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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合作知识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前的产学合作的知识共享产权关系中,“共有知识产权”是一类重要的知识产权关系。只有对共有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确认,才能避免在合作中产生不必要的共有产权纠纷。其二,加强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整合。因此,作为产学合作知识共享的“上游”,作为传统的知识生产者,大学应当在产学合作知识共享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三、产学合作知识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产权一直被认为仅仅是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和债权,它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和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基本上属于静态概念范畴。但是,随着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已经日益深化,它更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的一系列规则。产学合作知识共享作为一种新型合作创新形式,必然会产生不同主体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知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交换,往往是以市场为中介。而知识共享往往用非市场化的生产方式生产知识,突破主客体的产权边界,实现生产与消费的直接合一,不一定以市场为中介进行交换。知识以共享方式扩散的过程,既是知识的生产过程,又是知识的消费过程。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推动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

其一,要积极探索对共有知识产权的确认和界定。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科学分支的增多,单靠个人的才智就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日趋减少,而更多的知识创新问题需要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密切配合,协同攻关,这就必然产生由若干主体共有的知识产权。在当前的产学合作的知识共享产权关系中,“共有知识产权”是一类重要的知识产权关系。只有对共有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确认,才能避免在合作中产生不必要的共有产权纠纷。

其二,加强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整合。由于产学合作知识共享中主体利益、目标、合作出发点等许多方面的不同,其知识产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加强侵权行为的处理力度。对于大学来说,主要是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奖惩关系,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只有将产学合作知识共享的参与各方的产权保护制度有效系统整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其三,强化产学合作知识共享“上游”知识产权保护。从目前相关法律现状来看,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注册权,都没有明确对大学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因此,作为产学合作知识共享的“上游”,作为传统的知识生产者,大学应当在产学合作知识共享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宁夏大学出台的《宁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校自2006年开始每年设立专项基金,专门针对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增强了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了知识产权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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