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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技术转移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欧盟FDI技术转移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作为企业参与竞争的利器和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在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引起了广泛而深刻的关注。

第四节 欧盟FDI技术转移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作为企业参与竞争的利器和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在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引起了广泛而深刻的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对提升一个国家的自主研发能力非常重要,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一问题也是国际经济理论学界争论的热点和前沿。特别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竞争的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影响外资引进和技术转移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状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下,经过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国际社会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各成员国必须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安排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政府间谈判中也得到了体现。知识产权体制的变化将对一个国家的贸易、投资、技术转让以及市场结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和福利的改善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知识产权对外商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的影响更是备受关注。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已经有一些学者对知识产权可能对东道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及技术转移的影响做了研究,并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

同时,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速度之快、吸引外资规模增加的速度之快备受瞩目。然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也是漫长和复杂的,中国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也遇到相应的问题和瓶颈。欧盟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参与者,是我国获取关键技术的重要来源。中国通过吸引欧盟在华投资,可以有效地学习、吸收、消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推动自身的技术进步。但与此同时,欧盟在华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对中国企业的吸收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技术锁定”策略以阻止技术转移的产生。本节在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技术转移影响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几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其产生的相应影响,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制度下我国吸引欧盟在华直接投资的成效及其对技术转移的影响,并通过对现存问题的探讨,得出了有针对性的结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技术转移影响的理论研究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技术转移影响的相关理论

目前,国内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影响FDI的机理和途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跨国技术转移上。跨国技术转移的主要方式有产品出口、FDI和技术许可等,外商在选择技术转移的方式时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转移后利润与成本的比较、进行技术转移的目的、投资国的市场风险等。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在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变化是否影响技术转移方式的选择以及转移技术质量的高低,其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企业契约理论。基于该理论的研究主要关注企业双方合作契约的制定和执行能力,通过比较利润与设定成本来决定技术转移方式。虽然相关研究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但多数研究均表明跨国企业根据其技术被模仿成本来确定技术转移方式及转移质量,而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提高时,契约执行力增强,企业也更有可能倾向于通过技术许可方式转移最新技术。

(2)国际生产折中理论(OLI范式)。基于该理论的研究详细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的机理,学者们通过对三种技术转移方式比较后得出结论: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促进各种双边技术活动的发生,这种效果在模仿能力强的国家尤其明显;同时,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提高区位优势,促进发达国家外向的FDI和技术许可;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减少内部化需要,因而相对于出口和FDI而言,会进一步促进发达国家外向的技术许可。

(3)南北创新的动态一般均衡理论。该理论将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学效应的研究放在南北框架下,研究表明:在模仿能力外生且无成本时,弱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FDI的发生但有利于创新,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增加会促进技术许可行为的发生。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理论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FDI关系的理论研究,还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动态博弈模型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市场策略的影响

在此,我们以邓宁(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为例,来阐述知识产权保护对FDI及其技术溢出效应可能产生的影响。首先,跨国公司作为拥有世界先进知识资产的企业组织,具有一般当地企业无法比拟的技术优势。跨国公司可能会通过采取以下手段获得这种技术优势的最大价值:利用该技术进行国内生产并出口;通过FDI在东道国建立独资企业并在当地生产;通过技术许可或特许权,转让其知识资产给东道国非关联公司以收取提成费或使用费;建立合资企业联合生产或建立技术共享协议。跨国公司会对以上决策进行对比和权衡,选择合适的决策组合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影响这些选择的因素主要是选择上述各种方式的相对成本以及东道国市场的区位特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为东道国重要的区位特点之一,在其中也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后,我们将结合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对知识产权与跨国公司对进入东道国市场方式的决策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详尽分析。

1.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将促进FDI替代出口

跨国公司选择出口供应产品还是直接在东道国投资,这主要取决于运输成本、东道国关税制度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运输成本和关税相对于FDI和技术许可成本而言较低,且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时候,跨国公司可能会优先选择出口供应国外市场;而当固定成本较低,东道国劳动力成本较低且市场规模较大,研发和产品市场集中度较高的时候,FDI便有可能替代商品的出口。当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弱的时候,跨国公司的技术可能被模仿,东道国企业可能直接与投资者进行竞争,跨国公司不再具有明显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其利益明显下降,FDI也因此受到影响;反之,当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完善时,在研发和产品市场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产品差异化程度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直接投资将会在东道国占有较明显的优势,FDI可能会替代商品的出口。

