其社会功能——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合法的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使发达的技术在引导人们进入信息时代的时候不偏离它本来的宗旨,即带给人们更多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与烦恼。高新技术的崛起,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大到有关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商品化过程中形成的复杂的知识产权关系。各知识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他们之间建立平衡的机制正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由于科技进步超速化、经贸活动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高水平化,[30]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违背公平,滥用权利,以至于损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有可能使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更加触目惊心。此外还包括发生权利冲突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是指智慧成果的原始创造者与其二次创造者或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如作者与邻接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这是知识产权制度某一子制度的内部矛盾;二是多种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保护同一客体而产生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权利相互发生冲突,是多元知识产权权利在同一保护客体上的“撞车”,如网络环境下,域名与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以及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

只有处理好各种利益分配才能够真正地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单一地追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最大化并不是知识产权法所崇尚的。当然这种利益的平衡是十分脆弱的:一方面,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知识产权的侵权控制日益艰难,投资数亿美元研究开发出来的产品,可能被数美元的低成本予以复制;另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相关保护可能由于过于严厉而使权利的天平再次倾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简言之,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是建立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知识产权法必须紧跟时代与科技的步伐。

首先,要依靠政府的大量投入完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动用大量资源引导个人和团体行动的规则与政府行为。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制定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共政策。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不仅仅是对知识创造劳动的报酬,而且是一种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其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不矛盾的,可以达到统一。

其次,要重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控制。知识产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也存在正当行使与权利滥用的问题。要想实现知识产权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要控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从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某公司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著作权和商业利益,在软件中安置“逻辑炸弹”,[31]以禁止盗版软件的使用从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但这种不当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却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且侵害了广大计算机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通常也会使权利所有人在一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或者是通过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因此应当尽快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内部控制(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控制)和外部控制(主要是反垄断法控制)制度。目前国际上在对知识产权实行专有保护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定的使用实行免责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尽管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提出了新的问题,但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才促使大量新颖信息的产生、传播和共享,促使信息资源的合理流动而最终推动经济发展。目前,人们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认识到了网络技术在信息传播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却很少看到网络对于产权人来说其实是一个盈利的大市场。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为信息共享提供了空前的可能性。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技术,尤其是超文本技术相背太远,那么产权所有者将无利可图(shot themselves),[32]因为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了人们对网络的应用,进而影响了网络的发展,而网络将是未来最大的市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适应并促进信息资源的发展,尤其是在结合本国国情的情况下,网络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对于中国而言,由于中国整体处于发展中阶段,中国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完全和高度发达的美国一样严厉,否则,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遵循一个高度发达国家的制度,不但将极大地影响网络正常商业模式的建立,也将极大地窒息网络本身的创新活力。这也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33]后引起诸多争议的原因。因此在反对各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利益的行为的同时也不可过度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信息资源配置方式之一,其不完善反过来也将影响信息资源的配置效益,而最终影响共享,削弱了信息资源作为经济资源的功能。尽管法律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和纠纷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的飞速变化,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范围广、知识面多,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远不能适用网络环境的需要,应加强理论研究及立法,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为解决网络侵权、著作权、数据库等突出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的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在实施技术保护及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满足当前又兼顾未来发展需要,促进我国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注释】

[1]《经济学消息报》社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北京:中国计划经济出版社,1995.

[2][美]德姆赛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0(6).

[3][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4][英]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5][英]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6]严启发.产权问题研究综述.当代经济科学,1995(6).

[7][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8]Alchian,A.A.and Demsetz H.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2(5).

[9]R.H.Coase.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10]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11]马费成,靖继鹏.信息经济分析.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

[12]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87.

[13]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14]刘凡,刘允斌.产权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15]E.J.Mishan,The Postwar Literature on Externality:An Interpretative Essay,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71(3).

[16]刘凡,刘允斌.产权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17]R.H.Coase.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4(2).

[18]马费成,李纲,查先进.信息资源管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19]寇宗来.反公共地悲剧:一个捕鱼模型.世界经济资源,2002(6).

[20]http://www.dffy.com/faiejieti/ms/200311/20031117210422.htm.

[21]R.H Coase.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22]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法学,2000(4).

[23]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23.htm.

[24]http://www.cnsec.org.

[25]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7]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8]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

[29]张平著.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

[30]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知识产权,1999(6).

[31]http://std.xjtu.edu.cn/zilian/show.php? bid=7&listid=15.

[32]http://www.llrx.com/features/weblink1.htm.

[33]http://www.sarft.gov.cn/articles/2007/12/29/20071229131521450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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