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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开的监督机制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权: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指导和监督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村(居)务公开要做到内容全面、真实,时间及时,形式科学,程序规范。因此,必须建立村(居)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村(居)务公开的监督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也指出,村务公开要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十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基于以上规定,在村务公开中,村民、村务监督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都享有一定的监督权利,或者承担着一定的监督义务。村民行使下列监督权:有权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村务监督机构查阅、审核有关村务公开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机构行使下列监督权:参与制定本村村务公开监督制度;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有关村务公开中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权: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指导和监督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居民委员会公布的事项不及时或者不真实的,居民有权向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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