2.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将促进技术许可替代出口

相对于企业自己生产出口产品来讲,技术许可成本相对较低,其能通过加速技术开发成本的回收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很可能被当地企业模仿学习,不但不能实现技术研发效益,反而可能会使研发成本无法收回。另一方面,为出口而从事生产经营虽然能够控制生产或市场,但投资成本较大,而且面临着固定投资的周期性及技术折旧等问题。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技术被模仿的风险、不确定性和技术合同成本都会相应地减少,因而鼓励了技术许可交易。

3.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将促进跨国公司更偏好于技术许可,而非FDI

戴维森和麦克特里奇(Davidson&McFetridge,1984,1985)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较弱的国家,通过技术许可投资于高技术部门被认为是较有风险的。尤其是当通过技术许可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的成本较高、拥有复杂的技术和产品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企业更可能选择FDI而不是技术许可。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技术许可存在知识资产的非排他性、信息不对称性,被东道国企业模仿的高风险以及高转让成本将使跨国公司不愿意进行技术许可。反之,当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改善、技术许可成本降低以后,技术许可可能会替代FDI。当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和技术许可都有利,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同样也鼓励了FDI,因此两者之间很难说存在完全的替代关系,都可能随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增加。

4.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将促进跨国公司开展与东道国企业的合资

当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够完善时,跨国公司会担心当地合作伙伴泄漏先进技术而导致技术被东道国企业所模仿。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FDI转让新技术,而通过技术许可或者合资企业转让旧技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对合作企业保护投资企业专有技术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使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组成合资企业联合生产有了可能。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对FDI和技术转让的影响,总体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除了上述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跨国公司进入策略之间的关系外,也有些经济学家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鼓励FDI的间接作用——知识产权的信号作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潜在投资者发出了一个信号,即表明东道国愿意承认和保护外国公司的权利,或向国外的投资者传达了市场体制转变的一个承诺,表明东道国即将转向制定透明的法律制度、执行无偏见的商业法律以及专业化的公共管理。这种间接作用无法通过数据来证明,但在现实中却被许多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所认可。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技术转移的产业间差异

不同部门对FDI和技术转让的鼓励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马斯库斯(Maskus,1998)认为,在那些产品较为成熟、已实现标准化生产和劳动密集型的技术部门中,投资和技术转让对知识产权差异相对缺乏敏感。在这些部门中,FDI主要受要素成本、市场规模、贸易成本和其他区位优势的影响。相反,在容易被抄袭的技术部门中,当其他条件相同时,FDI很可能会随着知识产权的加强而增加。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同时也会降低技术许可的成本,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FDI也可能被更有效率的技术许可所替代。根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程度的不同,学者们一般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类:

(1)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品、轻工、玩具等技术含量低的产业。这类产业产品的市场竞争主要依靠成本优势、市场规模、交易费用等,对东道国的劳动力成本、市场机会和优惠的外资政策较为敏感,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程度要小一些。

(2)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一般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如电力、钢铁和汽车制造业。在这类产业中,尽管其产品也涉及许多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专利,但由于这些产品的生产除了要有较高的技术支持外,往往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相关设备,产品或技术被模仿或复制的成本很高,模仿者进入这些行业的壁垒也就相当高。因此,这些产业的企业在向外投资时也较少关注知识产权保护。

(3)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很高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主要集中在化学(包括医药行业)、电子技术、计算机软件等高新技术产业,这类产业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很大。这是因为:高新技术具有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的特点,容易被模仿和复制,易于扩散而不易于被保护。高新技术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技术上的垄断优势,但不拥有相关技术的企业会产生学习和仿效的内在利益动机,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搭便车”现象。这样,会使跨国企业试图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绕开贸易壁垒、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丧失,企业不仅无法收回技术的研发成本,还会抑制企业技术创新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对于此类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欧盟在华投资技术转移的影响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吸引欧盟在华投资的成效

在过去20多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表4-7即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上的重要举措。

表4-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的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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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中国知识产权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吸引欧盟在华投资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使我国吸引外资规模不断上升,我国在1992—1993年、2000—2001年两次大规模制定和修改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在这之后,中国利用欧盟在华投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1993年,中国利用欧盟投资金额为6. 47亿美元,比1992年的2. 43亿美元增长了176%。2001年,中国加入WTO,并且再次全面修改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使之与TRIPS要求相一致。2005年,中国利用欧盟在华投资金额突破40多亿美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大量引进欧盟在华直接投资及其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欧盟跨国公司提供了较为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日趋健全,欧盟跨国公司到中国申请专利的数量和开办研发中心的数量不断增长,这表明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在不断增强,而欧盟作为世界上先进技术的代表,对中国技术转移也有可能起到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

