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巴西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功能

巴西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功能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巴西知识产权走上自主创新道路,完全是政府主导的结果,尤其在高科技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巴西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没有能力独自完成企业中长期知识产权研发战略的指定工作。这就是巴西的技术创新演变为企业力量的症结所在。就单纯在巴西的电子产业部门而言,这种繁琐性和复杂性也有所体现。巴西的研究机构背负着沉重的负担,缺乏制度灵活性,组织结构僵化,强调行政等级的垂直晋升。

巴西学者巴斯托斯长期关注信息产业,她认为在巴西的国家创新体系中政府起到了主导性作用。在她看来高科技产业就是以科学理论为基础,以特殊技术贯穿创造、改进以及使用全过程的产业模式,如电子、信息、生物和海洋技术。而这些都需要国家力量才能有效驱动,而国家投资高科技知识产权产品的动力来自其对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主导是国家创新体系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可以说,巴西知识产权走上自主创新道路,完全是政府主导的结果,尤其在高科技领域。但此后的情况有所变化,上世纪90年代末,巴西调整了信息技术发展思路,尝试将基础科研、技术开发和商业应用三者同步推进,并在此过程中注意培养选拔一批高技术人才骨干。例如1990年巴西在全国实施了“质量与生产率计划”,通过加强产学研三方协作沟通来加快工业化和现代化。显而易见,巴西把信息产业作为一个切入点,牵一发而动全身,其软件产业就是在“贸易自由化”时期信息产业率先崛起,紧接着巴西于1992年实施了“软件出口计划”,把本土软件工业正式引入国际市场,可以说巴西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建立的。虽然在科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巴西的科研工作仍然集中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内。[27]巴西科技部部长雷森德坦言,“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的过程十分缓慢,在推动企业与知识产权融合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尽管如此,巴西政府制定的《2007-2010年全国科技创新计划》还是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2010年巴西的科技贡献已经达到1.5%。巴西实用经济研究所建议,政府以实际行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各州也应当努力推进生产领域的科技发展。很多企业管理者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技术解决途径,而是习惯于商业或财务处理办法,主要原因是他们大多数对贸易和金融了如指掌,而对技术往往一窍不通。他们所领导的企业也习惯于通过非技术途径(如廉价劳动力和相对优势等)获得利润,因此也就不愿意冒风险进行研发投资,更不用说开发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巴西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没有能力独自完成企业中长期知识产权研发战略的指定工作。此外,巴西政府部门效率不高,人为地抬高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申请成本。

尽管如此,巴西无论在企业创新还是在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它们不同程度地形成了一些高质量的研究团体,研究大学有所发展,尤其在信息产业和生物产业等高科技领域,企业内部开始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政府实验室和政府研究机构的作用越来越大。也就是说,创新体系中的单个行为体发展很迅速。拉美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已经开始探寻与产业结合的道路。巴西的政府研究中心、大学和具有技术活力的私人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联合(如坎皮纳斯的计算机、电子和电讯;圣保罗的圣若泽多斯坎波斯航空技术、电子和国防技术;圣卡洛斯的光学技术、新材料技术、精密仪器和精炼化学制品等)。在电子信息领域,政府鼓励实行高科技知识产权政策,强化了该领域研发与产业之间的亲密度。大批的信息技术人才从大学流向一些本土企业,还有一部分人通过产业孵化器创建了自己的技术咨询公司。但是,伦德瓦尔曾经指出,经济的创新不仅依靠单个机构(如公司、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独立作用,更依靠“知识创新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与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28]“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公司是技术变革的主要场所。”政府、公共机构和大学虽然在创新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只有公司才能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商业化,公司必须具备在最后的阶段负责产品设计和生产的能力,因此公司发展自己的研发力量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巴西的技术创新演变为企业力量的症结所在。由于巴西政府力量薄弱,因此尽管政府、大学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比以前有所改善,但仍然很松散。国家的研究项目或计划都是由政府或研究者决定的。研究项目的确定几乎与私人部门无关。从研究所到工业的技术转让成功的例子很少。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商业化不能很好地实现,而企业对高科技的需求又不能及时得到满足。政府对大学和工业创新的扶持措施是孤立的,并没有形成一个促使工业和大学间建立联系的机制。在巴西,研究与开发激励措施是直接针对公司的,而不关心它们与大学是否联系。到20世纪80年代末,附属于巴西计算机协会的本地公司约有60%从事企业内部研究与开发行为,然而没有一个与大学研究团体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29]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科学技术成为现实的第一生产力的中介力量是政府。如果政府效率低下,体制僵化,这样的政府对创新十分不利。这说明,在以高科技为主导的经济时代,要推动创新,就必须首先改革政治体制。“任何国家创新政策的成功都依赖国家和私人部门的不断努力,同时也需要一个国家‘干预模式’(styleofintervention),通过这一模式国家引导总的发展趋势,以及刺激在知识的生产和应用中新的趋势的出现。”[30]

但是在制定高科技政策时,巴西表现出其复杂性和琐碎性,倾向于囊括所有领域和方面,程序极为繁琐。这种政策意味着每当一个新的政策出台就要改变无数的法律法规,使得政策出台以后很难执行。1988年巴西开始实行的新工业政策不仅对某一特殊的工业部门,还包括原材料、组件、生产、技术服务、资本货和其他一些领域。就单纯在巴西的电子产业部门而言,这种繁琐性和复杂性也有所体现。高科技时代对创新起关键作用的中小型企业,在巴西的力量也非常薄弱。

巴西的研究机构背负着沉重的负担,缺乏制度灵活性,组织结构僵化,强调行政等级的垂直晋升。研究机构的等级制度建立在保密的基础上,彼此缺乏信息分享,这种等级制的结果使拉美的研究机构失去与私人部门交流的机会,对私人部门的要求无法及时作出反应,而且也不能有效利用资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