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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公共文化服务服务中心公告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萧山区近中期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具体有以下几类。本标准适用于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估。公共文化服务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的产品与服务。文化志愿者在共青团组织、民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的志愿者或参与文化服务活动一年累计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公民。人员名单由区文广新局确定。现场复核方法公共文化设施:现场验证已建成并使用、必
制度成果_县域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设计与理论探索

萧山区近中期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具体有以下几类。

一、综合类

1.《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创建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2.《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的通知》

二、标准类

保障标准

3.《萧山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15—2020)》

服务标准

4.《萧山区文化馆服务标准》

5.《萧山区图书馆服务标准》

6.《萧山区博物馆服务标准》

7.《萧山区体育中心服务标准》

8.《萧山区镇(街)文化广播站服务标准》

评估标准

9.《萧山区文化示范村创建标准》

10.《萧山区文化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11.《乡镇公共文化服务评估规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评估内容与要求

5 数据采集与复核

6 评估排名与发布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指标及权重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指标现场复核记录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指标数据及排名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总评估分计分表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

本标准由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茶仙、周效初、朱军华、万玲、高飞飞。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评估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内容和要求、数据采集及复核、评估方法、评估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估。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浙委办发〔2015〕46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萧政办发〔2015〕80号 关于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的通知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公共文化服务

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的产品与服务。

公共文化事业

公共文化设施投入、公共文化活动经费、文化遗产维护支出、文化宣传支出、文化从业人员工资(不包括在编文化员工资、上级补助资金)。以财政局每半年提供相关数据为准。

村(社区)文化活动室

村(社区)设立的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面积(含租借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计。

公共文化从业人员

在文化广播站、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图书支(分)馆、文化礼堂各机构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业余文艺团队

业务上受文化馆、文化广播站指导,利用业余时间经常开展文艺演出及活动的各种业余群众文艺演出团队。

文化志愿者

在共青团组织、民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的志愿者或参与文化服务活动一年累计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公民。

镇级送戏下乡

由镇级组织实施,免费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演出,不包括区级送戏下乡。

品牌文化节庆活动

由镇级或村级主办,面向普通群众,有固定举办周期,已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在当地有广泛影响力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活动一般要求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投入在5万元以上。

镇际文化走亲

由镇级组织到外镇(街道)的文艺演出、展览等文化交流活动。

村(社区)文化活动

由镇级指导实施,观众人数在500人以上的较大规模文化活动。

图书外借册次

读者通过图书支(分)馆及企业分馆服务设施借出阅读的各类型文献册次。

评估内容与要求

依据

根据《关于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的通知》(萧政办发〔2015〕80号),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体系设置了五大类26项指标,另设加分项目10分。

评估指标及计算

评估指标及计算参见附录A。

评估指标分类与计算方法

评估指标分类

概述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指标分为工作完成类、排名计算类、加分类3类指标。

工作完成类指标

工作完成类指标包括以下3个类别的5项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工作完成类指标

排名计算类指标

排名计算类指标包括以下4个类别的21项指标,如表2所示。

表2 排名计算类指标

加分类指标

加分类指标作为指标体系的加分项,根据所获荣誉加分,满分为10分。

计算方法

工作完成类指标

工作完成类指标主要反映工作完成情况,通过提供相关台账或证明材料,以考核、评估等手段进行统一计分,不排名。

排名计算类指标

排名计算类指标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得分=[乡镇(街道)数-(指标排名)+1]÷乡镇(街道)数×指标权重

加分类(创新创优)指标

加分类指标得分项目与评分标准为: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加3分;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加2分;

获得区级以上荣誉,加1分;

每建成一个文化礼堂并正常活动,加0.5分。

评估频次

评估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1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各项指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动态评估,也可适时按季、按月进行动态评估。

数据采集与复核

乡镇(街道)填报

基本要求

乡镇(街道)应建立填报制度。填报人员应熟悉评价指标、计算方法等,填报应真实可靠。应把握时间节点,通过乡镇(街道)文化动态数据填报系统报送的数据,应在各类活动举办后及时填报;不能通过数据库报送的材料应在当年年底前统一报送。