欧盟是全球最大的外资流出区域,但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总额并不高,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占其对外投资的比重也不高,同时,欧盟在华投资占中国吸引外资的总额还不足10%。此外,欧盟在华投资的项目数总体来说是偏少的,1986—2007年,欧盟整体对华投资的项目数低于美国对中国投资的项目数。然而,欧盟在华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较大,经计算,1986—2009年这24年间,欧盟在华直接投资项目总数29718个,平均投资额约243. 3万美元,高于同期中国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152. 1万美元),也高于美国(104万美元)和日本(158万美元)在华外商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总体来说,从各年度的情况来看,1986—2009年间,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实际投入金额大多数年份都落后于美国和日本,投资项目数也远少于美国和日本,但项目平均投资规模却高于美国和日本。

此外,欧盟在华投资主体主要是著名的大型跨国公司,投资领域集中在制造业,如石化、汽车、电子通信、机械设备和钢铁等领域。欧盟中小企业在华直接投资较少,并且中小企业多是在其关联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的引导下在中国进行配套投资的。到目前为止,排名世界500强的大多数欧盟企业都已经进驻中国,并有较稳定和成熟的投资计划。欧盟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大型项目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汽车、电子、机械设备和钢铁等领域,其中相当一部分投资投入到中国急需的基础原材料工业部门。在石化领域,数十亿美元的超大型项目均由欧盟跨国公司投资;在汽车领域,欧盟大型跨国汽车公司都投资上亿美元在中国建立生产企业,并在中国市场占据绝对优势。随着中国“入世”后履行WTO相关承诺,扩大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欧盟企业积极投资金融、保险、批发、零售、物流和旅游等服务业领域。近些年来,欧盟在华研发投资处于稳定发展的状态,R&D机构的数量增加,水平也较高,主要分布在上海、深圳和北京等地。欧盟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主要集中在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如电子、信息、化学和医药等行业。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吸引技术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附加值较高的项目,同时也有利于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带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有关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此次修改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提高专利质量,适度调整了专利授权标准,例如将相对新颖性调整为绝对新颖性,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授权客体之外,等等。此次《专利法》修改与前两次有着很大不同,前两次《专利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履行国际承诺,使我国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尤其2000年的第二次修改,主要是为了符合TRIPS的有关规定。而本次修改是在《专利法》已经完全符合TRIPS的情况下启动的,是从我国国情和市场需求出发,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而修订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三次修改是主动修改,更具灵活性和有针对性,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新《专利法》的施行,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对欧盟在华投资技术转移的影响

在知识产权对欧盟在华投资技术转移的影响方面,可以分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欧盟投资进入我国初期,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起步晚,其产生法律效力也比较晚。在当时,欧盟跨国公司的投资重点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战略重点是开发市场而不是横向竞争。欧盟跨国公司会给中国带来传统技术的技术溢出,然而这种溢出效应对欧盟跨国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并不构成威胁,因此是否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于欧盟跨国公司的进入来说并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影响。

第二阶段是欧盟在华投资快速增长阶段,由于我国的市场增长空间潜力巨大,投资环境和法制也日益完善,欧盟跨国公司的大量涌入使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很多欧盟跨国公司适当转移了一些相对先进的、符合产品市场开拓需求的技术来满足市场需求和应对竞争。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够完善,欧盟跨国公司先进的技术很容易被中国国内的企业效仿和移植。技术在国外被非法占用使得欧盟跨国公司的市场份额出现一定程度的萎缩。为了控制技术转移的溢出和扩散速度,这些跨国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控制措施,这使得先进技术的转移速度开始放慢了步伐。

第三阶段是欧盟在华投资的调整阶段,一方面中国国内尚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法规制度,欧盟跨国公司在我国不愿采用先进技术,从而放缓了技术转移的脚步,或者采取一系列“技术锁定”策略防止技术外溢。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改善,某些领域又开始重新吸引欧盟跨国公司转移其先进技术,但考虑到技术优势的丧失和被盗用的风险,绝大多数的欧盟跨国公司都把技术的关键部分留在了母国。几乎所有的欧洲公司都没有把研发能力完全转移到国外。目前,虽然有些跨国公司认识到我国政府改善政策的趋势,但是仍然处于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化的关注状态。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无疑是欧盟跨国公司考虑进行技术转移和研发能力配置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因素。

