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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制度在“广交会”上较为流行,是指展会主办方对以前在该展会上出现过知识产权侵权的参展商,设立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立法上可以把会展中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明确为一种侵权行为,以利维护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现代服务业范畴的会展行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73年的“维也纳国际发明展”。当时,展会举办国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向展会展出的各国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由此起步。目前,国内展会主办方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展会内部的自律模式,也即“广交会模式”;二是行政处理与自律结合模式;三是行政处理模式;四是仲裁模式。

(一)实践中展会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制度

由于各类展会活动持续时间较短,通常只有几天时间,而我国相关法律对侵权的处理程序周期较长,与展会的短暂性存在较大的冲突。实践中,各类展会活动纷纷建立起自己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如下:

1.会展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制度。这是目前各类展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案,即由会展主办单位成立组委会秘书处,并邀请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参加,负责会展期间发生的侵权纠纷。通常,一旦有企业投诉其他展商侵权,该投诉机构会对涉嫌参展企业进行必要的查处和取证,并做出处理决定,或对涉嫌者先扣押展品后放行,或直接令侵权方撤柜,但涉嫌一方缺乏必要的申辩和救济程序。

2.侵权黑名单制度。这一制度在“广交会”上较为流行,是指展会主办方对以前在该展会上出现过知识产权侵权的参展商,设立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但这一措施从法律上讲,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是契约关系,展会主办方是否有权利公示参展商的行为值得商榷。

3.保证书制度。是指展会的主办方要求各参展企业签订一份保证书,让所有参展商保证所有参展品、产品样本和说明书及现场演示所使用的软件不存在侵犯他人产品专利权和涉嫌侵权的问题,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损失。

4.速判速决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见于2005年1月德国法兰克福文具展上,国内没有此制度。如果在会展遇到侵权案件,展会往往会先行警告,若无效,进入诉讼程序,担任过法院要求只要提供的具体侵权证据确凿,法院可以在2天内单方判决,并在展会期间下达判决书。如果被控侵权方上诉,但展会结束,诉讼会产生很高费用。这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举措,问题是法院单方判决没有给另一方辩解陈述的机会,在法律上还是存在问题的。

5.行业协会公约。行业协会公约对参展单位有很大的影响力,尤其是专业展会行业自律性很强。如2005年我国纺织行业协会公约,深圳钟表行业协会在2000年发布行业公约。

我国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尽快修订并贯彻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鼓励办展主体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手段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会同有关部门,为展会主办单位和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指导展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门措施,在防止参展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保护参展商自身知识产权。

(二)展会中许诺销售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要被请求人有展销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属于专利法上所述的许诺销售侵权。而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中不包含使用行为和许诺销售行为。这是因为Trips协议没有要求其成员赋予外观设计权利人禁止他人进行“许诺销售”行为的权利,因此我国现行专利法也没有超出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范围,即未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许诺销售行为的禁止权。理论上,在会展中对于外观设计的展出行为虽为一种许诺销售行为,但法律规定上却并不把外观设计的许诺销售视为侵权。要在会展中切实保护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人必须提供侵权人在会展上有销售侵权展品的证据,从而证明侵权人构成销售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向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但实际上要权利人证明侵权人有销售展品有很大的难度,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收集到侵权参展商销售侵权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等证据,才能请求侵权人停止展示,这就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因此,立法上可以把会展中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明确为一种侵权行为,以利维护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会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1.加强我国会展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一般包括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外交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着重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可以在展会短暂展期内发挥关键作用,在现有普通处理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展会的特点,兼顾效率与协调的原则,不过分强调投诉人的权利保护,也不把利益平衡砝码过多地放在被投诉人一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快速公正地解决展会侵权纠纷。

对于展品侵权行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除涉嫌侵权的展品,暂扣、没收涉嫌侵权展品,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对拒不改正者,也可以配合展会主办方视具体情节责令其退出展会,取消继续参展资格等。另外,行政管理机构间亦可加强更大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协作执法,进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更好地服务于会展业。

2.会展业知识产权协会保护。展会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它是以行业自律为核心,通过规范组织者、参展商、展会服务企业之间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协会章程,对于展会上出现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调解,最大限度地保护参展商的利益。具有便捷性、协调性、高效性、彻底性。2010年,广东省出台《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明确提出制定“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同时,积极建立展会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双规机制,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如广州美博会实行展会内部自律方式,以自律为主,行政处理为辅的调解方式。在国际上,德国展览委员会(AUMA),法国展览协会(FSCF)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3.完善会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即发侵权的保护。即发侵权一般通过诉前临时措施实施保护,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所谓即发侵权,英文对应词汇为Imminent Infringement,是指那种即将发生,但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无法像保护有体财产那样通过占有来保护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的客体非常容易复制,因此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如何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非常重要。《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建立展前预防机制和展后处理。(1)建立展前预防机制。举办会展的时间性,为执法带来困难,以会展前的预防为主,将会展知识产权纠纷消灭在摇篮;快刀斩乱麻,以会展中的快速查处为关键,打击各种侵犯会展知识产权的行为;跟踪追击,以会展后的追踪为辅助,惩戒侵权人。比如《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7条规定:“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第9条规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预防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①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②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③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2)展后处理。展后处理是指展会主办单位对涉嫌侵权的参展商从下一届展会起连续拒绝其参加同一展会。展后处理实质上是展会举办方拒绝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的行为,这一行为既是举办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同时也是维护展会品牌的行为。拒绝参展商参展的条件为:①拒不对已由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②拒不对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投诉人证明其后该参展项目被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的;③参展项目在上一届展会中因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④参展项目在上一届展会中因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投诉人证明其后该参展项目被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⑤有其他不配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注释】

[1]王骞:《世博会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J],《上海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152~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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