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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环境责任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众的环境责任包括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公众个体作为环境责任的主体, 参与环境保护显然有着积极的意义。由于不同的公民个体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不同, 对其应履行的具体环境责任的认识自然也会有所不同。环境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使公众应该承担何种环境责任处于模糊状态。公民个体是环境权益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 是数量最多的具体存在。

公众的环境责任包括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 “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公众个体作为环境责任的主体, 参与环境保护显然有着积极的意义。 由于不同的公民个体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不同, 对其应履行的具体环境责任的认识自然也会有所不同。 环境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使公众应该承担何种环境责任处于模糊状态。 将公众环境责任制度化、 规范化, 能够对公众的行为起到指引、 评价、教育、 预测和强制的规范作用必须成为公众环境责任的发展方向, 必须明确公众环境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以及如何承担。

1.公民个体的环境责任

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本身并不具有排他性, 但环境容量却是有限的,所以人们对环境资源的享用具有竞争性。 在当代社会, 环境资源作为稀缺的竞争性资源, 某一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主体。 比如食物浪费问题, 针对食物浪费,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处罚规定, 而德国被认为是处罚餐厅食物浪费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在德国, 无论自助餐还是点餐, 都不能浪费, 一旦发现有人浪费, 任何见证人都可以向相关机构举报, 工作人员会立即赶到, 并且按规定进行罚款。 2011年有报道称, 中国游客在德国因用餐浪费, 被罚款50马克。[1]罚款理由在于 “尽管钱是您的, 但资源是大家的。”

公民个体, 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对环境施加影响。 公民个体是环境权益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 是数量最多的具体存在。 我国几乎每一部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 法规都从原则上规定了公民个体的保护环境的义务和参与管理环境事务的权利, 但对于环境权益及环境义务的具体操作, 规定却不多见。 事实上, 由于公民个体的数量庞大, 行为连续性强, 其日常行为对环境影响形成的合力不容忽视。 以2015年济南市 “垃圾围城” 为例, 几天的城市的垃圾即拥有摧毁一个城市的正常生活秩序的力量。 位于山东济阳县孙耿镇高家村南侧1公里的垃圾焚烧厂是山东省最大的垃圾焚烧发电厂。 垃圾焚烧厂再往南1公里, 是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 (填埋场)。2015年9月5日晚8点左右,约700名村民来到村南, 将填埋场的门口堵住, 同时通往垃圾焚烧厂的道路也被阻断。5天之后, 黄河南岸,30公里外的省城济南, 垃圾围城。5天时间, 超过两万吨生活垃圾堆积在城里。 小区内的垃圾桶全部堆满, 经过雨水的浸泡, 散发出霉臭味。 物业部门用大袋子将垃圾装起来, 甚至每天给充斥异味的垃圾袋打药。 居所附近高校的清晨, 两种车辆活动最为频繁, 一种是运来各种商品的货车, 成箱的牛奶、 面包、 日用品; 另一种是运走大量生活垃圾的垃圾车, 容量差不多的两种车辆日复一日、 年复一年地交替运行就是城市生活的日常写照。 据来自新华社2016年11月22日的消息,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资料显示,2015年全国246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为18564万吨, 处置率达到97郾3%。 “垃圾围城” 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以往处理垃圾的主要方法有填埋、 焚烧、 堆肥三种。但是 “垃圾堆肥技术如今已不复杂, 其推广的难点主要在于分类收集上。”[2]而按传统的填埋和焚烧的方法既存在二次污染的问题, 也存在资源浪费的弊端。 强化垃圾减量化理念、 实现垃圾分类及垃圾回收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于公民个体的环境责任更多地以非强制性的道德责任形式体现, 以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体现得不多。 每个人都是良好生态环境的受益者, 也是不断恶化生态环境的受害者; 每个人都是污染制造者, 也可以成为环境问题的终结者。 每个人都有能力为治理污染、 节约资源尽一份力。

2.社会组织的环境责任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越来越普遍。 具有共同愿望、 表现出共同行为的公民个体通过一定的形式渐渐形成了环保社会组织。 环保社会组织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核心力量。然而目前, 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力量还相当薄弱, 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在探讨如何展示环保社会组织的力量时, 需要解决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第一, 如何提高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能力; 第二, 如何让现有的环保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在环境保护中, 社会组织不仅要具有环境保护的情怀, 还要拥有与情怀相匹配的能力。

国家环保部门近年来大力推进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2014年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 在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专章对此做出规定。2014年5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了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 (简称 《意见》), 这也是新 《环境保护法》 通过后, 第一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具体规定的政府性文件。 该 《意见》 在许多方面为环保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指出了发展方向、 给出了参考依据。 推进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并强调公众参与的源头参与及全过程参与。 对于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确立了五项任务[3], 明确了五大领域[4], 力争汇公众智慧, 集公众力量, 使公众参与有序、 理性, 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2015年7月, 环境保护部又颁布了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 环境保护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方法及具体操作要求、 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方法和渠道、 环境举报制度的原则要求, 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 宣传教育、 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和要求。 这两份政策文件的目的都在于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有效参与我国环境治理。 尽管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但如果从更大的视角来分析环境治理工作, 环保社会组织应该可以有更广阔的活动空间, 有更多的渠道和途径有效影响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

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园, 我们每个个体都是地球上的一分子, 是大自然长期进化的产物, “没有人是一个孤岛”, 我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巨大的系统——环境共同体。 在当前的环境危机和生态治理进程中, 正视既有环境问题, 不掩耳盗铃; 重视环境问题, 不顾此失彼; 审视环境问题的成因, 不敷衍塞责; 思考环境问题的解决路径, 不扬汤止沸。 根据我国的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管理的现状, 从环境共同体的三个组成部分, 即政府、 企业、 公众角度探析环境责任, 明确政府、 企业、 公众的责任,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 企业为主体、 全社会通力合作、 共同推进的格局, 担负起环境保护的历史职责。

[1] “钱是您的, 资源是大家的!” ——中国人在德国吃饭被罚款的启示, 《西安晚报》,2011年6月20日第15版, http: //epaper郾xiancn郾com/xawb/html/2011-06/20/content_45317郾htm, 最后访问于2015年5月24日。

[2] “垃圾堆肥难在分类回收”, 《人民日报》,2016年1月6日。

[3] 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的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 中的五项任务: 加强宣传动员、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 完善法律、 法规和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

[4] 五项重点领域: 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 环境决策、 环境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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