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标侵权判定和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判定和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人和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连带使用、商标先用权等。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商标先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于只认可商标权注册产生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节 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人和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1]商标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不仅有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等限制,还应当从权利内容方面加以限制。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连带使用、商标先用权等。

一、商标合理使用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视为侵犯商标权的一种行为。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一样,商标合理使用是一种重要的侵权抗辩事由。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改前未规定商标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9条就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的内容,明确指出下列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1)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2)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考虑到修改后的《商标法》允许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叙述性词语,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专门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条件

商标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者主观上出于善意。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主观上没有搭便车或侵权的动机。

2.使用者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使用者以善意的、正常的方式说明或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使用注册商标所含的文字、词语等,没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

4.使用目的不会造成混淆。使用者善意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除标有自己的商标外,不会造成和商标权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联想,或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二、商标连带使用

(一)商标连带使用及其表现形式

商标连带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者为了说明有关的真实信息,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商标的连带使用如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则该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实际生活中,商标连带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Dell公司生产的电脑内置Intel的CPU,并在电脑机身上标注“Intel Inside”。这种使用就是对Intel商标的连带使用,Dell公司的这种行为不会侵犯英特尔公司的商标权。

(二)我国关于商标连带使用的立法及实践

在我国汽车零部件销售行业和一些汽车维修站点,常见一些零售商店和维修点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门面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的注册商标,如“××专营”、“××专修”等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它们和某汽车制造商有某种关联。这种行为就超出了商标连带使用的范围。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6年6月下发《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商标部分。

由此,汽车零部件销售店和汽车维修商为了说明自己提供对哪些车型的汽车部件销售和维修,可以在店外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这种行为属于商标的连带使用。但如果使用“特约维修点”、“指定专营店”等字眼,就超出了商标连带使用的范围,因为使用的结果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三、商标先用权

商标先用权,是指那些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该权利的设置,主要是为保护那些已在市场上建立一定声誉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商标先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于只认可商标权注册产生的国家和地区。商标先用权制度是为克服登记注册制度的缺陷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

商标先用权的产生和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在先。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以前,商标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

2.享有一定的市场声誉。在他人商标注册前,该商标的在先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在相关市场领域已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

3.使用目的正当。在他人对相同的商标注册后,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不得和注册商标权人的商品和服务混淆。

【注释】

[1]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