很多跨国公司希望WTO和欧盟委员会施加政治压力,迫使我国政府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管理的缺陷不仅直接反映了治理的高成本,而且间接反映了欧盟跨国公司经营环境的不稳定,这种不稳定的环境通常会阻碍投资积极性并进而阻碍技术的转移。因此,我国是否具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良好的标准执行制度,是欧盟跨国公司在华进行直接投资的首要考虑因素。我国要想引进欧盟更多的先进技术,首先就必须规范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知识产权保护越完善,越与国际水平相接轨,就越有利于营造一个国际化的投资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成为我国产业升级的助推器。

(三)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下欧盟跨国公司的“技术锁定”策略

“技术锁定”是指具有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广告等关键部分设置一些难以破解其中诀窍的障碍,使东道国在本地化生产过程中难以仿造,以达到严密控制尖端技术扩散的目的。“技术锁定”是跨国公司基于实施全球战略以及应对国际技术市场激烈竞争而采取的新举措,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较弱的国家,为了防止自身先进技术被模仿,加强东道国对自己的技术依赖,从而牟取巨额的垄断利润,欧盟跨国公司采取了各种“技术锁定”方法。例如在我国,汽车、家用电脑和通信设备等产业中的欧盟跨国公司都严格实行“技术锁定”。即使某些行业不实行严格的“技术锁定”,欧盟跨国公司仍然会采取措施保证关键技术的保密性,从而抑制东道国企业在该行业的快速发展。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过去几十年内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与欧盟等发达地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跨国公司在对中国进行投资时采用各种“技术锁定”方式防止其先进技术的扩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欧盟在华直接投资越来越倾向于采取独资的方式

随着我国外资政策的放宽,欧盟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越来越倾向于采取独资控股和兼并收购的方式。近年来欧盟在华独资、控股和兼并收购的项目日益增多,如英国BP公司独资运营珠海PT A项目和宁波LPG储库项目,德国拜耳在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签订的聚碳酸酯合资项目协议中持股比例高达90%,并独资运营38万吨/年的异氰酸酯项目。英国BP公司在2002年通过收购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份,全资拥有了珠海九丰阿科能源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第二大LPG进口商,而其在华投资中采取独资方式的比率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从研发机构的投资方式和股权结构来看,欧盟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也主要采取独资形式,如西门子等。欧盟跨国公司设立独资研发机构主要是出于防止技术外溢、延长技术收益期以及强化总公司对全球R&D活动的控制等战略考虑。欧盟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与我国的大学及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开发,但跨国公司一般都会对合作的最终成果提出知识产权要求。

2.实行核心技术严密封锁,仅转移“夕阳技术”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欧盟跨国公司严格控制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较复杂的关键技术,只转移国际市场已经较为成熟的技术,从而使关键技术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阻力;另一方面,欧盟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向中国转移“夕阳技术”,收取高额的技术转让费用或者以此作为出资的资本来分离我国国内企业的利润。在以往实践中,有些欧盟的跨国公司密切注视着我国相关行业技术的研究进展,当发现我国在一些领域的技术上有较大突破时便积极在我国投资办厂,倾销商品,以此抑制我国本土相关领域应用技术的研究进程以及本土企业的发展壮大。欧盟跨国公司利用国产化的周期差距,不断将相对落后的技术转移至中国,直到此项技术在中国被普遍适用并且完全落后时才转移相对先进的技术,据此延缓中国的产品升级和技术更新,以牟取暴利。

3.欧盟跨国公司实行“人事锁定”和“空间锁定”策略

“人事锁定”是指在合资企业中,欧盟跨国公司虽然并不占有大部分股份,甚至只占有少数股权,但却可以安排掌握秘密技术与海外订单资源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进入决策管理阶层,这样一来,既可以达到“技术锁定”,又可以达到实质控制合资企业的目的。而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人力资本的流动,“人事锁定”便是旨在防止出现通过人事流动造成技术转移的可能性。“空间锁定”是指欧盟跨国公司将生产流程或者工艺中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等放在本国生产,将其他部分和流程转移到中国进行生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中国的技术进步,以维持其竞争力和高额利润。

此外,欧盟跨国公司还可能通过专利和技术标准及技术的逆向扩散实现技术控制,并采取内部技术转移实行“技术锁定”。欧盟跨国公司的“技术锁定”,为其牟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但同时也抑制了中国技术水平的发展进步。“技术锁定”一方面逐步削弱了中国当地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逐步形成了欧盟跨国公司对市场的垄断,挤占了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中国当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普遍缺乏核心竞争力,规模小、运营能力差、盈利能力低。在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下,欧盟的跨国公司一旦通过独资化形成对市场的垄断,向中国民营企业的技术转移将被放缓,从而对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峻考验。

