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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法律关系是国家通过立法使知识产权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机构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行政行为。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

知识产权制度强调“知识”(科技成果)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还涉及知识创造者的权利保护和激励。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社会关系,主要指人们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形成的知识或智力成果作为一种财产之后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与经济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关系。它包括占有关系、使用关系、交换转让关系、收益关系、保护关系、管理关系、创新关系等。由此相应形成知识产权的占有制度、使用制度、交换转让制度、收益制度、保护制度、管理制度、创新制度等。而就知识产权制度的涉及对象而言,又分为专利权制度、专有技术制度、商标权制度、商誉制度、厂牌(商号)品名制度、商业秘密制度、著作权(版权)及邻接权制度、计算机软件设计版权制度。就狭义而言,人们往往关注知识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因此将知识产权制度认为是一种法律制度,即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受知识财产法律保护的一种制度。知识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相对于其他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来说,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非稀缺性和易操作性等明显特点。这意味着知识可经多次使用;知识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可供许多人同时享有和使用;知识相对丰富,并能以很低的成本复制,还可以在使用中产生更多的知识;知识易于传播和处理,且传播越广,其成本、价格越低。

从社会利益来看,作为智力创造成果的知识,其使用的人数越多、次数越多,其价值越大,对人类文明贡献越多,社会生产力也发展得越快。但是,知识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进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法。基于知识创造活动的创造性特点,赋予知识创造者某种专有权,让其对该智力成果享有在一定范围内的独占权,这就可用利益驱动机制刺激这种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促进技术进步,进而不断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燃料。知识产权正是依法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垄断使用权。例如,作为知识产权基本组成部分的专利权正是国家代表社会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并以此为代价换得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成果向社会公开。其结果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的,是“给发明和创造新物品的天才火焰添加了利益的柴薪”。有人形象地说知识产权制度使得人们合法地去“追名逐利”,这也反映了以利益刺激为标志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助燃剂。

由于知识产权是人们以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依法取得的专有权,是特定的智力成果、经济利益与法定权利的统一体,所以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其客体主要是科技成果(还有文学艺术成果等),其内容是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目的和后果是获得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法律关系是国家通过立法使知识产权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面对科技竞争日益激烈以及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联系得越来越密切的态势,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虽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带来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但它可以通过科学的、合理的制度设计(法律规定)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适宜的环境,从而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在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中,知识产权机制发挥着直接的和独特的作用。知识产权机制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人们就其特定的智力成果(主要是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来鼓励科技成果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从而刺激经济增长的机制。这就在具体的领域中实现了科技、经济和法律的有机结合。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绝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制度的含义包含五个方面: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拥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获得相应的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二)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机构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具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给予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他们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为有效措施之一。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对于诸如商标、专利等的行政执法依然占据重要的地位。

(三)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大量的实践来看,这种保护是最严格、最有效的保护手段,在我国还应进一步予以加强。

(四)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对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时,这种集体组织为保护其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做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改编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的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对来说,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制度和方法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抢注、误将公有知识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而吃亏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不适当地运用而仅起到包装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只有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但我们必须明确,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保护,因此要使知识产权自我完善还必须形成下列机制: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机制。这种调节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调节。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是以赋予社会个体(智力成果创造者)对特定知识产品的垄断权来实现的。但是,由于知识本身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任何新的知识成果的创造都离不开对前人创造出的知识成果的继承,并且知识在本质上还带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是有一定限度的,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制度在具有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具有调节机制。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时间上有限制,即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都有一定的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即不再予以保护(仅商标权到期可以依法续展),成为社会公有的知识产权,使知识来源于社会,又最终回归于社会。知识产权在效力上有例外,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知识产权的这种时间、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在保护知识创造者利益的同时,又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做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还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知识产权制度的这种调节机制无疑也是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因为对于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来说,激励与促进知识的大量生产和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与有效利用同样重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则是不可缺少的环境与条件。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调节器。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与保障机制。规范与保障机制应该是任何法律机制都具有的,以起到规范行为、保障利益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与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保护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防止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这是知识产权制度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依法得到确认和保护的专有权。另一方面,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防止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不正当使用,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本身合法的权利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禁止权利滥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也应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当然,这方面的制度往往需要与竞争法(尤其是其中的反垄断法)的机制结合起来。在一些国家,一方面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行为属反垄断法的例外或者豁免行为,另一方面又专门规定某些应予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只有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也只有合法的垄断权利得到正当的行使,知识产权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调节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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