填报要求和报送方式

乡镇(街道)收集的数据和台账资料的填报要求及报送方式,如表3所示。

表3 数据和台账资料填报要求和报送方式

续 表

表3 数据和台账资料填报要求和报送方式(续表)

续 表

数据复核

复核分类

区文广新局负责各类数据资料的复核工作,复核方式为:

a)通过乡镇(街道)公共文化动态数据填报系统报送的数据资料,乡镇(街道)数据上传提交审核后及时审核;

b)直接向区文广新局报送的数据资料每年集中复核一次;

c)现场复核项目(图书支馆、文化广播站、场地面积等)每年集中复核一次。

现场复核

现场复核人员

现场复核人员由区文广新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及评估指标的相关人员组成。人员名单由区文广新局确定。

现场复核方法

公共文化设施:现场验证已建成并使用、必要时可拍照。

万人拥有文化设施面积、万人拥有文化广场面积、万人阅览座位数、万人公共电子阅览室电脑台数:每年按10%抽查,现场复核尺寸及数量等。

现场复核记录

现场复核时由复核人员做好复核记录,被复核乡镇(街道)所在街道或乡镇(街道)陪同人员应在复核记录上签字确认。《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指标现场复核记录表》参见附录B。

现场复核结果

现场复核结果与乡镇(街道)报送的数据资料有差异的,以现场复核结果的数据为准。由区文广新局工作人员通知相关街道、乡镇(街道)人员对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数据填报系统上的数据差异进行纠正。

评估排名与发布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评估与排名

排名计算类根据相应的评估计算方法,由“萧山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系统”即时计算每个乡镇(街道)该指标的评估分,根据得分即时进行排名,通过“报表统计”功能产生《指标数据及排名表》参见附录C。

将每个乡镇(街道)的各项指标得分填入《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总评分表》参见附录D,并将各项得分进行相加,得出每个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体系”总评估分。根据总评估分高低,得出全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评估总排名。

总评估分计算公式:

乡镇(街道)总评估分=∑工作完成的分类指标得分+∑排名计算的分类指标得分+加分类指标得分

评估发布

评估结果应适时由区文广新局以文件、网站、微信等方式发布。

评估结果排名每年上半年公布,并报送各镇、街道(场)。

本评估结果与镇、街道(场)工作考核挂钩。

(资料性附录)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评估指标及计算

表A.1规定了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指标及计算。

表A.1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指标及计算

续 表

续 表

(资料性附录)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指标现场复核记录表

表B.1给出了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指标现场复核记录表。

表B.1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指标现场复核记录表

(资料性附录)

指标数据及排名表

表C.1给出了指标数据及排名表。

表C.1 指标数据及排名表

(规范性附录)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总评估分计分表

表D.1给出了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总评估分计分表。

表D.1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总评估分计分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萧政办发〔2015〕80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工作,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率,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以及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评估工作的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各镇(街)全面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同时开通使用萧山区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指标全面化标准化、填报实时化数字化、评估专业化动态化、管理过程化规范化、服务优质化均衡化”原则,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文化引领战略,切实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普遍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主要内容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系统共设置5大类26项指标,总分100分,另设加分项目10分。具体如下:

(一)公共文化投入(20分)。1.公共文化事业费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8分);2.公共文化事业费同比增长率(5分);3.人均公共文化事业费(5分);4.社会各界对公共文化事业投入(2分);

(二)公共文化设施(25分)。1.万人拥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总面积(10分);2.建有文化广播站且为独立体建筑或文化综合体(4分);3.万人拥有文化广场(公园)面积(5分);4.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建成率(2分);5.建有运行规范的图书支馆(1分);6.每万人阅览座位数(1分);7.每万人拥有公共电子阅览室电脑台数(2分);