(四)中国促进欧盟在华直接投资技术转移的应对策略

1.面对欧盟跨国公司“技术锁定”的应对策略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下,为突破欧盟跨国公司的“技术锁定”,促使其进行技术转移,从而推动自身的技术进步,中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努力促进欧盟在华直接投资方式的改变。欧盟在华直接投资项目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并且采用的主要是独资和兼并收购的方式,这对中国本土企业吸收其先进技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技术溢出相对较为困难。要有效吸收欧盟直接投资的高新技术,就必须在我国国际地位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努力促使欧盟在华直接投资向技术合作、合资经营等方式转变,加强其对中国本土企业和员工的技术培训,进而促进技术溢出的发生。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便是中国的高铁技术,几年前中国的高铁技术还主要借鉴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德国,后来中国与德国开展了技术合作,走上了“引进、吸收、改进”的创新道路。然而到2010年,中国高铁的轮轨技术已经超越德国、日本及美国,成为世界上关于此项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从这一例子中可以看出,要吸引欧盟外资的先进技术,就要促进其在中国投资方式的转变,让中国企业有机会学习,有能力学习,进而取得长足发展。第二,培育良好的产业集群,促进欧盟跨国公司的技术外溢。就目前的经验来看,在产业集群中,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各种交流和学习,密切合作以共同促进技术在整个产业链和集群中得以扩散。通过采取特殊的激励政策培育产业集群,借助产业集群的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吸引跨国公司加入其中,可以使当地的企业经由向跨国公司的模仿学习实现技术能力的跟进,以此带来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拉动效应”。例如,我国浙江义乌、海宁等地的产业集群,都为增强民营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三,不断加强当地民营企业与欧盟跨国公司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以此推动自身的技术升级。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建立分包商或供应商关系,加强两者之间的前后向联系,以实现欧盟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转让。与欧盟跨国公司加强前后向联系可以获得许多市场信息资源,同时又可从广泛的技术联系中获得额外的利益。政府可以制定一些相应的政策,以限制欧盟在华跨国公司从国外进口零部件、原料等,迫使其在国内寻求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技术转移。这样不仅可以带动一类企业的技术创新与进步,而且对于整个产业链的集体进步和技术升级都能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促进中国民营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2.推动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长期应对策略

从长期来看,我国必须将自主创新和研发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自主创新是中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推动力,鼓励自主创新,提高本国企业的研发能力,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技术水平的差距,才能使其更好地吸收利用欧盟在华直接投资带来的先进技术,这对中国长期有效的发展及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中国已进入了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显得尤其紧迫,这对我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自主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出路,推动自主创新,就要加快推进中国的创新体系建设,做到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以期取得技术进步的实质性突破。首先,要注重培育和发展中国本土的战略型新兴产业,推进重大专项的实施;其次,要注重多方面的科技合作,提高基础研究和前沿科技的投入;再次,要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加快民生科技创新,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只有始终坚持对自主研发的政策扶持和加大经费投入,才能推进我国长期的科技进步。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方面,《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明确表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此次《专利法》修改与前两次有着很大不同,是从当前我国国情和市场需求出发,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而修订的,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这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将重心转移到推动自主创新上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日趋完善,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欧盟等发达地区企业来华进行先进技术和行业的投资,而且将为中国本土的民营企业提供不断创新发展和实现技术进步的机会。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完善,市场经济推动技术进步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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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李平,钱利.进口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J].财贸研究,2005(6).

[23]刘金钵,朱晓明.跨国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实证研究[J].国际经济研究,2004(8).

[24]刘宇.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效应下降之谜[J].财贸经济,2006(4).

[25]吕立才,黄祖辉.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转移效果分析——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考察[J].南开经济研究,2006(4).

[26]王美今,沈绿珠.外商直接投资技术转移效应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8).

[27]严兵.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J].世界经济研究,2005(3).

[28]张爱玲,夏平.FDI技术溢出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05年(6).

[29]张宇.外资企业股权结构与FDI技术外溢效应[J].国际经济研究,2006(11).

【注释】

(1)王洪庆:《欧盟在华直接投资对中国与欧盟贸易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07年第4期。

(2)李晓光:《欧盟在华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经济纵横》20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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