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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问题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原审被告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七、其他有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等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思考题:

1.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何异同?

3.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和意义是什么?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材料来源?

5.什么样的申诉才能依法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6.哪些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7.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有何区别?

8.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以后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9.如何完善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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