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监督和救济机制为视角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看,日本建立了苦情处理制度处理一些程度较轻的政府促进或指导纠纷案,其他国家暂未发现类似的机制。从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看,日美英都由普通法院受理政府促进或指导行为引起的诉讼或赔偿纠纷,其中日本较多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审理,以制定法优先,以诉讼案例为辅助;而美国主要根据相对人的受损情况和促进或指导行为的时机成熟程度来审理,以判例法为主。德国则由专门的行政法院依据制定法来审理。我国现有的促进法中并未规定政府促进行为对相对人产生损害的救济途径,只能按照一般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大多数促进法没有设置或很少设置法律责任条款,很多促进法规范都没有直接的针对性,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奖励行为、民事调解行为(如居间劝告)或民事仲裁行为等,而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这些行为纳入诉讼或复议的范围还存在观念和技术上的障碍。在实践中,可诉讼或复议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有“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和强制实施促进措施的行为(如强制履行调解协议、强制发放贷款、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案件)。但在近几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促进法则有所改变,在这些法律中大量设置行政相对人的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可以直接进入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这应该代表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注释】
(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5.
(2)1933年的美国《全国工业复兴法》.被罗斯福称为“美国国会制定的最重要、最具有深远意义的立法”。1935年6月,被美国最高法院裁为“违宪”。孙圣勇.美国《全国产业复兴法》政策分析及发展我国工业和国有企业的政策建议[J].当代经理人,2006(12):167.
(3)财政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既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通过调整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从而实现预期经济增长率和社会和谐度的经济政策。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通过调整货币发行量和保障币值稳定,来稳定物价,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从而实现预期的经济增长率和社会和谐度的经济政策。
(4)http://en.wikipedia.org/wiki/Employment_Act_of_1946[EB/OL].2010年11月15日最后访问。
(5)宋玉华.美国新经济研究—经济范式转型与制度演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81.
(6)http://en.wikipedia.org/wiki/Full_Employment_and_Balanced_Growth_Act[EB/OL].2010年11月15日最后访问。
(7)里根政府采纳了当时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货币学派和供给学派的政策主张。
(8)Balanced Budget and Emergency Deficit Control Act of 1985。http://en.wikipedia.org/wiki/GrammRudman[EB/OL].2010年11月15日最后访问。
(9)罗云力.浅论克林顿第三条道路对西欧社会民主主义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7):43-47.
(10)叶姗.促进稳定发展的法律类型之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09(2):2130.
(11)朱小川.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评析及其借鉴[J].东方法学,2009(3):135-140.
(12)黎四奇.对美国救市法案之评价及其对我国之启示[J].法律科学,2009(1):125-133.
(13)《宅地法》规定,凡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或符合入籍条件自愿作美国公民的外国移民,可免费或只交纳10美元的手续费,得到不超过160英亩的土地,用于定居经营。
(14)186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莫里尔法》.决定由政府把至少3万英亩公地永久赠予每个州的有关院校。19世纪60年代,根据《莫里尔法》,美国建立了一批农学院和工学院,如著名的伊利诺斯大学、马塞里工学院、康奈尔大学,为美国西部农业机械化和工业化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1887年《哈奇法》规定每年拨给各州1.5万美元,为农业试验和科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联邦基金。
(15)例如出台了《泰勒放牧法》《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土壤和水资源保护法》等法律。
(16)《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明确规定,联邦财政拨款的绝大部分都必须用于公路建设,同时批准建立长达3 782千米(后来增加到4 868千米)的阿巴拉契亚公路网络。非公路项目主要集中在社区公共设施、能源和企业发展以及教育和医疗设施建设等方面。参见魏后凯:“阿巴拉契亚地区开发的启示”,《人民日报》,2000年11月16日,海外版。
(17)《西部大开发战略干部读本》编写组.西部大开发战略干部读本[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300.
(18)叶姗.促进稳定发展的法律类型之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09(2):21-30.
