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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现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如何完善现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知识经济已经纳入中国经济宏观决策的视野,正在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传播和使用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知识的使用和传播制度的诸多关系方面,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协调现象。

四、如何完善现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发展知识经济已经纳入中国经济宏观决策的视野,正在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事实上,无论是在知识经济的萌芽阶段,还是在现今的高速发展中,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经济是互动的关系;在许多冲突的磨合中,这种动态的互动关系向完善的方向演进着,但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能随着时间被化解。现今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中有一些问题甚至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根本性冲击,且这些矛盾和冲突,已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可回避。

(一)知识产权的生产制度

1.从知识商品的生产来看,由于知识产权的多元化主体自主研发生产能力不强、投入不足,导致我国知识产品的总体价值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科学技术相对落后,需要引进新技术。但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均收入低,对知识产权的购买力有限;同时,基于国家长远发展和经济安全战略的考虑,我国更加需要培养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

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来看:

(1)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缺位。首先,产权个体主体在研发过程中常面临经费不足、阻碍较多的情况,中途放弃的概率较大;其次,由于各单位给予科研人员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人心不稳,大量的人才外流;最后,个人研发成果的技术含量往往不高。上述种种因素导致知识产品的价值形成渠道不畅,知识商品的价值较低,高品质、高素质的科研成果数量不大。另外,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身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知识产权法制意识的薄弱,也导致上述单位常常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某些大中型企业或研究所为获取最大利益,充分利用自己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对自己某些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垄断和经营,其结果是严重阻碍了知识传播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影响了知识资本的积累。

(2)我国知识产权研发的现状堪忧。一是国家财政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少。这些年来,国家每年投入300多亿人民币,还比不上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如IBM、AT&T、杜邦等公司一年对研究开发的投入。二是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普遍存在,以致少数本来有可能在国际上争得一席之地的研究项目,也因为多家单位同时独立地开发,经费支持强度太小,结果谁也上不去。

由于上述现象的存在,导致我国知识产品的研发投入不足,生产周期过长,生产过程存在大量的重复与资源的浪费,最终造成与国外相比,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客体的商品价值较低,使用价值有限,国际竞争力不强。

2.从知识产品向商品的转化来看,我国缺乏一个重要的专利产业化渠道,知识产品的商品化过程缓慢,甚至有时出现停滞。

据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统计资料表明:1991~1995年间,每年我国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项目都在3万个以上,省、部级成果更多,但大量的科技成果都没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率仅为10%左右,专利的实施率还不到10%。到2000年,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我国的专利平均实施率仍然仅为25%左右。检查我国专利实施的现状,造成实施率较低的原因有很多,有政策上的问题,有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的匹配问题,有渠道的问题,但最为重要的原因还是后者,即专利与市场的严重脱节,在专利和市场中间缺乏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缺乏一个重要的专利产业化渠道。

3.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评估体制来看,由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至今尚无一种通行或公认的标准,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仍面临一定的困难。

资产评估业在中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现已拥有独立的队伍,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但从无形资产评估的角度来看,无论在机构、人员队伍、法规等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原则上还是用有形资产评估的办法来套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从实践中的操作来看,以广东省一家有相当实力的邮电设备企业为例,该企业在与国外一家驰名企业关于引进外资的谈判中,在得知对方以无形资产作价参股时,才意识到自己企业也拥有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商标等无形资产,也应当作价。于是该企业迅速委托一家有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其无形资产评估值作底价筹码进行谈判,避免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在与外商合作过程中,这种举措尚属精明。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约90%的中外企业在合资初始,中方无形资产未予评估,有的省份甚至无一家中方企业将无形资产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尤其是对外贸易的主体,我国的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但从评估体制总体来看,中国目前评估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与有形资产评估的区别,并且要实现规范化,以便有章可循。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始研究专利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程序和有关参数的选取等问题,争取尽快形成一个共同遵循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要完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考试和管理制度,以保证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传播和使用制度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知识的使用和传播制度的诸多关系方面,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协调现象。

