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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了知识产权的界定体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制度和占有权制度、知识产权传播和使用的规则体制以及知识产权的分配制度。总体而言,自从加入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能确认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知识产权主体所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三、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

中国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涉及知识产权的生产、占有、分配、传播、使用以及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也有赖于其他制度结构,如投资体制、企业制度、科教制度等的调整与完善。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了知识产权的界定体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制度和占有权制度、知识产权传播和使用的规则体制以及知识产权的分配制度。其中,贯穿在各个制度中的重要制度是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总体而言,自从加入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从整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中国知识产权的确立和界定制度

1.从知识产权的确立制度来看

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力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知识商品的价值逐渐扩大,知识产权的确立制度更加完善。

(1)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力主体(即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具有多元化特征。

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知识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知识商品化的历史也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历史。

每一项知识商品,都有其生产过程。生产过程的进行需要一定的生产条件,如实验室、实验材料、生产试验时间、生产期间的生产者自身的生存和受教育所投入的成本,以及生产配合人员的成本等。生产环节很多,周期很长,都涉及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和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在知识产权的最终权属界定问题上,如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内,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项规定说明,从我国申请人性质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个人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2003年,自从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内的单位申请人的职务申请首次超过非职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申请达到34 731件(较上年增长53%)。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从总体上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主体包括公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和个人。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众多知识分子的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是我国知识商品生产的源泉。

(2)从知识产权客体的生产条件来看,它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其一,生产者接受教育所吸收的知识价值。其二,生产者在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中,以及教师传授知识中教师的附加值与所消耗的其他教学设施的价值转移之和。其三,生产者在学习过程中所投入的物质商品的转移价值。其四,个人在学习过程中吸收、消耗知识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其五,生产者从事知识传播、研究发明时付出的智力劳动、必要的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其六,生产者从事知识传播、研究发明时需要的物质投入的价值的转移。由此可见,知识商品的生产(知识产权客体的产生)至少需要以下条件:教育的投入、物质的投入和知识的传播。

(3)从我国的教育投入来看,邓小平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与实施提供了指导思路。在世界进入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今天,教育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得以发展。以计算机网络教学的投入为例,世界上各类网络的发展速度很快,我国也组建了全国教育科研网络(CERNET),实现了与互联网(INTERNET)互联。我国计算机网络在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学校、教师可利用网络举办教学观摩,开展校际乃至国际范围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研讨;网络远程教学的出现,打破了学习时间段的限制,让学生自由选择时段学习有关课程;接受高等教育者可以不放弃日常工作,选择自己合适的时间上网学习。由此可见,计算机网络教学的出现和应用,不仅使教学效果得到了明显改善,而且通过教学设施的价值转移和教育投入的加大,增加了知识财产的价值,知识产权资本不断积累并扩大。

从其他投入来看,我国对知识产品的物质投入和技术投入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科研总支出不断增加,从1978年的52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438亿元,增长了8倍多;GDP从1978年的3 624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79 395亿元,增长了21.9倍。这说明科研支出产生了一定的效益,物质投入和技术投入的增加,使知识商品的价值进一步增大。

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流通中知识传播和知识再生产速度加快,使得在上述已经扩大的知识存量价值的基础上,知识产权资本的积累进一步加大。由于各个单项知识商品的价值加大,各项知识商品的存量增加,知识产权资本积累和扩大,知识产权的确立体制更加完善。这就使得我国知识商品的总体价值扩大,知识商品的竞争力逐渐加强,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上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从而使得以科技和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稳步上升。

2.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界定和评估体制来看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较明确,能够有效地对各种知识产权进行划分和评估,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法定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为激发其创造力提供了坚实的前提条件。

(1)从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确定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较明确。

人类社会的任何发明创造,都是在前人创造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每一项发明创造,包括专利、著作等,都有与前人的知识成果及与其他发明创造成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一个发明创造中所采用的其他成果的原理、方法,甚至如著作中直接引用其他著作原文等,这些问题都有一个权属的界定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能确认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知识产权主体所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由此可见,虽然智力成果是由当事人创造的,但权利是由法律——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和保护的。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界定和充分保护,是对智力成果创造人产生有效激励的前提条件。

