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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技术联盟的有关法规

时间:2022-05-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关于技术联盟的有关法规在美国,有一些政策措施帮助并规范产业、大学和联邦实验室进行研发合作。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之间的合作研发,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美国有关合作研究与技术转让的主要的联邦立法有如下述:●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要求联邦实验室帮助转让联邦拥有的或原创的技术给州和地方的政府以及私营部门。这一法案的目的是要培育学术界与企业间的互动。

一、美国关于技术联盟的有关法规

在美国,有一些政策措施帮助并规范产业、大学和联邦实验室进行研发合作。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之间的合作研发,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2)

美国有关合作研究与技术转让的主要的联邦立法有如下述:

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1980)——要求联邦实验室帮助转让联邦拥有的或原创的技术给州和地方的政府以及私营部门。

●贝赫—多尔大学和小企业专利法(Bayh-Dole 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Act,1980)——允许政府资助的或是合同商保留联邦资助的发明,鼓励大学向产业提供许可。这一法案的目的是要培育学术界与企业间的互动。

●小企业创新发展法(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ct,1982)——在主要的联邦研究机构中建立小企业研究项目,增加政府的研究资助,帮助具有商业潜力的小型高技术公司。

●国家合作研究法(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1984)——鼓励美国企业在一般的、竞争前的研究方面进行合作,建立合理的规则,评估研究型合资企业的反托拉斯含义。1993年通过的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Act,NCRPA)对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进行了修订,允许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进行合作,也允许公司在研究活动中进行合作。

●联邦技术转让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1986)——对1980年的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进行了修订,以批准联邦实验室与其他实体,包括其他联邦机构、州或当地政府、大学以及其他非盈利组织、工业公司之间签订合作研究与开发协定(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s,CRADAs)。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1988)——建立竞争政策委员会,为国家战略和特定政策提出建议,以促进产业竞争力。该法在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创立了高级技术项目(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和制造技术中心(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Centers),以帮助美国公司增强竞争力。

●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1989)——修订了史蒂文森—怀特勒法(Stevenson-Wydler Act),允许政府拥有的、或政府的承包合同实验室参加合作研发协定。

●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Act,1993)——该法放松了对于合作生产活动的限制,使得研究型合资企业得以共同参与合资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应用工作。

●技术转让商业化法(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2000)——修订了史蒂文森—怀特勒法和贝赫—多尔法,改进政府机构的能力,对联邦拥有的发明进行监测和提供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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