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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监督机制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两天后,监事会发布公告,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监督。对此,公司的监事会发出公告,对报告中有关问题提出质疑。通过对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使得宁馨儿的恶意并购计划流产,成为中国企业监事会成功行使监督职能的典范。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公司的监督机制

一、从一起案例谈起[13]

(一)案情简介

四砂股份公司是山东省淄博市的一家上市公司,1998年,艾史迪公司收购了4000万国家股,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00年1月,艾史迪公司又将在四砂的股权转让给北京宁馨儿公司。宁馨儿公司为了控制四砂的董事会,来自宁馨儿公司的刘彤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免去长期主抓生产、在四砂职工心中威信极高的柳长信的总经理职务和孙致太董事的职务,这样引发了四砂与宁馨儿公司长达几个月的股权之争2000年7月19日在5名董事中途退场、列席会议的监事也中途退场的情况下,四砂公司董事会形成了罢免公司一名董事、解聘总经理和聘任4人为公司新的经理班子等5项决议。虽然当时宣布最后通过决议时仅有两人在场,但该议案仍以6∶5通过。两天后,监事会发布公告,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监督。公告说,免去孙致太先生董事职务属无正当理由罢免公司董事,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未提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轻率地提出罢免总经理,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此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2000年8月,四砂公司再次举行董事会,会议提出建议免除丁慎宏监事会召集人身份等议案,在会上,几乎每项议题都遭到反对,最终又都以6∶5通过。随后,四砂公司公布了2000年度中期报告,也是由董事会以6∶5通过。对此,公司的监事会发出公告,对报告中有关问题提出质疑。由于宁馨儿始终未能真正进驻四砂,2001年6月,宁馨儿将所持四砂股份转让给山东高新投和山东鲁信置业公司。

(二)案例分析

1.宁馨儿入主四砂的真正目的。对上市公司并购一般有两种目的:一种是善意收购,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实现产权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种是恶意收购,即买“壳”圈钱,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向银行担保融资,通过造假在股市里圈钱。恶意收购一般会遭到原公司中小股东的抵制。宁馨儿的具体做法是由董事长刘彤指示柳长信和财务负责人“把中期报告做好点”,以达到配股的条件。柳长信抵制了这种做假行为,被董事会解聘了。如果配股成功,宁馨儿能吸纳资金接近2亿元,而当初宁馨儿收购四砂时仅花了1.2亿元,纯赚7000万元。这就是双方矛盾的根源。

2.董事会解聘董事、经理及监事的决议是否合法。本案涉及一个《公司法》上的问题,董事会解聘董事、经理及监事的决议是否合法?《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案中,董事会解聘总经理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权限的,除此之外,董事会解聘董事、监事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监事会对此提出监督公告是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监督职责。

3.监事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案中,监事会是代表公司职工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抵制大股东宁馨儿恶意圈钱计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使得宁馨儿的恶意并购计划流产,成为中国企业监事会成功行使监督职能的典范。

二、公司监督机制基本问题概述

(一)监事会

1.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2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为加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下列内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独立董事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监督力量太弱的缺陷。

1.独立董事的概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的责任。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即: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②具有独立性;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独立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以书面意见报送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5.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一,独立董事的监督权。独立董事有权对以下事项行使监督权,但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的同意: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独立董事的发表意见权。独立董事对下列事宜有权发表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上市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1)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2)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5)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6)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三、加强公司的监督机制

(一)现行公司监督机制中存在问题的表现

1.监事会只是“橡皮图章”。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监督属于大陆法系的公司监督机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但在实践中,监事会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的非常少。像本节四砂股份收购案中监事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例子,在中国的公司运作中是凤毛麟角的成功实例。大多数监事会对公司的管理疏于监督,有的甚至对公司的违法经营睁只眼闭只眼,监事会被称为“橡皮图章”。学界对监事会监督力度太弱进行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分析,普遍认为,我国监事会在实践中监督效果不理想是因为存在许多先天制度不足:[14]

首先,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明显不足,且缺乏监督的必要手段。《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没有提供法律保障,这样不可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法律却未能规定,如果董事会怠于或者不同意召开,监事会如何保障自己的监督权的实施。再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包括“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却未规定纠正和制止上述行为的请求方式,更未规定诉讼方式,没有明确监事会或监事相应的起诉权。这样即使发现了问题,监事会也无法实行有效之监督。另外,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具体监督行为主要强调的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监督,缺少人事方面的监督,不能对董事、经理进行人事方面的监督,这种情况对公司的监督本身就是无力的。

其次,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监事的选任受到董事的影响过大,往往是造成监事会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对监事人选的提名权,但事实上多数股份公司的监事都由董事会指定,股东大会象征性地通过。在董事会操纵下产生的监事会常常是董、监一体,难收监督制衡之实效。另外,监事往往来自公司内部,由于监事会成员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并且其教育背景和业务素质普遍较差,监事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立法本意是提高职工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但公司雇员对拥有人事任免权的经营者不可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监事会正常执行职务,还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但监事会经费依赖董事会拨付,严重影响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实效。