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确定的。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基本法律为核心的,包括大量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这些依据各个不同知识产权所划分的法律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个不同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界限和法定权利,如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商标权客体(商标)的定义的规定是,能够发挥区分作用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可视性”的界定就排除了音响和气味等“非可视性”标志的商标申请注册权。这些详细的界定进一步澄清了各种不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有效避免了国外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受到侵害,更加有效地保护了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对保护和激励知识产权主体的创造积极性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同时,知识产权界定也有工商行政管理准则、会计准则等作为辅助制度。它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产权价值的界定上,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上。

(2)从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体制来看,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国际合作的开展,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相继建立,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的独占性,因此转让、许可、使用及侵权赔偿都涉及费用的计算问题,即无形资产的评估。知识资产是无形资产的一种,正确及时地对其进行评估,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始于1989年,第一个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诞生。我国于1993年全面开始实施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经过10年的努力,到2004年,统计显示,全国已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10余家。另外,一般综合性的评估事务所也从事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全国共有这类机构3 800多家,从业人员达到62 000人,其中包括14 000名注册评估师。同时,我国还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地方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方法、标准、评估机构的设置,国有专利资产和非国有专利资产的评估,以及专利评估从业人员的条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至今尚无一种通行的或公认的标准,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中国知识产权的传播和使用制度

知识作为财产的“外部性”,既具有正的外部效应,也具有负的外部效应。知识在生产、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有不断被丰富、被发展、被充实的可能性,可能使其他人提高知识水平,增加知识的积累和创造,从而使社会文明程度提高、进步加快。另外,这种“外部性”特征使一部分人千方百计盗用他人专利技术,假冒他人商标,盗用他人的文学作品、音像制品、软件等,以攫取“外部效益”。知识的传播过程是一个相对开放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最容易被侵犯、最需要保护的过程。我国加入WTO后,在知识性财产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更加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权益,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保护力度显著加大。同时,国际交流与合作也在竞争中不断增多和加强。

1.知识产权权力客体(智力成果、知识财产)的保护较完善

前面提到,知识产权权力客体应该包括“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等创造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它们统称为“知识财产”,即知识商品。针对上述不同的知识财产种类,我国在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修订了TRIPS要求的几类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加入该组织,我国先后颁布了新修正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达到了TRIPS的要求,有些规定已经超出其最低要求,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力客体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较完善的保护。

2.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力度持续加大

(1)中国政府的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深化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版权保护方面,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大了保护力度。2003年,国家版权局组织了3次全国性的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在治理行动中,版权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检查市场2万个、企业500多家、学校8 000所,共对2 542家侵权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81万元。另外,全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持续整顿和规范音像制品市场,沉重打击了大规模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

(2)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在过去的几年内,中国海关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与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有效地遏止了进出口环节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进出口秩序,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办力度。

3.国际交流和合作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一方面,中国政府官员积极寻求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以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更好地发挥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保护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争取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国际竞争的主动性与竞争优势。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九届系列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当选为成员国大会副主席,当时的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当选为伯尔尼联盟副主席。另一方面,中国积极承办有关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与维护的国际性研讨交流会议,并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与WIPO的各成员国进行访问与交流。

4.我国知识产权主体,尤其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逐渐加强,保护方式趋于规范化和多样化

(1)我国企业的专利意识和专利申请、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并积极开展对自身专利、技术的保护。现在我国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危机面前,在激烈的市场压力之下,已经认识到专利工作的重要性,并清楚如何系统地实施这项工作;同时,我国企业已经开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层次、有针对性地采取普及性专利培训和专项培训。

(2)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比美国落后了20年。在商标权问题上,我国大中型企业大多遭受过商标被抢注的情况,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而且企业为了维权,还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费用。

例如,江苏森达集团在1998年前对商标的内涵一无所知,在中外合资时给皮鞋设计了商标,外商很清楚商标的价值和效用,在香港抢先注册了。3年后,企业发现“森达”商标的价值,被迫又花了高额费用买回商标权。当“森达”商标被评为中国十大真皮王时,才想起多方位经营,在42个类别中全部进行注册。产品输出国外许多年,却从未想过先在国外注册,当海外市场的销售受阻时才发现“森达”商标被抢注,经过多方努力才在英国、意大利、奥地利等10多个国家取得商标注册权。1996年该集团销售额达到6亿多元,“森达”商标信誉急剧上升;1998年经科学评估,“森达”商标价值达20亿元人民币。该集团在支付了商标权的交易成本200万元后,取得了100倍的知识产权价值。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经历过教训之后,逐渐强化了商标保护意识,强化了商标注册工作,开始熟悉商标保护规则,并自觉运用商标保护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精心设计和选择企业商标,展示出商标和企业的魅力。

