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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经济强调知识资产要素的重要性,将其列为重要资源,没有产权的归属和严格的法律管理,知识经济的价值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1980年6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即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补偿,一般包括法律赔偿和衡平补偿。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是尊重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入以及知识经济的普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越来越强烈。知识经济是建立在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发展知识经济重要的是创新,创新又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所以必须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以利于创新、利于发展经济。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对知识的依赖和使用,使知识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但同时,知识的生产和开发同样需要冒巨大的风险、支付高昂的代价,对知识的生产与开发的投入决定了其私有属性,而对知识的传播和利用又使其具有公共性。因此,对知识本身以及其交易的保护,就离不开必要的产权制度,即以法律形式和手段规定知识资产及其拥有者之间的关系,激励和约束知识的交易行为。在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中,知识产权不断升值,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的工作也日趋繁重。知识经济强调知识资产要素的重要性,将其列为重要资源,没有产权的归属和严格的法律管理,知识经济的价值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知识型无形资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鉴定、奖励、保密及建立科技档案方案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在理论或实践上都未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加以管理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技术交易的大量出现,科技成果的资产属性被人们所认识,我国开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1980年6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1982年8月2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1984年3月17日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至此,商标和专利技术这两种无形资产有了法律保护。在198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及1986年出台的《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科技成果转让的双方的权益及有关管理问题作了原则规定。199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国务院还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不但对有形资产评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为进行无形资产保护提供了依据。

自19世纪末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记录;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使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1970年4月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并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1993年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起来,在尊重已有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和组织也相继缔约,同时也推动了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新知识、新经济中蕴涵的先进生产力。正如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以及为满足社会生活需要而必须进行市场交易形成的债权要受到法律的确认一样,人类脑力劳动所获得的非物质知识形态产品等财富也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知识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价值的体现主要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此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正像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WIPO日内瓦总部大楼大厅圆顶的题词所说的,“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地保护艺术和发明”。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从营造法律和社会环境入手,逐步建立完善外部执法管理机制和内部制度管理机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建立和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服务机构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除了依靠外部的法律手段,单位内部还应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制度,提高内部保护能力。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知识密集单位以及较多依赖无形资产进行经营的单位来说,更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严格管理,谨防窃取、盗用和出卖等情况的发生,尽最大的可能维护自身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即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补偿,一般包括法律赔偿和衡平补偿。法律赔偿是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费;衡平补偿是通过某种手段,使被告的行为满足原告的要求。其中法律手段是消极、被动的,但实践中却是人们通常采用的手段。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以防范为主,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人们对自身、自有产权的认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对法律的敬畏。在一个国家没有建立起普遍的对法律的敬畏情况下,所谓尊重知识是不可想象的。

向人们解说知识产权的概念,制订一套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制订地方的或者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等等,这些都是前奏性的基础工作。而最重要、最花气力的是需要全体国民,包括各级官员和普通百姓,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并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弘扬知识产权尊重知识的精神,为了个人、企业、国家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养成对法律的敬畏,严格依法办事,才有希望。有相当多的人,包括一些干部和政策制订者,尚缺少对知识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敬畏,这才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包含对人,特别是对那些从事知识创造的人的价值的尊重;尊重知识包含对科学,特别是对科学本身所坚持的进取的尊重;尊重知识还包含对创造发明的积极肯定,对一切禁锢思想的彻底否定。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虽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而即便如此短的时间,仍受到众多外来因素的影响。与国际规则“接轨”,打击假冒侵权,曾一度成为一些人理解的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而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尊重人、尊重知识、鼓励创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搭建起必要的制度框架后,逐步过渡到对这一根源的保护工作上来。

【本章参考文献

1.于玉林、吉全贵主编:《现代无形资产研究》(天津市无形资产研究会第一届研讨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第五届全国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集》,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04年11月。

3.王维平主编:《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刘春田著:《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黄志遥:“论企业核心竞争力及其培育”,《大众科技》,2004年第5期。

6.于玉林主编:“WTO对无形资产的影响”,《理论与现代化》,2002年第4期。

7.莫守忠:“论知识产权与企业管理效益的融合”,《株洲工学院学报》,2004年第7期。

8.王芳:“借鉴国外经验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兰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8期。

9.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管理全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注释】

(1)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战略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2)于玉林主编:《WTO对无形资产的影响》,载于《理论与现代化》2002年4月。

(3)于玉林:《无形资源:国际竞争机理的探讨》,第五届全国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集。

(4)张志成:《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易继明主编《私法》第3辑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5)此部分内容主要参考王维平主编的《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第7—12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管理全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

(7)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管理全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8)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管理全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

(9)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管理全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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