2.独立董事成为“花瓶”。

案例1[15]

2000年,当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魏杰教授著书立说,为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鼓与呼的时候,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最终成了该制度下的第一批牺牲品2004年6月11日魏杰发布辞职函称因无法了解和把握新疆屯河的真实运行情况,决定辞去新疆屯河独立董事职务。6月24日,上交所正式宣布,对未按规定在临时公告核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新疆屯河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公开谴责,独立董事魏杰自然也在被谴责人之列。随后,互联网上便有了对魏杰“临阵逃脱"的指责。在接受《法人》专访时,魏杰称,他去职的原因是“跟董事会闹翻了",在新疆屯河那次信息披露中的七件事竟然没有经董事会讨论过,作为董事之一他竟无法知情。连独立董事都不知情,那么普通股民更难知情,于是他就“愤然去职",而非媒体和网上所云“临阵逃脱"。

案例2[16]

“我是独立董事,但我绝对是个‘花瓶'。"长江商学院院长项兵的话,可谓一语道出整个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群体们的尴尬和窘境。

一家专业类证券报今年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的抽样调查更鲜明地展现了独立董事的边缘化心态。该份调查样本来自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四川、广东、广西、湖南、安徽九省市,所任职上市公司覆盖了商业、运输、纺织、电力、医药、冶金、传媒、科技等十余个行业,其中国企比例占3/4,应当说是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的生存现状和工作状态。调查结果显示,有54.5%的独立董事表示几乎每次都亲自参加上市公司董事会;有31%的独立董事表示自己至少亲自参加了超过2/3以上的董事会,两者相加,有85.5%的独立董事至少在出席董事会的问题上能够投入较多精力与时间,达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但与此同时,有33.3%的独董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有35%的独董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等有分歧的独立意见。超过70%的独董表示从未行使过或打算在未来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独董的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某些方面的审计或调查等权力;将近90%的独董表示自己从未或打算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有94.4%的独立董事表示自己从未或打算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据统计,2002年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有20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然而其独立董事对这些报表提出异议的仅有ST南华一家。有一则事例很能表现出独立董事那段无所作为的日子:一位在高科技领域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专家面对媒体关于其就职于某家公司独立董事的提问一脸憨笑:“我记不清是不是了,我得回去查查。"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是英美法系的制度,当时中国公司的监督机制处于监事会软弱无力的状态,中国证监会为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开出了“独立董事”的药方,但是我们看到,在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者违规披露信息的案件中,不乏独立董事作为责任人之一的情形。他们不仅没有发挥作为独立董事而应有的监督作用,相反,还在通过含有虚假记载的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为公司的虚假陈述放行。独立董事制度中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7]

其一,独立董事不独立。实践中,大多数独立董事人选是由大股东挑选或确定的。鉴于这种与大股东之间难以割舍的利益上的关系,至少就很难说他们是由中小股东推选出来的为中小股东利益服务的代言人。而且,独立行使职责的条件不充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审计的权力等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落实。

其二,独立董事不“懂事"。在现有的独立董事中,不乏大量专家学者、社会精英。他们能否在繁忙的本职工作之余,拿出足够多的时间,投入到兼职的独立董事工作中,值得怀疑。况且,术业有专攻,一些经济学家不见得就是懂得企业实际经营的专家;一些法学家或律师则可能连公司财务报告都看不懂。这种知识结构上有缺陷的人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身系数万投资者厚望时,这种缺陷就变成了令人难以原谅的“硬伤"。

基于以上两大原因,独立董事本身缺乏独立性,受聘于上市公司,很难客观地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不让独立董事真正了解公司的管理情况,将许多独立董事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都青睐专家、学者,这并不是为了让独立董事对公司运作进行监督,而成了宣传公司的手段,独立董事成为了上市公司的“花瓶”。

3.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权如何协调。根据《公司法》与《关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权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般进行业务监督、适当性监督,监事会一般进行合法性监督、财务监督;独立董事只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对剩余事项进行监督。但这并没有解决两者的监督权冲突和协调问题在实际中我们很难区分业务监督与财务监督,因为很多时候业务体现为财务凭证。缺乏财务监督,如何有效行使业务监督权?还有像关联交易与合法性监督也存在竞合,关联交易是法律禁止的,本身就具有违法性。总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权没有划分标准,在实践操作中也无法使二者配合,共同监督公司的管理。

(二)公司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1.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权。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机制虽然不健全,但仍然规定了监事会的监督权。监事会应当充分利用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权。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公告。以本节开头的四砂股份收购案为例,监事会的监督使宁馨儿的恶意收购计划胎死腹中,维护了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发挥监事会监督权的同时,需要对监事会制度进行改革。在从立法上维护监事会组织的独立性,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监事责任的独立性。法律还应详细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如公司业务状况调查权,人事监督权,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权以及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等等。