(3)我国企业开始将中文域名的建设提到了重要的日程,开始将中文域名作为企业必备的网络标识,并将其视为企业的重要品牌资产之一。企业域名是企业在internet上的识别标志,企业应及早注册自己的域名,若企业的域名已被抢注,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补救。众多国内企业已经正式开始基于中文域名的网上品牌建设:海尔、联想、方正等国内品牌企业已经抢先启用中文域名;国内著名域名交易网站——易名网2003年发表的域名交易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境内域名交易近年来趋于平稳,交易额多在5 000~6 000元左右,2000元左右交易成功的也占相当比重。虽然说交易的价格普遍不高,但说明我国企业已逐渐开始愿意花钱来保护自己的网络品牌。

(三)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财富分配制度、回报及激励制度

1.从财富分配制度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继续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开始向“按知分配”制度转化

财富分配方式的选择,应该也只能从现实的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依托点出发。从逻辑上讲,就是根据财富增长的状况来分析和确定影响财富增长的生产要素,然后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增长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各要素在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和比重。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最重要的生产力,这就决定了知识在知识经济社会中,不仅要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且要成为财富分配的主体要素。

“按知分配”就是按知识进行财富分配,它是指知识财产(智力成果)的所有者凭借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按所创造的知识成果和价值大小而获得相应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按知分配的“知”应包括投入各项经济活动的知识劳动、知识产权以及知识劳动力(即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条件下,知识财产的所有者身兼知识型劳动者和知识财产投资者双重身份。作为劳动者,有劳动的投入;作为投资者,有知识的投入及其用收入积累的资金的再投入,因而,按知分配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兼容了人类社会已有的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方式。

目前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现实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随着我国知识经济的兴起与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国际贸易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为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得到了较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主体地位的确立,必然导致我国分配制度的重大变革,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社会财富按知分配制度。

我国有许多依靠知识致富的事例。IT行业是靠知识致富的典型:高科技领域经理人的薪酬高于消费品、零售业、船运业、房地产业等7个行业;无论是高级管理层,还是初、中、高级经理人,房地产业经理人的薪水只有高科技行业的60%,消费品行业是房地产行业的96%。

同时,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按知分配制度的实现方式,包括职工持股、年薪制、股票期权、技术股等在我国企业中也渐渐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一部分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构建了较完善的员工持股制度,发展管理者期权,适当实行技术人员的技术入股,成为向“按知分配”制度转化的先行者

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回报——激励机制正逐步健全,趋于规范化、合理化

知识作为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本身是不会自然生长的,必须依靠智力成果创造者去发明创造,或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再创造(创新)。在知识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创造和创新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面临高难度和高风险。由于知识财产的公共性,无数个人可以共享某一智力成果;又由于知识财产的“外部性”,知识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常受到侵犯,就容易造成知识创造和创新完成后,创新者不能在知识生命周期内从其智力成果的利用中获得合理回报,失去继续创新的动力;同时,也不会有投资者对知识创新、技术发展提供前期的巨额投入,从而造成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停滞。尽管奖励和酬金可以为某些发明人带来刺激,但并没有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供合法依据,而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的发展却提供了这种保护。

据德国一家经济研究所的研究表明,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21%的发明创造不会产生,另有26%的发明创造不会向社会公开。据美国一家研究机构统计分析,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那么世界上60%的药品不能研究出来。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可以保证智力成果的排他独占权,保障所有者的权益,为权利人提供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给发明人和制造实用新物品的天才火焰添加了利益的柴薪”(亚伯拉罕·林肯),同时会使科技创新不断地向前发展,使新的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

(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回报机制趋于合理化。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研究生的年收入大于大学毕业生的年均收入,大学毕业生的年均收入明显高于中学毕业生的年均收入;现在各大公司均争夺高学位人才。该项调查说明,在我国现阶段,具有知识的高级人才、知识财富的所有者,其就业机会多、就业空间大、收入水平高。个人的知识将决定个人收入的起点和方向,知识是新财富的来源;要做到按知识和能力分配社会财富,首先必须有知识产权制度来界定、保护个人知识产权,使知识财产的回报机制趋于合理化。

