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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有时所说的“国际合作义务”可能只是一种国际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在没有习惯法依据和条约约定情况下的合作义务,只能是道德义务。道德义务产生于道德规范。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规范所承担的义务是法律义务。而违背国际道德义务则通常只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但在有关的国际条约达成之前,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义务只是道德义务。

我们有时所说的“国际合作义务”可能只是一种国际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在没有习惯法依据和条约约定情况下的合作义务,只能是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产生于道德规范。道德与法虽然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是国家意志规范化的表现,须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而道德虽然也以规范的形式表现,但这种规范却无需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这种规范也只以舆论谴责作为其实施的保证。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上看,“法律只对建立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具有较为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控并发生作用。而道德则对人的整个生活和人们的全部社会关系发生作用。”注271

同国内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也需要法律规范(国际法)和道德规范(国际道德)的调整。在谈到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区别时,菲德罗斯写道:“这两个规范领域是支配世界的道德律的两个分支,然而它们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道德包括那些把人作为道德的人格者而拘束他们的规范,而法律则把人作为社会的生物而规定他们的行为。” 注272其实,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更为明显的区别在于依据国际法和国际道德所承担的义务的不同。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规范所承担的义务是法律义务。同国内法上的义务一样,违背国际法律义务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义务违背者不肯主动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话,那么,法律责任的实现就会表现为一种制裁。而违背国际道德义务则通常只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当然,同国内的情形相同,国际法与国际道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既然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只是组成国家的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使国际法与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主要国内法理体系所依据的一般法律原则和道德相脱离,在科学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不适宜的。如果法律反映了现行道德规则,法律作为法律体系的力量就增强了,这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样适用的。”注273

国际道德规范也要求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国际道德规范的一个古老的例子是:在其他民族发生饥馑的情况下,有予以救助的义务。注274其他的一些国际合作义务实质上也属于道德义务。例如,从1964年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开始,国际社会即呼吁发达国家排除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障碍,给予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以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尽管这一设想,已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7条第8 款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所肯定,但由于总协定的用语十分模糊,而国内立法又不能像国际条约那样在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建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如果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负有某种合作义务的话,那么,这种义务也只能是道德义务。

由于道德标准通常高于法律标准,因此,如果某种国际道德规范已转化为国际法律规范,则表明国际法的进步。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义务自然要比道德意义上的合作义务更加确定和更易于履行。由于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因此在环境保护方面各国应相互合作,这一直是人们的共识。但在有关的国际条约达成之前,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义务只是道德义务。随着各国共同保护和治理环境的需求日见迫切,国际社会终于在上个问题上达成了一系列的公约。而且,由于考虑到发达国家应对国际环境的恶化负主要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治理环境的能力又十分有限,这些公约一开始即体现出公平原则。例如,1990年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1992年制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均规定发达国家要作出特别安排,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和转让有关的技术;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1997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更是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为发达国家规定了特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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