2.独立董事既要独立,又要懂事。

案例1[18]

北京《现代商报》报道,2004年4月28日,莲花味精(600186)发布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提出了《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解决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提案》,这是继三峡水利“独立董事事件"后,发生的有关独立董事“独立"的又一标志性事件。

不久前,三峡水利(600116)的4名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保留意见,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是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进入中国以来,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是“花瓶董事"的形象首次被打破。

莲花味精的独立董事提案称,鉴于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4年3月31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已达到9.49亿元,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为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独立董事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解决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事宜。

而对三峡水利来说,在8年前就开始被大股东拖入担保的“地雷阵"的三峡水利到现在终于开始感觉到面临的坏账危机。在4月10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提出,对因担保和被占用形成的2.5亿元做全额预计负债或计提坏账准备。但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这一议案在此前遭到了公司全部4名独立董事的反对,与会者一致要求“暂缓表决",致使本次股东大会休会。

这一次,针对独立董事的“保留意见",三峡水利于3月中旬聘请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万州分所对万州电力开发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至此,应该说三峡水利的4名独立董事代表中国独立董事群体取得了第一个回合的胜利。

案例2[19]

2003年8月21日,ST南华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以6票同意,1票弃权,通过了独立董事方轮、阮标荣的《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权的临时议案》。这是国内独立董事提请对董事长一职进行调换,并且获得通过的第一个提案。

上述案例都是我国独立董事在现实中发挥监督作用的实例,这也表明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监督方面还是有用武之地的。

针对独立董事无法独立和懂事的现实情况,中国证监会即将发布关于加强独立董事监督权的规定,并于2004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写明:“证监会将用独立董事的良知与公信,去呵护小股民的弱势,在防止关联交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三个问题上,独董们拥有特别职权"。“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包括,规定上市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有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明确提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即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打破了大股东推举独董的做法。最后,“征求意见稿”规定,独董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20]

3.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

案例1[21]

2004年6月16日,伊利股份临时董事会通过了罢免俞伯伟独立董事资格的议案,理由是:“2003年以来,由独立董事俞伯伟先生之主要社会关系是担任主要职务的公司,与本公司进行了关联交易,且交易数额较大,对于前述关联交易,俞伯伟先生事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进行通报并履行相应回避表决程序"。

案例2[22]

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应是中国独董被问责之第一人。2001年9月27日,因为郑百文发行上市后编造虚假利润等原因,证监会宣布对郑百文独立董事、退休教师陆家豪处以10万元的罚款。证监会方面称陆家豪作为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上市申报材料、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以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或津贴等理由主张减免处罚。而后许多明哲保身的独立董事们纷纷请辞。

许多独立董事认为,自己不过问公司的管理事务就可以不被解聘、不得罪上市公司。这种误区恰恰是忽略了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责任。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一样,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如果董事会决议违法、公司进行非法经营,独立董事难以脱责。独立董事不能以自己不参加公司管理为由抗辩。因此,独立董事一定要明确自己承担的责任。从这一意义上说,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诉詹德威知情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it.gov.cn

[2]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典型案例。

[3]关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详见本章第四节“公司的监督机制”。

[4]《企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载www.chinalawedu.com

[5]案例来源:www.chinalawedu.com

[6]《从本案谈隐名股东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载www.chinalawedu.com

[7]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叶建民诉惠州市新世纪建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r.cn

[8]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颁布:《衣可绮公司诉周宝军隐瞒在中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受聘为本公司部门经理诱使其与中远公司签订合同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返还所得收入案》,载www.search.law.com.cn

[9]段厚省:《论董事责任执行———兼论确立我国的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载www.chinalawedu.com

[10]股东派生诉讼详见本章“股东及股东会”一节。

[11]《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开庭》,载www.chinalawedu.com

[12]李煦、牛爱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0万空壳公司董事长受审》,载www.chinalawedu.com

[13]《公司私设小金库董事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判罚金》,载www.chinalawedu.com

[14]刘政等编著:《中国企业经典法律案例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264~269页。

[15]孙斌荣、周仕金:《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载www.chinalawedu.com

[16]张衍阁:《中国独董大起底》,载www.chinalawedu.com

[17]潘峰:《证监会赋予四件攻防法宝独立董事腰杆挺起来》,载www.chinalawedu.com

[18]何洪:《独立董事制度先天不足》,载www.chinalawedu.com

[19]王凌旭:《打破“花瓶"形象、独立董事走向独立》,载《北京现代商报》第553期,2004年4月29日。

[20]潘峰:《证监会赋予四件攻防法宝独立董事腰杆挺起来》,载www.chinalawedu.com

[21]潘峰:《证监会赋予四件攻防法宝独立董事腰杆挺起来》,载www.chinalawedu.com

[22] 张衍阁:《中国独董大起底》,载www.chinalaw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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