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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条约问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关于中外条约问题(一)晚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在《条约》篇中,郑观应对他的这一观点做出了充分的论述和例证。基于这一原则,郑观应认为西方列强不应当寻找任何借口以扩大自己在缔结条约时并不享有的权利,这其实是违反国际公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条约的“利益均沾”条款和对等

三、关于中外条约问题

(一)晚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77]国际条约随着国际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近代以来国际条约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中国同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始于17世纪,例如,1662年中国同荷兰签订《齐兰迪亚条约》;1689年,中国同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自1842年8月,英国强迫中国签订《南京条约》至1949年9月,中国与外国签订了1000多个条约,其中绝大多数属于不平等条约。[78]在整个近代阶段,西方殖民主义者正是通过武装侵略,以迫使腐朽的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为主要手段,在国际公法上强迫中国承担不对等、不公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从而在中国攫取大量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使中国日益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

就在郑观应撰写《易言》(36)和《盛世危言》两部著作期间,清政府又先后经历了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以及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并且被迫与英、法、德、俄、日、美等西方列强签订了众多条款极其苛刻的不平等条约。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郑观应通过《盛世危言》中的《条约》篇,对外国侵略者借条约法之名,同中国缔结不平等条约,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和国民利益等不合国际公法的现象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提出了自己关于适用国际公法修改不平等条约,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观点。

(二)《条约》篇中的国际条约法思想

1.条约与国力强弱的关系

在《条约》篇的开端,郑观应仍然延续了他在《公法》篇中所提出的国际公法的作用与国家实力密切相关的论点,并且将这一论点引申到了他对国际条约的看法。郑观应在《条约》篇首写道:“各国初定通商条约,措辞皆言彼此均沾利益,其实皆利己以损人也,骤观之几莫能辨。”[79]他认为虽然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时往往会将互利作为条约的一项宗旨写入条约文本之中,但是实质上都是为了使本国获利而借以损害他国利益,并且这种不合国际公法的国家行为往往在签订条约形式的掩盖下变得具有迷惑性,难以分辨。当两个国力相同的国家要签署条约之前,双方政府一定会仔细审查条约内容以保证两国所获国家利益基本相当,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双方才会批准条约,否则就会拒绝签署条约。而强国与弱国之间所签署的条约必然会损害国势较弱一方的国家利益,正所谓:“惟强与强遇,则熟审两国所获之利益足以相当,而后允准,否则不从。若一强一弱,则利必归强,而害则归弱。”[80]郑观应认为,由于中国此时国力衰弱,在国际交往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清政府与外国所签署的条约大多数为不平等条约,它们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导致“我国昔与外国所立条约,受害甚深,事事悉为人所掣肘”[81]

2.缔结条约的基本原则

有鉴于晚清政府腐败无能,中国在与外国列强签署国际条约过程中屡屡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情况,郑观应主张,国家之间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公法,条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尤其要符合缔约国主权平等这一根本原则。凡是违反了缔约国自由同意原则,使用武力、欺诈、优势地位等手段迫使对方缔约国所缔结的条约都属于违反国际公法的不平等条约。在《条约》篇中,郑观应对他的这一观点做出了充分的论述和例证。例如,在厘税问题上,郑观应就写道:“同治八年总署与英、法更修条约各节……厘捐一事,中国既为自主之国,其如何征收应听自便,如他国前来干预阻碍,实不能谓之公允。”[82]除了主张缔结条约必须遵守缔约国主权平等、自由同意的基本原则外,郑观应还认为,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就应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违反,这也就是近代国际公法上所说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基于这一原则,郑观应认为西方列强不应当寻找任何借口以扩大自己在缔结条约时并不享有的权利,这其实是违反国际公法的行为。郑观应以领事裁判权为例,在文章中痛斥帝国主义侵略者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卑劣行径,他指出:“管辖一事,条约内不归管辖之条,非准由洋人将华民应遵之章任意违背”。[83]

3.缔结条约的程序

在缔结条约的程序上,郑观应强调清政府应当坚持维护国家主权,根据缔约自由原则签订国际条约,而不应当畏惧对方的优势地位,以至缔结的条约违背公平、平等原则。郑观应认为在缔结条约过程中,“两强相遇,其国势稍有等差,即其存心隐有区别。如畏彼则不得不让利于彼,而归害于我。一时让而时时如斯,一事让而事事如斯,以后他国立约亦以此心相待,而立约遂无平允之日。”[84]郑观应有感于鸦片战争后,往往是一个或几个列强先迫使中国与它们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余列强纷至沓来,寻找种种借口“利益均沾”,从而迫使中国不得不签订一连串的不平等条约,于是他在文中强烈反对清政府因为害怕西方国家船坚炮利而置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于不顾,在缔结条约过程中一味退让,导致对方占尽优势,从而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西方国家均会群起而效之,借此迫使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长此以往,中国将永远被不平等条约所束缚,国家亦将永无强盛之日。

4.不平等条约的修改

根据国际条约法理论,不平等条约从根本上违反了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非法条约,不仅内容有失公平,而且在缔约时往往采用了欺诈、武力威胁或施加政治、经济压力等不法手段,所以,受害国完全有权予以单方面废除。[85]

而针对中国已与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郑观应建议在条约期限届满之时,根据中国固有之主权,依照国际公法对其中的不平等条款加以修订,“嗣后遇换约之期,宜为弥缝补苴之计,所有牵掣我国之款亟图更改”[86]。他在《条约》篇中的结尾处更是提到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几条主要原则,希望能够作为清政府修订不平等条约的参考,即:1.“税务如何征收,皆系我朝自立主意,外国不得预闻,条约不能限制”[87],税收问题属于中国主权保留事项,任何国家和任何国际条约均不能对此加以干涉和限制。2.“有约之国通商口岸,我国均沾其利,不得畸轻畸重”[88]。依据有关条约的“利益均沾”条款和对等原则,对于凡是在中国通商口岸已享有通商利益的对方缔约国,中国也应当被允许在该国平等地享有相同的通商利益,而不得受到差别待遇。3.缔约国不得借缔结国际条约为名干涉中国内政,即“我国政治外人不得干预”[89]

事实上,郑观应清醒地认识到这些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想法只是“弥缝补苴”的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被西方列强欺压,被不平等条约束缚的状况。因此,他在《条约》篇的最后写道:“按中国受病之重,岂止四款,亦望我国变法自强,亟宜尽为修改,以保利源,国体幸甚!生民幸甚!”[90]他希望清政府能够实施资产阶级的改良变法措施,从根本上改变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自强,只有这样才能尽快促使民生好转,国家富强,与西方国家处于平等地位,从而可以理直气壮地修改不平等条约。从这一点来看,郑观应的国际公法思想其实仍然是围绕着变法图强这一核心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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