(19)汪全胜.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2001(3):81-87.
(20)莫于川.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6.
(21)胡建淼.十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1.
(22)从社会学意义上理解,“行政救助”也可以称之为“社会救助”。我们认为,从行政法学意义上讲,这种救助是国家(一般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公民在贫困、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书采用了“行政救助”这一概念。
(23)丛树海.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和运行效果分析[EB/OL].2010年11月16日最后访问,http://www.cnss.cn/xyzx/knwz/200711/t20071107_165267.htm.
(24)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8.
(25)1945年的《家庭补贴法》,后来分别在1952年、1956年、1959年、1970年进行过修正。
(26)主要依据是1987年的《住房补贴条例》、1992年的《财产税补贴条例》。
(27)关于英国行政救助制度的详细介绍,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M].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林莉红,孔繁华.社会救助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7115.
(28)据英国小企业服务局(SBS)统计,2003年英国中小企业约有396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2%,就业人数1 002.5万人,占比46.2%,创造产值8 426亿英镑,占比38.3%。
(29)英国政府周一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EB/OL].环球外汇网,2010年12月1日最后访问。http://www.cnforex.com/news/fe64b57f2d33fe10.aspx.
(30)周清明,刘娜.英国小企业及其政府的小企业政策[J].经济与管理,1999(8):47-48.
(31)莫于川.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4-105.
(32)刘峪.从英国中小企业鼓励政策探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之途径[EB/OL].2010年12月1日最后访问,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1123/05121172762.shtml.
(33)德国弗赖堡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瓦尔特·欧根、威廉·罗勃凯、亚力山大·吕斯托等,他们主张把市场自由原则与社会平衡原则结合起来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34)联邦德国宪法《基本法》第22条第1款。
(35)联邦德国宪法《基本法》第109条第2款。
(36)联邦德国宪法《基本法》第104条第4款。
(37)《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由原西德联邦议院于1967年6月8日通过。该法分别于1975年、1994年做过修订。
(38)1967年联邦德国《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第1条规定:“联邦与州在采取经济与财政措施时须考虑到整体经济平衡的要求。这些措施应同时有助于在市场经济秩序下价格水平的稳定、高就业状态、对外经济平衡和稳定而合理的增长。”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J].谢怀轼,译.法学译丛,1989(1):74.
(39)联邦德国《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第2—3条、第5—9条、第15条、第17条、第20条、第25条。
(40)谢增毅.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及其新启示[J].当代法学,2002(3):133-137.
(41)张雪.产业结构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6-209.
(42)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0年4月出台,其前身是1991年的《强制输电法案》。《可再生能源法》后来分别于2009年、2010年予以修订。
(43)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提供的各种优惠和补贴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断增长的主要原因。至2009年底,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已占该国总用电量的16%,提前而且明显超过了欧盟设定的2010年该指标达12.5%的目标。程辉.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EB/OL].2010年12月1日访问,http://www.dayoo.com/roll/201010/07/10000307_103663485.html.
(44)孙君.金融危机与德国金融法律制度研究[J].德国研究,2009(2):54-59.
(45)《金融市场稳定补充法》共有六条。第一条是对《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的修改规定,第二条是对《加速法》的修改规定,第三条是关于《拯救接管法》的规定,第四条是对《金融市场稳定法》的修改规定,第五条是对《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条例》的修改规定,第六条是关于生效的规定。郑春荣.联邦议院通过〈金融市场稳固补充法〉[J].德国快讯,2009(6):2.
(46)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的内容。其中,就业促进法是第三卷。周培.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研究[J].理论月刊,2010(2):139141.
(47)德国《就业促进法》(1969)第1条。
(48)维利·克劳斯.社会市场经济[M].张仲福,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5:16.
(49)德国《就业促进法》(1969)第2-3条。
(50)维利·克劳斯书,第20页.
