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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伦理上,权利始终与义务相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性权利与性义务在性行为中不可分离,辩证统一。在现实生活中和性权利与性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婚外情、婚前性行为或同居行为的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因为,这些人只强调个体的性权利,却排斥他人的性权利,只强调他人的性义务,却忽视自己的性义务,是典型的唯权利论。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伦理上,权利始终与义务相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在人们的性行为中,权利义务必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享受自己的性自由,不承担性义务是不道德的;同样只要求人们履行性义务,不让享受性权利也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性权利与性义务在性行为中不可分离,辩证统一。在现实生活中和性权利与性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婚外情、婚前性行为或同居行为的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这三种行为被福建大学的江剑平教授喻为最常见的越轨性行为。之所以称为越轨性行为,是因为此三种行为违反了性道德规范,是不被社会大多数人所赞成、所认可的行为。对于大学生来说,由于他们特殊的年龄阶段和生理因素,性行为的发生频率明显高于其他群体,尤其是婚前性行为。根据笔者的本次调查数据显示,99.9%的大学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只要感情深无需指责,51.1%的大学生认为只要两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性关系,只有31.5%的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有排斥态度。可见,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有高度认同感。62.2%的大学生认为婚外情是不道德的行为,其余对婚外情表示理解或态度中立。但有些大学生的评价前后矛盾,道德观点模糊,法律意识淡漠,说明大学生在对这两种性行为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中陷入到矛盾的泥潭。因此,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这两种性行为的道德价值,作出正确的性道德选择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1.婚外情的道德价值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来,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婚外情是各国法律所打击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要处重刑,直至死刑,对婚外情的处罚可谓严厉至极。因为婚姻中的性爱是具有排他性的,而且这种排他性是被法律和道德所承认并受法律保护的。恩格斯也指出:“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性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在妇女身上无例外地得到实现,……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43]因此,在古今中外的人类历史上,几乎在所有国家的性文化中,婚外情的社会危害成为公认的、普适的性道德观,所以在伦理道德评价上自然不被社会所肯定,不被大众所接受。如此看来,婚外情必然危及他人家庭的平衡稳定,影响配偶的合法权利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它既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行为,既违背了性法律义务也违背了性道德义务,并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的性权利。然而,在历史上无论各国如何处置婚外情都无法杜绝它的发生。即便是当今社会,在恋爱自由和结婚自由原则的倡导下,并且在自愿缔结的婚姻中,婚外情不可避免的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存在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调查研究显示,凡涉及婚外情的当事人最常见的借口是由于婚姻生活不和谐,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在不能离婚的情况下,只能以婚外情作为补偿,在他们看来婚外情只是不合法但合情合理。其实此种行为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结果始终是恶的。因为,这些人只强调个体的性权利,却排斥他人的性权利,只强调他人的性义务,却忽视自己的性义务,是典型的唯权利论。也就是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自己的情感质量,却忽略了对配偶和孩子的隐性伤害,尤其是对未成年孩子的价值观所产生的负面导向作用。

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婚外情的评价渐趋中性化和宽容化,在评价婚外情的道德价值时将感情因素放在第一位,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放在第二位。比如包“二奶”、包“二爷”现象就是这种观念影响下的产物。这些因素深深地影响了高校学子们的观念,有些大学生也陷入到别人的婚外情泥潭中不可自拔,甚至有人已涉嫌重婚罪。因此有些高校不得不作出一些惩罚性规定,如华南师范大学新颁布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规定:“与异性非法同居、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常深夜上网、看影碟或者玩游戏,妨碍他人正常休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而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也规定:“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等。[44]这些规定尽管有争议,也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但至少可以证明高校有了明确的道德指向性意识,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有意义的尝试。现如今,各高校对大学生的婚恋观、性行为缺乏道德干预意识,将性道德问题完全视为个体的私事,与学校教育无关。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不是开明的表现,而是放任自流的不作为行为,将不利于学生健康全面的发展。根据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大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选择能力还存在着影响他们健康全面发展的诸多因素,高校应该有义务在性道德教育上,积极引导大学生的性道德观朝着健康、合法、文明和有序的方向发展。

