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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时间:2022-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四节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的国际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侵权货物贸易的大量存在给正当的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损失[2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关注而产生的[22]。我国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实施保护[2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及随附的文件、证据。海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备备案的决定。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海关总署不予受理。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十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报关员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十年。备案的情况有发生改变的,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关员要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限制货物的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要能够证明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以及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请求扣留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三天之内要回复并提出扣留申请。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分为三种情况: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总担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总担保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一次性提供担保后,在一定时间内向海关多次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再需要逐批提供担保的制度[24]。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三、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当海关扣留有侵权嫌疑货物时,海关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权利人或发货人查看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为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申请和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如果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或者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或者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的,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或者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海关放行扣留货物。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责任

对于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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