(51)开工不足补助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资性替代待遇,主要是指如果某一企业因临时工作量减少,可以发放开工不足补助金给雇员,以部分弥补其工资损失。
(52)刘青文.德国就业促进法概况[J].法学杂志,1997(2):39-40.
(53)陈建.政府与市场——美、英、德、法、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150-152.
(54)叶秋华.西方经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70-179.
(55)马根喜.法国农业农村商业发展问题调研[EB/OL].中国经济网,2010年12月1日最后访问,http://www.ce.cn/cysc/main/jtfzspsy/shwll/200609/26/t20060926_8732288.shtml.
(56)戴蓬军.法国农业政策的改革及启示[J].农村经营管理,2003(7):44-46.
(57)莫于川.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3-86.
(58)徐孟洲,徐阳光.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兼论《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公法私法融合现象[J].法学杂志,2007(1):56-60.
(59)1868年,明治政府发表了《五条誓文》,后又公布《新货币条例》,制定《国立银行条例》,发布《兴业意见书》,提出“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战略,对轻工业、重工业、矿业、商业和金融业等都有发展措施的建议。陈淮.日本产业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12.
(60)孙明贵.战后日本产业政策的特点和成功经验[J].现代日本经济,2000(4):1-5.
(61)陈淮.日本产业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13-15.
(62)张雪.产业结构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2203.
(63)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
(64)周浩.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EB/OL].中国法院网,2010年12月1日最后访问,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9/08/320567.shtml.
(65)对企业而言,对妨碍环境保护、产生污染的企业可以处以征收环境补偿费等行政处罚。而对于一般民众,若无强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民众享有处置自己财物的自由。与其说是民众的责任,不如说是法律对民众的一种号召。
(66)张婉如,等.日本循环经济法规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1-32.
(67)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EB/OL].中国经济网,2010年12月2日最后访问,http://www.ce.cn/books/read/2005/xhjj/lz/200509/02/t20050902_4582314_1.shtml.
(68)《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是日本建立循环社会过程中的制定最早的一部法律,原称《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该法于1991年制定,并于2000年修改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于2001年4月起实施。
(69)蓝庆新.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借鉴[J].经济导刊,2005(10):90-92.
(70)任晓.韩国经济发展政治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1.
(71)朴昌根.韩国产业政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69.
(72)《科学技术促进法》的前身是1967年的《科学技术振兴法》,先后经过5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04年9月。
(73)韩国《科学技术促进法》(2004年)第1条。
(74)20世纪90年代时期,韩国的最高科技管理行政机构是“科技处”。1999年11月修订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75)国外科技进步立法情况[EB/OL].中国人大网,2010年12月2日最后访问,http://www.npc.gov.cn/npc/zt/200709/06/content_371622.htm.
(76)金忠植.韩国的科技立法[J].科技与法律,1996(4):115-117.
(77)韩国现行科技监管行政手段主要采取事先和事后管理两种方式。前者如许可、认可、承认、登记等;后者如报告、控告、报告书,监视、检查以及取消许可、制定部令等强制手段。
(78)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
(79)叶姗.促进稳定发展的法律类型之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09(2):21-30.
(80)根岸哲.日本的产业政策与行政指导[J].鲍荣振,译.法学译丛,1992(1).
(81)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14.
(82)达维德曾对儒家法有种精辟论述:“许多世纪以来,在中国,人们力求实现和保持的是儒家学说所宣扬的社会类型……当权者应防止专断;权力的运用也要合乎礼,并应受道义的约束而变得比较温和。道义要求在下命令之前先进行解释,在判决之前先进行仲裁,在惩罚之前先予以警告。”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488;转引自莫于川.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66.
(83)如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其立法过程中,就借鉴汲取了日本《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成功经验。
(84)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沈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79.
(85)戴启秀.自由经济与政府干预——对全球金融危机下经济模式的反思[J].德国研究,2008(4).
(86)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J].法学评论,2005(3):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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