2.婚前性行为的道德评判

由于在封建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婚前性行为不涉及财产问题和其他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历史上除了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均未在法律上规定婚前性行为的惩罚措施。但几乎所有国家的伦理规范中,婚前性行为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有伤风化的行为,尤其是有些国家的传统文化中特别重视贞操观,人们对婚前性行为是排斥的或极度排斥的。但是在人类历史上,自建立婚姻制度以来婚前性行为也从未间断过,而且自近现代以来,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增强,道德观念的不断刷新,尤其是西方性解放运动的影响下,婚前性行为现象逐渐在各国普遍存在。社会调查显示,当今中国婚前性行为也呈上升趋势,而大学生是婚前性行为的高发群体。尽管在本次调查中,承认已有婚前性行为的大学生只有12.6%(由于婚前性行为的隐私性极强,不少人不愿暴露自己的隐私,估计实际情况远要大于这个比例)。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学生正面临艰难的性道德选择,这种艰难在于既有生理与心理的困惑,又有伦理道德和性价值观的困惑。在本次调查中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该不该发生的评价,主要以感情的深浅程度来决定,这说明绝大多数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将性行为视为个人的私事,没有必要指责。其实,这样的评价只肯定性的自然属性,而忽视了性的社会属性;只肯定人的欲望的合理性,排斥或否定性道德的约束力,最终会为纵欲打开方便之门。那么,到底如何评价婚前性行为的道德价值呢?

按照婚前性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不同,可以分为享乐型的婚前性行为、功利型的婚前性行为和婚姻允诺型的婚前性行为。享乐型的婚前性行为将爱与性分离,性自由与性义务分离,这种性行为的动机与效果都是恶的,是不道德的行为,是社会不能接受的;功利型的婚前性行为是为了达到某种功利目的,出卖肉体和灵魂,是变相的卖淫行为,动机是恶的,效果当然是恶的,自然也是社会所不提倡的;婚姻允诺型的婚前性行为是出于真正爱情,是双方完全自愿的性行为,在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这种性行为是大学生普遍肯定的婚前性行为。但笔者认为这种婚前性行为尽管可以理解但不该提倡,因为不确定因素太多,动机善并不能使结果也善,这种爱情仍然没有安全感,不能稳固地享用爱情。笔者认为大学生在恋爱活动中不妨先采用柏拉图式的爱情方式,这种爱情观就是超越肉体的纯精神的感情,只有在这样的精神交往中,才能培养出真正的友谊和道德高尚的爱情。正如苏霍姆林斯基在论述爱情时所说:“在我们的社会里,一个人的真正幸福就是他有丰富的精神世界,这种精神世界的核心就是高尚的意识和人的尊严感,只有拥有这种丰富的精神世界的人,才能有深厚的、道德高尚的爱情。”[45]

3.正确认识性权利与性义务的统一关系

在法律上来说,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法律权利是指主体根据法律和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的一种资格;而法律义务是指主体依法从事某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46]任何人在享受性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人们的性权利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只有在性法律关系中实现,也就是只有在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中,人们的性权利和性义务才能统一起来。因为在两性法律关系中,一方的权利与他方的义务相对应。这种性权利与性义务的平等对应性、统一性受到法律的神圣保护。比如说2003年的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从法律上来说,这种义务带有强制性,如果违反此义务,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统一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不制定婚姻法,也没有一个国家提倡允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婚外情行为。因此,当今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要靠婚姻家庭的稳定来维持,每个个体有义务承担婚姻家庭的道德责任。如此看来,婚外性关系就对已经结成的家庭组织产生了分裂影响,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对他人的排他性权利产生了损害。因此,无论是婚外性行为还是婚外情都是不道德的,更是违法的。年轻人只有懂得了婚姻家庭存在的意义后才不会轻易地堕入婚外情。

