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泄露登记信息法律责任

泄露登记信息法律责任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条文解读《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义务。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不仅可能侵犯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还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甚至泄露国家秘密,会给权利人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害。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条文解读

《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义务。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不仅可能侵犯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还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甚至泄露国家秘密,会给权利人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害。本条是对违反《条例》第26条规定的对应罚则。

□ 应用

6.是不是所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的都构成犯罪?

不是所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的都构成犯罪,只有侵犯商业秘密和泄露国家秘密的,才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包括4个方面:一是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二是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以上4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包括4个方面:一是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这类犯罪属于渎职罪。但《刑法》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此类行为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属于渎职罪。二是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三是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泄露国家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上4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关联参见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公务员法》第56条;《刑法》第219条、第398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