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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略)后果、影响:                       参见“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条“后果、影响”一栏。

条约名称: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  

签订时间:1943.1.11                   

签订地点:华盛顿                     

签 署 人:中方 中国驻美国大使魏道明           

     外方 美国国务卿赫尔              

主要内容:                        

放弃相关权利:“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关于通商口岸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之制度,以及中国领土内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人民所享有各权利一并放弃”;

移交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

美国放弃其军舰在中国领水内之特权;(略)

美国归还租界管理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

中、美两国商船可以自由驶至彼国开放口岸地方及领水;(略)

美国放弃在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略)

秉公处置在华之不动产(略)

美国放弃领事裁判权。(略)

后果、影响:                       

参见“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条“后果、影响”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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