(三)公共文化队伍(20分)。1.镇(街)公共文化从业人员(2分);2.村(社区)公共文化从业人员占总人口数比重(3分)3.公共文化从业人员中大专学历以上占比(3分);4.公共文化从业人员中45周岁以下人员占比(2分);5.开展文化业务培训人次比例(3分);6.业余文艺团队规模(5分);7.文化志愿者(2分);

(四)公共文化活动(30分)。1.镇(街)级送戏下乡次数与村(社区)数比例(10分);2.送讲座展览与村(社区)数量比例(4分);3.组织镇(街)、村(社区)两级品牌节庆活动次数与村(社区)比例(6分);4.组织镇际以上文化走亲活动次数(5分);5.指导村(社区)组织较大规模的文化活动次数(3分);6.图书外借册次(2分);

(五)其他(5分)。1.参加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到会情况(2分);2.动态系统数据填报情况(3分);

(六)加分(10分)。镇(街)、村(社区)文化建设创新创优所获荣誉,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措施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对接群众需求导向,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举措。区文广新闻出版局作为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的牵头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整个系统正常运作。各镇(街)要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人负责系统的具体操作,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各单位要切实落实责任,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系统成为服务文化民生、实现文化惠民的重要手段,成为推进我区公共文化科学发展的有效载体

2.重视数据采集,把握报送质量。数据上报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系统的基础环节。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把握时间节点,实事求是地采集辖区内相关数据,进行实时动态上报。要确保数据报送质量,相关数据需要附文件、照片等证明材料的,须同时提供,做到有据可查。

3.开展结果运用,进行综合排名。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系统各单项指标及总得分每半年排名一次,各镇(街)凭账号登录可随时查阅。次年3月,在萧山文化网上公开发布上年度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结果。同时,该结果也将作为全区文化建设资金扶持和文化工作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杭州市萧山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指标及权重(2015年度)

   2.杭州市萧山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相关指标说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

萧山区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文化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全民素质、塑造高尚人格,发挥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文化部《县以上文化馆评估标准》(办社文函〔2011〕19号),结合区文化馆事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萧山区文化馆服务标准》。

第二条 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艺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指导等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三条 本馆馆舍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四条 本馆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五条 在本馆醒目位置设置馆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告,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第六条 本馆设置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定期更新。

第七条 本馆设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保持畅通。

第八条 本馆各服务区域应保持环境整洁,并定期消毒,保持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文化馆为无烟区,禁烟标识明显。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第九条 本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对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应予以关照。

第十条 本馆坚持常年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2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正常开放。

第十一条 本馆因故需暂时闭馆,应当经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遇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应及时告知公众。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本馆坚持先进文化方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发展先进文化,创新传统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有害文化,巩固和发展基层文化阵地。

第十三条 本馆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第十四条 积极组织广场、社区、企业、校园等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举办次数不少于6次。

第十五条 积极组织书画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大型展览。年举办展览次数不低于5次。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积极组织开展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省、市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第十七条 积极创办、组建、辅导馆办文艺团队。馆办文艺团队不少于5个。

第十八条 指导和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中心(站)开展工作,辅导、培训基层以及社会文化工作骨干和群众性文艺团队。在本区范围内设立由本馆人员定期辅导并开展活动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不少于5个。

第十九条 积极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类培训班。其中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每年不少于12期;未成年人文化艺术培训班每年不少于12期。

第二十条 坚持“三贴近”原则,本馆业务人员实行下基层制度,每年下农村和基层培训、辅导、调研的人均时间不少于60天。

第二十一条 编印群众文艺辅导资料和信息资料,并积极创办馆办刊物,加强群众文化理论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交流。

第二十二条 开展数字化服务,建立馆网站,提供师资情况介绍、活动报名、展览、辅导、授课等相关服务,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本馆于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辅导者等。

第五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馆工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维持好工作秩序,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举办较大型文化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第二十六条 本馆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馆每年至少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一次公众满意率调查,满意率不低于90%。

萧山图书馆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规范图书馆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促进和保障萧山区图书馆事业发展,不断满足群众文化需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以及文化部《县以上图书馆评估标准》,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从方便读者出发,向读者提供便捷的、人性化的服务。

