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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的规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

一、监督机关

各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普遍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予以统一监督和管理。我国实行由行政机关监督制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监督和保障制度

制度建设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可靠保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的规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机关的另一个重要工作是监督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制度,主要有:

第一,年度报告制度。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条例第32条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各项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5]。考核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工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如政务公开栏、政务信息简报、公开电话、部门网站等)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6]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应由社会进行民主测评,行政机关应掌握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社会评议结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挂钩,只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才为优良;其他均为合格和不合格。[7]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同时,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为“合格”的,应提出改进措施,而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并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必要时,可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无合法理由拒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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