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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义务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公众的义务毫无疑问,公众对于报刊也有一定的义务。施拉姆在谈到报纸的责任与公众的义务时指出,媒体假如不能为公众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势必招致政府的干预,迫使自己出面有所作为。他指出,归根究底来说,媒体的格调是由阅听大众来决定的。这就是说,大众的基本责任,是运用一切可能性,使自己成为机警而又有鉴别能力的阅听大众,鼓励对媒体展开睿智的批评。

二、公众的义务

毫无疑问,公众对于报刊也有一定的义务。哈钦斯委员会认为,公众的第一个义务是需要了解公众通讯工具具有的巨大力量,而这种力量是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的。同时,公众要了解报刊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到了什么程度。一旦公众知道这些情况,他们就可以在三方面行动起来,以改造报刊。这三个方面是:第一,非营利机关应当帮助报刊来执行其任务。例如,大学可以为商业通讯工具无兴趣服务的听众开设广播电台或摄制电影。第二,教育机关应当在公众通讯领域内创立进修、研究和批评性的出版物等中心;现有的各新闻学院应当使学生受到广泛的教育。第三,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鉴定报刊活动,并且每年提出报告。

关于媒体与公众的关系及其意义,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作出了如下两个结论:(1)媒体与阅听大众愈能出来确保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传播体系,政府愈是不必出来干预和过问其事;(2)法律与舆论等“外来力量”尽管能够节制媒体的不良表现,但媒体的良好表现仍要靠自身来完成。[5]这两点结论在强调媒体的自身作用的同时,特别注意了公众在建立良好的传播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施拉姆在谈到报纸的责任与公众的义务时指出,媒体假如不能为公众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势必招致政府的干预,迫使自己出面有所作为。因此,他建议:

第一,政府应给予报纸以充分的自由,尽可能不插手干预;

第二,政府应抑制任何诱惑,不要以为只要政府出面干预,就能使局面焕然一新;

第三,政府在采取与大众传播事业有关的任何行动时,都应该严格地划定界限,绝不可轻易逾越;

第四,政府即便是要采用行动,也主要应该是给予媒体方便,而决不能专门对媒体有所约束。

施拉姆的这些建议,是建立在“寄望于媒体与阅听大众身上的责任,实较该委员会所期望的为重”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媒体必须承担一个中心责任,克尽应负的使命,而阅听大众应以传播动力(communication dynamic)主要的推动者自任。他指出,归根究底来说,媒体的格调是由阅听大众来决定的。因此,大众是一种平衡力量,可决定传播的制度与对他们所提供的服务。这就是说,大众的基本责任,是运用一切可能性,使自己成为机警而又有鉴别能力的阅听大众,鼓励对媒体展开睿智的批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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