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三条 作为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图书馆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公益性服务建筑面积须占馆舍建筑总面积的80%以上。

第四条 服务区域环境清洁、整齐,保持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适宜的空气流通情况。阅览区域应保持安静,书库及外借、阅览区域要定期消毒,盥洗室无异味。本馆为无烟区,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图书馆服务区域夏、冬两季的室内温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在馆外设置醒目的馆名牌,馆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办证方法、借阅规则、收费标准、便民措施、开放时间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在馆内醒目位置向读者公示。使用文字和标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设立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室内有残疾人卫生设备和电梯。无障碍设备应标识明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行开架图书借阅服务,书架间距与高度、阅览桌之间的通道宽度及每个阅览座位所占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便读者。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第八条 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除本区居民外,还包括外地、境外的来萧人员。

第九条 每周开放时间应在72小时以上,节假日期间阅览、外借等对外服务窗口应照常开放。

第十条 因故需暂时闭馆,须经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一周向读者公告。遇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应及时告知公众。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提供文献借阅、查询和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预约借书、电话(或网上)续借、流动图书站点及为特殊困难的读者送书上门等便民措施。健全公共图书馆连锁服务体系,在全市区域内实行“一卡通”“通借通还”。

第十三条 向读者收取办证费和图书押金须经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以及发现读者外借图书逾期不还或损坏图书等情况,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确保不泄露读者提供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设立咨询服务台,解答读者有关阅读方面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书刊资料,主动为读者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建立网站,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网站设置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网上服务项目,对读者在网上的咨询、投诉要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 电子阅览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巡查,引导未成年人控制上网时间,每天连续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章 服务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规,采购正版文献,不得向读者提供盗版文献(包括视听文献、电子文献)借阅服务。

第二十条 图书排架按中图法分类号顺序排列整齐,开架图书错架率要低于2%。开架书库内要有专人巡视,帮助读者尽快寻找到需要的书籍。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仪表端庄,接待读者应使用普通话,并文明用语。要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尽力为读者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维持服务区域的安静,不得在服务区域内聊天、接听私人电话、吃零食,在服务区域内走动时要保持轻声,不得影响读者。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有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第二十三条 馆内消防设施健全,标识明显,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天雨时要有防滑措施。在大面积玻璃门窗上设置醒目提示标志,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四条 在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耐心倾听读者意见,虚心接受读者批评和投诉。对来自读者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五条 每年要定期开展读者满意率测评活动,了解读者的满意度情况,对读者反馈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整改,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萧山图书馆连锁体系各支分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萧山图书馆负责解释。

萧山博物馆服务标准(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博物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等,结合萧山博物馆事业现状和发展要求,制定《萧山博物馆服务标准》。

第二条 本馆是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原则,为公众提供陈列展览、讲解宣传、科学研究等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萧山博物馆。

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四条 本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馆舍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

第五条 本馆建筑规模符合国家标准,功能区块布局合理,有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陈列展厅、多功能厅等公共空间设施完善,免费向观众开放,方便群众参加活动。

第六条 本馆在醒目位置设置馆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在醒目位置上公告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第七条 本馆举办展览、讲座、论坛等活动,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向公众公示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条 本馆确保陈列设施运行正常,展品、陈列设施(展柜、场景、电子设备等)无霉变、积灰、脏痕等;陈列版面整洁、无污损;展品说明牌设置合理规范。

第九条 本馆确保公共服务设施齐全,配置合理。配备有无障碍设施及专用标识,通道保持畅通,方便残疾人进出。

第十条 本馆各服务区域保持环境整洁,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本馆为无烟区,禁烟标识明显;展区内外地面干净,墙面、屋顶无蛛网等污物;门、窗、墙、柱等无破损,无油漆剥落现象。

第十一条 本馆为观众提供有关广播服务,观众流量较大或发生意外时及时广播,维护秩序,避免混乱。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第十二条 本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公众实行免费开放(特殊展览除外)。

第十三条 本馆开放时间应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每年开放时间在300天以上,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正常开放。

