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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国家档案馆应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查阅服务工作。对于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建设内容,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在馆内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应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有条件的档案馆也可在休息日对外开放。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级国家档案馆应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查阅服务工作。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根据上述要求,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解决好建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所需场地、设施、设备、经费和人员等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报送、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同级政府机关部门及时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被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的档案馆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制度,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转送、审批和答复程序,建立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审批机制。

对于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建设内容,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2008年6月,浙江省档案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规范(试行)》,对其建设内容提出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条件建设

(1)场地。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在馆内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可以是专门的查阅室,也可与馆藏档案查阅场所合二为一。为了方便利用者,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也可以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便于群众利用的场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面积应能满足日常利用人次的需要。

(2)设施及设备。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开放式档案柜(架),用于陈列政府及同级职能部门报送的政府信息。根据利用人次、规模,配置计算机、复印机、多媒体触摸屏等必要的查阅设备。查阅场所还应设立服务咨询台、资料索取点、导向指示牌等便民服务设施,以营造一个宽松、舒适、便利的利用环境。

(3)人员与经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接待和利用工作,建立根据利用需求灵活调配其他人员参与接待工作的机制。各级档案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运行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以保障日常工作的开展。

2.制度建设

(1)报送制度。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本级行政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主动送交关于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收集范围、审核程序、报送要求等规定,同时负责督促同级职能部门及时报送《条例》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制度、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并设立服务监督体系和投诉点。

3.业务建设

(1)收集。全方位、多渠道做好已公开政府信息的收集工作,加强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婚姻、土地、山林、房产、财税等信息的收集。在利用机关文件交换中心等正常接收渠道的同时,通过政务网、因特网、区域性电子文件中心等多种渠道和数字化扫描和录入、网上接收、网络采集、数据中心报送等多种形式,加强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目录和全文的接收,缩短报送周期,降低报送成本。

(2)整理。建立科学的分类、整理方案,使各类政府信息整理规范有序。按照机关部门或专题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者查阅利用。

(3)保管。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具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消防工作符合要求,能应付火灾、水灾突发事件,确保政府信息实体的安全。相关网络维护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目录和全文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安全。

(4)利用。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应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有条件的档案馆也可在休息日对外开放。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注意服务窗口的形象礼仪,熟知查阅政府信息的相关要求,并能主动、耐心、周到地为利用者提供服务。开展政府公开信息数字化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数据库,利用档案网站等平台对外发布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全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网上检索和浏览。适时编印馆藏政府信息目录,以向公众提供更有效、便捷的二次加工信息,方便群众利用。要结合实际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代查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不定期地开展送政府信息“下乡”、“进社区”等活动。

(5)宣传。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与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联系,积极开展查阅场所服务项目、利用效果等有关宣传,并结合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心的话题,适时在公众场所和基层推出一些服务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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