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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制衡机制

时间:2022-06-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监督与制衡机制监督是委托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察和控制的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制衡关系是同时存在并交织在一起的。在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可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

二、监督与制衡机制

监督是委托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察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是及时发现代理人可能发生的背离委托人利益目标的行为,并予以及时控制。监督机制则是公司的所有者及其相关利益方可用以对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行为、结果进行有效审核、监察与控制的制度设计。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包括媒体、中介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等监督机制。这里我们只讨论内部监督机制。

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机制基于公司内部权力机关的分立与制衡原理而设计。该原理的基点立足于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协调与相互制约。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态,现代公司的特点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有机组成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赋予充分的法律地位和明确的法律形式。在这一结构中,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机制既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和制约,又包括“三会”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制衡关系是同时存在并交织在一起的。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纵向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是监事会、独立董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横向监督。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的监督机制

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主要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机制,它们分别是指通过股东大会或股票市场行使股东监督权力的方式。具体表现为:“用手投票”机制可以通过集中行使投票权,替换不称职的或对经营失误、造成公司业绩下降应承担责任的董事会成员,并更换经理人员。“用脚投票”机制则是当公司经营不善、绩效不佳、预期股价下跌时,股东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及时抛售股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过,股东的监督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就“用手投票”机制而言,对于众多的小股东基本上是可望不可及的。因为小股东持股的分散性和持股量的微不足道使得小股东难以集中成有足够监督力的投票权。此外,众多小股东即使想联合起来,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也会因监督成本的高昂(包括收集和分析信息、参加股东大会和小股东之间的联系等费用),最终不得不放弃“用手投票”的想法。从“用脚投票”机制看,它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护小股东的利益、约束经理人的行为发挥作用,但由于股票市场存在较大的波动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或不完全性,股东“用脚投票”行为本身也常常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会使小股东自身遭受利益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比较大。特别是在股票市场不够成熟,市场有效性不高的条件下,“用脚投票”的机制具有较大局限性。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都有权监督。监督权力主要包括:第一,选举和罢免董事与监事的权力;第二,对玩忽职守、未能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的起诉权;第三,对公司重要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财务预算方案的审议权;第四,对公司董事会与经营人员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和对相关财务文件的阅览权与知情权

股东大会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具约束性的监督权,但股东大会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股东大会在其闭会后,一般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行其部分监督职能,但股东大会保留最终审查权力。

(二)董事会的监督机制

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主要通过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计划、审议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行使对经理的聘任与解雇权力等方面进行,其目的是监督经理层是否执行了董事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战略计划,考察经理人员是否称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也表现出经营管理决策层的内部制衡关系。从委托—代理关系看,董事只是股东的受托人。但在董事会内部,有些董事本身是股东,有些董事不是股东,后者可能存在监督动力不足或监督偷懒问题。此外,还有一些董事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经理班子人员,可能存在与经理人员合谋损害股东利益问题。因此,当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重叠较多时,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是有限度的。为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有效解决内部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的问题,美国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在董事会中普遍推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相对于非独立董事而言的,它是指与公司没有经济利益上的联系,能独立公正地监督经理层和董事行为,并能独立地发表意见的董事。其权力包括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活动进行审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对经理人员任免事项发表意见,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等。为了便于独立董事能更好地行使职能,美、英等国上市公司均设置了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并且这些委员会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独立董事制度是美、英等国完善董事监督机制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创新。独立董事监督机制的建立,对有效监督公司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和经理层不称职或违背股东利益目标的行为、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和独立性、提高董事会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监事会的监督机制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监事会的监督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第一,独立性。指经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具有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而完全独立行使监督的权力。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平等性。指每一位监事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监督权力,所有监事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活动记录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

第三,全面性。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可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监事会成员有权并且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以便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决策情况,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既要进行会计财务监督,还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还要有事前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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