第十四条 本馆积极保障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基本文化服务权益,将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生活困难群众列入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科学设置方便残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为他们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五条 本馆若因故需暂时闭馆,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遇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应及时告知公众。

第四章 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本馆根据办馆宗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和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本馆性质和藏品特色,举办主题鲜明、具有特色的基本陈列。同时积极举办原创性展览,引进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临时展览,每年举办一个月以上临时展览不少于8次,全年服务观众10万人次以上。

第十八条 积极打造“流动博物馆”,制定、实施送展览下基层活动计划,把展览送进校园、部队、单位、社区和农村等,每年送展活动在10场(次)以上。

第十九条 根据馆藏特色和研究成果,举办相关文物知识讲座,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咨询,为他们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 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理事会制度”“博物馆之友”;健全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扩大基层博物馆志愿服务的覆盖面;与企业、社会团体、媒体机构开展良好的公共合作,积极为社会提供未成年人教育、大学生实践活动以及特色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一条 根据观众要求提供相应讲解服务,因人施讲。上岗讲解要着工作装,佩戴工作牌,服装整洁,仪表大方;讲解内容准确,有一定深度和新意;口齿清楚、语言生动流畅;创造条件,为观众提供语音导览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数字化服务,构建多元传播主体,推动传播的互动性、参与性和体验性,通过博物馆网站、微信、微博、数字博物馆、宣传海报等渠道,及时更新各类信息,为观众提供馆藏文物、陈列展览等资源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馆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观众提问,免费提供各类宣传资料和轮椅、童车、存包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每年“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期间,积极开展有关博物馆、考古发掘、文化遗产保护等主题活动。

第五章 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须举止端庄,文明待人;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第二十六条 本馆工作人员应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主动引导观众有序参观。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文物安全技防达到国家标准;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举办大型活动时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第二十八条 本馆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配备观众意见簿,公开监督电话,及时处理观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坚持以观众为中心,建立通畅的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利用观众留言本、观众调查表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征求观众意见或建议,开展观众满意率调查,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观众文化需求,通过“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实现服务的精准化和推送的个性化。

第三十条 按时参加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博物馆年检,力争创建国家二级博物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可作为制定萧山博物馆绩效考评标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萧山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试行期一年。

杭州市萧山区博物馆

2015年6月

萧山区体育中心服务标准(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萧山体育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结合区体育中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三条 本中心由体育馆、体育场、综合健身馆、游泳馆、网球馆、门球馆、健身广场、健身苑点、室外篮球场组成,是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馆舍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场地和设施用途。

第四条 各开放场馆环境整洁,采光及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健全,消防通道畅通,无烟区禁烟标志明显。

第五条 在各开放场馆醒目位置设置场馆名牌,综合健身馆一楼服务大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收费标准、开放时间等在馆内醒目位置公告,使用文字和标识解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设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保持畅通,游泳馆有室内大型电子显示屏,馆内室温、水温及水质情况实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坚持卫生保洁值日制度,确保环境卫生清洁、舒适。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第八条 根据各开放场馆实际,每周固定时段向市民免费开放,非免费开放时段收费为公益性收费标准。

第九条 全年无休,体育馆、综合健身馆、网球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90小时,体育场、室外篮球场、游泳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节假日期间照常开放。

第十条 因故临时暂停开放,提前通过微信平台、场馆公告等及时告知公众。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承办大型公共活动,举办或承办体育赛事、公益活动,承办区级机关、街道、社区、学校、医院、民间社团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益体育文化活动,全年不少于10场。

第十二条 体育馆羽毛球场地、网球馆、室外篮球场、体育场等场馆固定时间向市民免费开放,辅导市民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开展,每年接待人数在100万人次以上。

第十三条 为区少体校提供训练场地保障;为门球协会、围棋协会、老年气排球队、网球队、排舞队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四条 在公益性收费时段,对持有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在校中、小学生有效证件的市民及1.4米以下儿童实行半价收费。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类体育项目培训班。