在伦理学上,性权利与性义务必然也是统一的。霭理士对性道德与个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文明进展到今日之下,所谓性道德的中心只能是个人的责任心。如果没这种责任心的发展,当前的新性道德运动,不可能将性的关系从强制与束缚之下解救出来。即便是可能,那后果是极其危险的,一个人欲横流、无可挽救的世界将会出现。因此,人们只追求自己的性自由,而缺乏对自己、对他人和对社会的责任心是不可能实现的。性自由与性责任必然是统一的,不能分离的,在任何社会里绝对的性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伦理学上所说的责任心就是良心。良心是隐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一种意识活动,如果说义务是自觉意识到的道德责任,那么,良心就是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47]个体的道德义务不像法律义务,不具有强制性,是靠个体的道德自律实现的。因此,同居行为或婚前性行为中,浪漫的或享受型的性自由的实现就缺乏相应的责任自觉意识。这种性关系就像康德说的:一个个体充当着另一个个体获得快感的工具,这与人的尊严相对立。当然对于双方都是不道德的、不负责任的,更是对神圣性爱的亵渎行为。尽管这种亵渎行为可能产生短期的快乐和幸福感,但无法形成持久的、高尚的两性关系。婚姻允诺型的婚前性行为可能是出于真正爱情,这种因爱情所发生的性行为是否亵渎了性爱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就像涂尔干分析到:如果这种融合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这样形成新的统一体是持久的,那么从这一刻起,亵渎就不再存在了。另一方面,假若这两个个体在合而为一之后再度分离,假若每个个体在把自己奉献给另一个体之后,再次要求自己的独立,那么,亵渎就依旧是彻底的和不可救赎的。[48]可以说毫无法律保障的性自由结合没有构成相互尊重的关系纽带,反而有可能割裂这种纽带,也有可能使爱情发展到个体所不希望的方向。分离后的两个人可以彼此视为陌生人,但他们会发现当他们再次相逢时彼此就会很尴尬,由于双方根本没有什么秘密可言,重逢必然使两人陷入道德困境或尴尬场景。因此,人们在实现自己的性权利、性自由时,一定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将性权利与性义务的辩证关系自觉地应用在两性之间的性关系中。应该以爱情为主导,以自己的权利为前进动力,以对方的同等的权利为前提,以不侵犯所有相关者的个人权利为界限。[49]所以,在性道德选择活动中大学生既要注重性权利,也不可忽视性义务,只有将性权利与性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所做出的性道德选择,才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根据本研究对大学生的性道德意识现象、性道德规范现象和性道德活动现象的调查分析,当代大学生在这三个性道德现象方面明显存在着道德矛盾和冲突。如一方面对恋人的背叛行为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却对三角恋和多角恋表示理解;一方面认为贞操很重要,另一方面却认为只要感情深、双方自愿的婚前性行为就无需指责;一方面大多数男生对性观念和性行为开放表示支持欢迎,另一方面却对恋人的失贞问题耿耿于怀;一方面认为婚外性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另一方面却对女大学生充当“二奶”的社会现象表示理解……凡此种种,表明大学生情感的易变性和不确定性,思想的不成熟性以及行为上的冲动性。这些特征决定了他们在面对道德的二律悖反时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与选择,在处理欲望与理性、利益与道德、灵魂与肉体、情爱与性爱等问题上,难以在感性与理性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正是大学生缺乏成熟的性道德判断力和选择力的明显表征。

对于大学生来说,如何消解这些矛盾主要取决于个体的道德智慧。因此在大学生的性道德教育中首先有必要让他们了解理性与欲望、情爱与道德的辩证关系的实质,明晰性道德选择中所蕴含的丰富深刻的哲理,以增加他们的道德智慧,增强道德的认知能力,从宏观上有力把握性道德选择的尺度,合理调控情欲。换句话说,有了正确的道德认知,实质上就是从他律走向自律的升华。这是提高大学生性道德选择能力的理论前提,也就是通过哲理的梳理,提升性道德观念和性道德规范方面的认知能力,从理论上武装他们的头脑。而要真正进行正确的性道德选择活动,除了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外,还必须让大学生掌握性道德选择的科学尺度和原则。在具体的、复杂的性道德选择中需要正确处理:目的与手段,动机与效果、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辩证关系,并熟练运用于道德活动中。这样的性道德选择是建立在积极、主动之上的自觉自愿的选择,不是盲目的屈从或被动的选择,而是符合性道德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具有更高价值的选择。更是个体形成较高级别的道德认知能力,并将道德他律自觉内化为个体真正的道德自律后的愉快选择。这才是大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保证,也是社会和谐、文明、稳定、有序发展的根基。总之,笔者认为当前大学生性教育的核心是性道德教育,而性道德教育的核心应当是性道德选择能力的有效提升。只有个体形成较高级别的道德认知能力,才有可能形成一定的道德自律,当道德他律内化为个体真正的道德自律时,个体才能感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这就是当代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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