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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只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环境法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发生损害结果是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执法力度。

第五节 环境法责任

一、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只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规定了三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及要件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构成环境行政责任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

《环境法》从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了如下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制裁:

(1)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

(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或使用的;

(7)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

(8)违反环境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9)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例如上面列举的(1)至(5)项的行为,并不要求产生危害后果。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这种场合,危害后果的大小,会影响承担行政责任的轻重程度。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包括必然性因果关系和偶然性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定不要求危害结果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时,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行政制裁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应负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惩罚措施为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为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关闭等。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规对犯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也称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例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外;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还要由其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

三、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从事了违反环境法的行为或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都针对环境致害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特殊性,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更加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但实行该原则,也不是任何情况下污染者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大气污染法》第63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等的规定,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不可抗力。但环境法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2)因受害人自身造成的。《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负责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也作了同样规定。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规定,由于战争原因,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因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船舶的所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在民法上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条件,在环境法中,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3.损害结果。

发生损害结果是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结果,一般是人身损害——致病、伤残、死亡和财产损失。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是指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方式。《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这两种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1.排除危害。

主要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的排除,包括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的排除。

2.赔偿损失。

(1)财产损失的赔偿。作为体现财产内容的损害赔偿的目的,是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应与损失等额,即赔偿全部损失,在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中,除直接损失外,也应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例如,工厂排污毒死了鱼塘的鱼苗,直接损失是鱼塘的鱼苗,可得利益是鱼苗长成后可以得到的实际收入,间接损失是清理鱼塘被污染的费用。

(2)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赔偿。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主要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健康损害和人身伤亡引起财产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劳动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死亡者引起的财产赔偿应包括死者死亡前医疗或抢救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和死者生前由他扶养的人的生活费等。(3)

四、环境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违反有关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从目前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情况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出现,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执法力度。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都已明确规定禁止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废物,对因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对因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对环境刑事罪做了规定,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具体包括14个罪名,分别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并具体规定了每一种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量刑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环境刑事法律的真正确立。(4)

参考文献

1.陈汉光、朴光洙:《环境法基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

2.许健:《国际环境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

3.郭正、卢莎:《环境法规》,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

4.汪劲:《环境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注释】

(1)陈汉光、朴光洙:《环境法基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90页。

(2)朴光洙:《环境法与环境执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

(3)郭正、卢莎:《环境法规》,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139页。

(4)汪劲:《环境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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