第十六条 为到中心参加运动、联系工作的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七条 为健身市民免费提供开水供应,各开放场馆配备急救包,提供运动受伤应急救助服务。

第十八条 开展数字化服务,建立体育中心网站和微信平台,提供本中心各类活动信息,公众可以通过微信平台进行游泳、羽毛球等培训项目预报名。

第五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服务礼仪等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统一着工作服装、挂工作牌,仪表端庄,礼貌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效率。

第二十一条 提供良好的服务,严格执行工作作息时间表,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服务督查奖惩制,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以虚心、负责、宽容、求进的态度,欢迎百姓的一切善意投诉,并制订处理方案,及时反馈信息。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产,反对浪费,增收节支;拾到失物,经值班馆长送交当天总值班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遵守安全保卫和消防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举办较大型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萧山区镇(街)文化广播站服务规范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镇(街)文化广播站建设,进一步加强镇(街)文化广播站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镇(街)文化广播站(以下称“文化站”),是按镇(街)行政区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第三条 镇(街)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检查,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四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镇(街)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建设应执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中心镇(街)文化站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以上,其他镇(街)文化站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上述面积均不包括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同意。

第五条 文化站的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报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公共电子阅览室)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文化站管理用房应设置站长室、业务工作室、资料档案室,并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装备以及办公桌椅、档案橱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第六条 文化站按辖区人口规模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至5名,设专职站长1名,享受镇(街)中层正职干部待遇。

第七条 将文化站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以上设立文化活动专项资金,按人均0.05册的标准配置图书购置经费,并逐年增加。

第八条 文化站承担以下职能:

(一)综合活动职能,组织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文艺排演等文娱活动;

(二)书刊借阅职能,实现图书、报纸、杂志借阅连锁服务和文献数字资源共享;

(三)综合培训职能,组织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实用科技知识培训和村级宣传文化员、业余文艺骨干培训;

(四)数字文化服务职能,充分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数字信息资源,实现文化信息共享;

(五)广播宣传职能,宣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传播农业科技知识、文化艺术知识,播报气象灾害和突发应急信息,监管辖区内广播电视网络;

(六)文化展示职能,组织开展书画、摄影展览和非遗项目展示;

(七)体育健身职能,组织开展各类全民健身活动;

(八)文物保护职能,保护辖区内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九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展览、讲座,普及文化、时政、法律、科学知识。年举办展览展示2至3期,举办讲座4次以上,宣传橱窗出刊不少于12期。

(二)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指导村(社区)文化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体骨干。每年组织开展文化活动6次以上;建立各类群众业余文体团队5支以上;每年举办单项性群众体育活动6次以上;每年举办4次以上培训班,对群众文体骨干和村级宣传文化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开展“一镇(街)一品”特色文化培育活动。

(三)协助区文化馆、图书馆等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年组织文化下村(社区)6次以上,每个行政村(社区)每月放一场电影,确保广播电视村村通,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文化站设立图书支馆,为群众提供书报刊借阅和电子阅览服务,配专(兼)职管理员2人。图书支馆藏书5000册以上,阅览座30座以上,电子阅览室配备5台以上电脑、宽带2兆。图书支馆依托公共图书馆连锁服务系统,实行“一卡通”“通借通还”。

(五)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依法加强本辖区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工作。开展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数据库和传承人档案。有条件的镇(街)应设立非遗展示馆。每年世界非遗日举行非遗展示活动。

(七)文化站应加强辖区健身苑点的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点,并常年对辖区群众开放。

(八)协助做好辖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本镇(街)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年开展文化市场管理活动不少于4次。

第十条 文化站实行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节假日开放时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应与当地群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第十一条 文化站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向公众公示开放时间、服务内容、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文化站应设置意见簿和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文化站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运行管理。应逐步创造条件,推行和建立理事会制度,以提高文化站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坚持与时俱进原则,根据我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发展实际,及时修改完善本标准。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萧山区文化示范村创建标准

续 表

注:文化示范村创建考核分必须达到200分。

萧山区文化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注:文化示范社区创建考核分必须达到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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