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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监督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大众传媒,公众理应成为一支重要的制约力量。作为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公众有权利、更有义务对大众传媒进行监督与批评。当传媒在报道中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利时,一般都会面临司法诉讼。当前,我国公民对传媒的批评监督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反馈和起诉传媒侵权两个方面。因此,公众对传媒监督与施压主要是借助于团体的行动来完成的。

尽管“公众”这一概念虚无缥缈,但当“分散的、原子式的、毫无瓜葛的受众”为事关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事务有所行动时,他(他们)就变成了公众,有了能动性。对于大众传媒,公众理应成为一支重要的制约力量。现代大众传媒对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着重要影响:新闻是否真实?广告是否可靠?娱乐内容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传媒提供的信息产品无不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公众有权利、更有义务对大众传媒进行监督与批评。

施拉姆根据受众的反馈与媒体的认识途径,层递式地分析了受众(受众可以转化为公众)的责任[19]

第一,使自己成为机警而有鉴别力的受众;

第二,分析媒介内容,对所听、所看、所读的一切加以批评;

第三,控制与媒体的接触机会;

第四,通过投书、集会等各种方法递送反馈,把自己对有关传媒得失的意见表达出来。

上述责任表明受众不应只是信息被动的接受者,而要培养自己的鉴别能力,成为信息的评判者;对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得失,有义务监督和表达自己的意见;督促媒体坚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报道。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公众对传媒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通过个人信息反馈表达意见。以受众来信、来电、来访或网络发帖的形式直接表达对具体传媒或具体信息的意见、建议、批评或抗议。我国传媒也都有重视受众意见反馈的传统。如报纸就非常重视读者来信,一些报纸专门开辟了读者来信专栏;电视也都留有电子邮箱,欢迎观众反馈意见。这些信息反馈中,不乏对传媒批评建议的内容。在传媒市场化后,各大小媒体都重视受众调查,主动收集受众的意见和需求。

二是通过法律诉讼追究传媒的侵权行为。当传媒在报道中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利时,一般都会面临司法诉讼。近年来屡见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案件。公民法制意识的加强可有效防止传媒的侵权行为,媒体也会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规范自己的传播行为。

三是通过结成公民团体给传媒施压。当传媒肆无忌惮地传播有违社会公德的内容时,公民就会行动起来抗议媒介的不良行为。“如日本有一个‘大众传播市民会议’的受众团体,他们从一般受众的立场出发对传媒活动进行分析和批评,并发行自己的月刊《传媒市民》,具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20]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一些保护青少年和妇女的团体组织,也经常以群体运动方式对媒介活动施压,推动媒体“改良”。

当前,我国公民对传媒的批评监督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反馈和起诉传媒侵权两个方面。公民团体给传媒施压的情况还很少见,常是作为个体的公民多,作为团体的公民少,这与我国公民社会欠发达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我国公众在对传媒的监督上还未完全尽到责任,当前急需在两个方面努力:

一是提高公众自身的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媒介素养就是“指人们正确判断和理解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制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21]面对无所不在的传媒,要成为“机警而有鉴别力的受众”,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就需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高素质的公众群体会催生高品质的传媒,相反,媒体的恶劣表现,受众也有无法逃避的责任。二是要借助现有公众团体的力量。个体公众在力量上总是弱小的,集体的力量更强大。因此,公众对传媒监督与施压主要是借助于团体的行动来完成的。从我国看,在公民社会不成熟、国民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公众团体还稀缺的现阶段,可借助妇联、现有的志愿者协会、民间团体等公团组织来监督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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