1.现代经济的标志之一,是承认知识产权的界定、知识的传播与转让,与知识的生产同样重要,而这三者,是靠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法律制度体系支撑的。因而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运行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我国自1982年正式颁布《商标法》后,又相继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就基本建立起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基础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TRIPS协议的生效,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相互之间及其与司法部门之间,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外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不协调。

(1)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的部门具体负责起草的,难免会在一些相同的或相近的问题上出现不协调。比如,对于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协调;又如,对于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分别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但专利法中却未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人享有处罚的权利。

(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相互之间及其与司法部门之间的不协调

首先,由于知识产权三大管理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各司其职,因而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保护力度。其次,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造成信息不畅和资源浪费,类似机构重复设置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最后,导致“扯皮”现象,办事效率低下。以知识产权的评估管理为例,除涉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外,还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专利管理部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政出多门,导致管理混乱。

(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不协调

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行使,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有膨胀和强化的趋势,这对于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是有害的。

(4)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协调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TRIPS协议,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参考基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虽然从总体上讲与该协议是相适应的,但仍有许多不协调。例如,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权利人的权力限制过多、过宽,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尤其体现在《著作权法》中。又如,我国还没有把集成电路、地理标志、植物品种等明确地给予法律保护,对驰名商标未明确地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等,这些与TRIPS协议不符。

2.知识经济的发展为各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而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要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越来越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发达国家深谙此道,动辄借口别国对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挥舞制裁大棒。美国声言,因别国侵犯其知识产权,每年给美国造成的损失达数百亿美元。为此,美国不仅大量向外国申请专利,而且很会运用司法程序保护他们的专利等知识产权。

我国的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一是我国在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能力和水平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许多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企业的专利申请只占国内申请的30%,而发达国家专利以企业为主体占全部申请量的70%~80%。近年来,我国每年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只有250多件,而日本、美国的许多大公司每家每年向外国申请专利就达数千件,不向外国申请专利,一些具有相当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出口国外时,就很快被别人仿制,市场竞争优势也就很快失去。二是保护力度不够。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司法和行政执法不严格,保护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各行业的发展。三是缺乏保护机制。产权主体,尤其是国内企业不善于运用必要的知识产权策略和管理手段。我国也还没有建立起反映灵活、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合理高效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工作机制。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财富分配制度、回报—激励制度

第一,从财富分配制度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并不是万能的,也具有不公平的一面。

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促成了知识呈几何级数的增长和迅速广泛的传播,促进了先进技术的普遍采用,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丰富了人类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上述积极作用以外,也表现出了不公平的一面。尤其在发达国家,它作为不公平旧秩序的一部分,造成了人们之间极大的贫富不均。名列前茅的世界富豪,几乎都是近十几年靠掌握和运用所谓“知识资本”,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发迹的。据2000年报载,前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的个人财富超过1 000亿美元,世界前3位富豪的总资产超过了48个发展中国家年国民生产总产值的总和。这是不合理的。

而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在中国同样存在。如,中宜环能(CECO)董事长吴桐在北京创办中宜环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他擅长发明,名下拥有多项专利技术,仅其“城市垃圾处理综合集成系统”一项专利,据估计无形资产就达12.5亿元。美国一家名牌杂志估计,吴桐的专利加起来,价值超过100亿美元。又如王志东、张朝阳、丁磊等,都是属于被知识经济的时代潮流推上富豪坐席的。这类富豪被称为“知识英雄”、“知本家”。王志东和丁磊的第一桶金,都是从各自所开发的软件中获得,数目达数十万元和百万元不等。另一幅鲜明的图景是:根据国家体改办的统计,2000年度,湖南、湖北、安徽、河南、河北、四川、黑龙江、吉林、辽宁9省农民的年纯收入为1 924元,陕西、宁夏、青海、云南、甘肃、贵州6省区的农民年纯收入为1 464元。

上述数字清楚地显示了处于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中国,由于对科学、技术、新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创新,各行各业中都出现了靠真才实学、努力工作来获得高收入的人员。相比较而言,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体则往往处于财富分配的最底层。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加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