(2)我国知识创新的激励机制趋于规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知识成果的国家奖励激励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原先徒有虚名的“国内外先进”、“国内外领先”等“水平”评价被取消;同时,为提高科研质量,减少了奖励的种类、数量和等级,加大了对科研成果和突出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正趋于规范。

(四)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相适应的其他制度结构分析

1.国家创新体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成为市场机制在我国国家创新体制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基石

(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创新体制的核心是创新,包括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科技创新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是推动科技活动的基本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科技人员走的是科研立项——科研——完成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申报成果奖——享受应有的荣誉和待遇的路子。这个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注重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而不关注其经济效益,造成科技与经济严重脱节。同时,所评定的结果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也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向社会公开,任何人、任何国家都可以无偿使用,造成国家科研成果的严重流失和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的丧失。

我国国家科研管理制度在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后,情况大有改观。改革后的制度主要是引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根植于市场,使创新成果鉴定和评价科学化、市场化,把鉴定的任务交给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把创新成果的经济评价权力交给市场,通过市场份额显示出来,从而使科技创新活动始终围绕市场来展开,围绕经济主战场来展开,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

(2)知识产权制度开始成为市场机制在我国国家创新体制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基石。现代经济中,一切经济活动均基于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市场交易从表面上看,是交易双方交换各自拥有的可交换物,包括物品、劳务、货币、技术等,其实质是知识产权权力的交换;没有产权,创新成果就不可能成为商品,如果市场没有可购买的产权,市场机制就不起作用,国家创新体制也就无法高效有序地运行。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达到或已经超过了TRIPS的最低标准,对于维护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产权制度在市场交换中的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各项有关义务的履行,知识产权制度必然成为市场机制在我国国家创新体制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基石。

2.教育制度——现代教育产业化创造了教育经济效益,素质教育是我国目前的教育新模式,人力资本的价值提高和可持续积累的人力资本,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持续的动力

在教育的性质和功能上,我国已经确立了教育产业化的性质和功能,把教育当成产业来“经营”,变财政“拨款”为“投资”,变“升学”教育为“能力”教育,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保证了各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储蓄了人才,提高了知识财富的创造者(人才)的个人价值,便于形成更高的社会价值,为知识产权客体(知识财产)的创造与创新提供了持续的来源与动力。

3.企业制度——我国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发生了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结构变化。在工业化时代,资本是最重要的要素;在知识经济时代,资本仍然重要,但知识则成为最重要的推动力。例如,1998年,深圳华为公司就在其《华为基本法》中明确提出,“劳动、知识、企业家和资本创造了公司的全部价值”。和华为公司一样,许多企业都认识到了公司的价值越来越不在于拥有多少厂房、设备、产品,而在于客户的信赖程度、与商业伙伴的合作能力、知识产权、信息化结构、员工的技能和创造力,知识是继资本、劳动后脱颖而出的“第三资源”,也是越来越多公司形成竞争优势的独特资本。因此,在企业,尤其是在高科技企业中,其资本结构中都增添或加大了“知识资本”的比重,凸现出知识资本的重要影响力。

(2)企业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全球企业生产方式正在从大规模生产向大规模个性化生产转变,这种转变与技术升级是一致的。其中最显著的就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将制造商、供应商和客户结成一体,很方便地将成千上万不同需求的信息低成本、高速度输送到产品制造者手中。高新技术在人类社会中的应用,使得企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软式制造”、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以及“即时生产”等新的自动化管理、制造、生产系统被广泛应用在现代企业中。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突出表现为产品销售方式的深刻变化,企业更多地使用更直接的销售方式,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3)管理制度和管理重心发生改变。从理论上讲,知识和信息成为最基础的资源,企业各职能部门平等获取信息,使管理层次大大减少,传统的垂直管理将转变为水平管理;同时,随着资产结构的变化和知识与技术的作用的凸现,企业的技术管理发生了重要变化,从内容上扩展到知识管理和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上更加强调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本的战略管理。在中国,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的变化突出表现在,知识管理正在成为中国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目前,在国内,知识管理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先进企业的认同,并踏上知识管理“从知到行”的路途。在《IT经理世界》和微软(中国)联合进行的“中国企业知识管理现状调查”中,71%的企业认为企业业务的发展依赖于企业特有的知识,依赖于员工掌握的技能;40%和35%的企业分别处于知识管理项目的调研准备和正在实施的阶段。知识管理将成为国内企业适应新环境、展开新竞争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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