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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直到2006年7月,整改工程由北京市环保局验收。环境保护是公共事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越来越受到重视,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集意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等事务中。

圆明园铺膜防渗事件

2005年3月底,到北京出差的兰州学者张正春在游览圆明园时,意外地发现圆明园的湖底、河道正在大规模铺设防渗膜,“这是一次毁灭性的生态灾难和文物破坏”。随后,媒体对此事进行了大量报道,《人民日报》在“视点新闻”版头条位置刊发了题为“圆明园湖底正在铺设防渗膜,保护还是破坏,有专家认为将引发生态灾难,后果不堪设想”的报道。当天就有许多网站纷纷转载。媒体的关注和“热炒”是圆明园事件的起点,媒体积极主动地介入、调查和评论在该事件中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为不同的声音和争论提供了让社会知晓的途径。随后,“自然之友”“地球村”等七家环保组织联名发布了《支持政府针对圆明园铺设防渗膜事件举行听证会的声明》,明确表达了民间环保组织在此事件中的态度,并希望能通过重新为圆明园定位、设立联合管理机制等手段促进圆明园事件的妥善解决。2015年4月6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将于4月13日上午9时举行听证会,就北京圆明园遗址公园湖底防渗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听取专家、社会团体、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参加听证会的73名代表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1岁,年龄最大的有80多岁。参加的单位中有8个行政机关,12个社会团体,现场采访的有40多家新闻单位。“自然之友”总干事薛野出席听证会并做了发言,他出示了防渗工程损害生态的证据,并且提出了对防渗工程的建议。

由于利益诉求并不一致,各方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种观点的展示和碰撞通过新华网和人民网的网络直播在第一时间传送给社会公众。言辞激烈处,甚至有代表中途退场。在听证会发言的29人中,有一大半明确反对圆明园铺设防渗膜。

这是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在中国环境保护乃至民主法治的历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可以说,这是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级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防渗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终于提上日程,环评机构的选择也一波三折,最终由清华大学的环评机构承接,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多学科专家成立环评工作组。环评工作在清华大学的牵头下,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协助编制,历时40天时间完成了《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7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在网站上公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全本,这份数万字的报告对防渗膜对湖底生态的影响做了综合评估,基于这份环评报告,两天后,环保总局做出了对防渗工程全面整改的决定,“整改令”发布以后,圆明园的整改过程并未对公众公开,整改工程在密闭的环境下进行。直到2006年7月,整改工程由北京市环保局验收。

媒体、普通民众、专家、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是推动圆明园事件正面发展的重要力量。公众参与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武器”,申请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给政府部门寄送建议信、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这些行为都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合理义务。

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管理公共事务中的权利。环境保护是公共事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阳光、空气、土壤、水等,这是全社会共有的“自然财产”,社会公众有权参与环境问题的治理中。近年来,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越来越受到重视,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集意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等事务中。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需要形成合力,需要组织平台,民间环保组织应运而生——这类组织在国外被称为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即NGO。翻译成中文就是“非政府组织”,但我国官方更习惯称呼其为“民间组织”或者“社会组织”,指的都是这种非盈利的、具有社会性的非政府组织。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环保社会组织非常欠缺,即使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后,环境保护问题得到了全球共同关注,而此时的中国还是只有一家民间自发的地方性环保组织——辽宁省黑嘴鸥保护协会。随后,1994年,梁从诫、杨东平、梁晓燕和王力雄作为发起人,在北京成立了“自然之友”。这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自发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早期的自然之友汇聚了一大批有社会理想人文社科背景的知识分子,如教师、作家和记者等,他们希望能够通过环保组织的平台来推动环境保护。

中国的环境NGO除了类似于“自然之友”的草根组织外,还有许多具有官方背景的组织,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各省市的环保联合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等,这些组织归环保部门主管,但其性质也是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总体来说,中国的环境NGO分为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社会组织的主要参与者是公民,因此提升公民意识,培养公民责任感,显得尤其重要。公民通过组织化的参与过程,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而社会组织的存在正是在鼓励和推动公民参加从国家层面到公民社会层面再到城乡社区层面的公共事务管理。通过社会组织对公民意识的指导和教育,使公民不再认为“民主参与”是一种崇高的理念,而是把它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方式,让这种参与意识融入自己的日常生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民主管理。社会组织搭建了广阔的平台,加快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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