第二,在我国知识产权回报—激励机制不断改善的过程中,尽管原有机制的不少弊端正在逐步取消,改革正趋于规范,但改革措施仍没有到位。

特别是在科研机构等实行成果鉴定与评估机制的产权机构中,知识产权后续工作还没有必要的激励机制。如在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鉴定、奖励过程中,有时会涉及专利权所属单位和专利完成者的冠名、排序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的生产研发个体在完成一个课题后,仍然比较关心是否能获奖、能获几等奖,因为这关系到单位或个人的切身利益。若这种评定机制最后的鉴定结果与预期相差很远,则很可能造成科研人员继续研发的动力不足、人员的流失,甚至是单位间的“扯皮”,使原本的评定激励机制失去应有的激励作用。又如,技术或工艺的专利申请完成后,在该专利项目使用经费中并没有列出申请维持该项专利的资金,获得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一方面产权主体过多地关心“荣誉”,而不在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上下工夫;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项目的维持和后续资金不足,导致知识产权的再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回报—激励机制就失去了长期持久的激励作用,导致激励机制的无效。

(四)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相适应的其他制度的完善

第一,我国科教体制仍存在许多弊端。

我国原有的科研院所在客观上把科研置于与生产相脱节的孤立状态,制约了知识成果在生产上的应用,缺乏知识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激励机制。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经济增长因素中,30%靠人力,40%靠资金,靠科技进步约占30%。而发达国家的科技贡献已达到了70%~80%。

在教育体制方面,首先,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应试教育。以升学为目的的应试教育模式压抑了人的创造性,与人、自然和社会的发展不适应。其次,我国传统教育投资主体单一,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并且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教育资金的预算约束软化,由此导致教育投资效益不高。最后,由于传统教育投资主体单一,造成教育经费不足,教师工资待遇低下,大量教育人才流失,且学校相互挖墙脚现象严重。这一切将导致我国科教体制不适应知识经济实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无法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与完善提供必要的技术、人才和制度支持。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很短,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很差。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护力度的加强,都有赖于普通人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有赖于一批高素质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然而,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除国家有关机关偶尔开办的一些短训班外,正规院校的课程设置中涉及很少。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也只有极少数几所大学在进行,而且其中绝大部分为第二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很少,博士生则更难得,这与全国数百家高级法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几十万家大中型企业等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需求是极不适应的。

第二,入世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意识面临严峻考验。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制度性缺陷。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意识薄弱,没有形成独特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缺乏必要的企业创新能力和企业的技术开发人才,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

以商标权为例,我国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比如,我国企业商标功能的意识薄弱,有些企业受计划经济的观念影响,仍然认为商标可有可无,或不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商标,或舍不得花钱去宣传商标;同时,我国企业商标权流失严重,有些企业缺乏长期战略,不重视商标权的取得,多年使用甚至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的商标并未注册。据统计,我国平均40个企业才有一个注册商标,一旦商标被其他企业在国内外抢注,或无法收回,或付出相当代价,有损企业竞争力,甚至失去市场先机;再如,我国的商标权保护未形成体系,这表现为企业注册商标后不重视商标的维护和管理,没有形成国内、国外,市场、互联网、预警、维权等一整套保护体系。如拥有OICQ的深圳腾讯公司被美国在线(AOL)指控其侵犯知识产权,难以自卫。

由于国内企业既得利益缺乏必要的支撑,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的相关贸易中始终处于劣势。前段时间国际上出现了一大批商标注册公司,以法律漏洞为纲,对中国惯用商标进行市场进入的可能性预测,并蓄意抢先注册,而后则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起诉以骗取赔偿。诸如此类,品牌被抢注了还蒙在鼓里的企业更是多如牛毛。

五、知识产权创新制度——中国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根本保证

知识产权创新制度是随着知识创新和传播的历史进程而产生、发展和健全起来的,其对智力成果完成者及继受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激励知识创新,激励发明创造,也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传播和扩散,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

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需要做多方面的努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与国际接轨。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经济发展模式,并明确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13日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讲话,指出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完善需要认真抓好几项重点工作,包括加快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培育和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加快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提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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