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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被拷贝使用的案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6.美术作品被拷贝使用的案例陆先生在宁波某超市购买了“暗影××——四件套”床上用品,而上面花型图案正是其创作的美术作品《暗香××》。法院判决,A公司被判停止侵害及赔偿陆先生经济损失等两万元,宁波家乐福被判停止销售此商品。因此,陆先生系《暗香××》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56.美术作品被拷贝使用的案例

【案例】

陆先生在宁波某超市购买了“暗影××——四件套”床上用品,而上面花型图案正是其创作的美术作品《暗香××》。陆先生将该商品的生产厂家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和销售商宁波家乐福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查,2005年5月,陆先生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将美术作品《暗香××》向某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该美术作品被运用到“暗香××——四件套(被套)”和“暗香××——四件套(枕套)”。经比对,涉案商品枕套及被套上的图案与陆先生《暗香××》美术作品基本相同。而A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生产的四件床上用品的图案是自己创作的。法院判决,A公司被判停止侵害及赔偿陆先生经济损失等两万元,宁波家乐福被判停止销售此商品。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陆先生对此已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而持有异议的A公司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陆先生系《暗香××》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件从另外一个方面体现了作品自愿登记的作用有:帮助作者或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在形式上确认;作品办理自愿登记后有了法律的初步证据;提高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或减少著作权纠纷的发生;协助司法和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及时、快捷地审判或处理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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