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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含义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1.1 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含义历史上对于权利的论述有不少,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唯心主义思想家康德等人主张的“天赋人权论”。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权利不过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一般认为,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8.1.1 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含义

历史上对于权利的论述有不少,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唯心主义思想家康德等人主张的“天赋人权论”。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权利不过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一般认为,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或保障。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只有经法律的规定,权利才具有法律根据,并受法律保护。

(2)权利仅是一定行为的许可而不是行为本身,权利享有者拥有权利,但不一定行使。

(3)权利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4)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有权向国家司法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有义务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来恢复公民的权利,或者使享有权利者依法得到补偿,使侵犯权利者受到处罚。

法律上的义务由国家规定,这与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法律上的义务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违反或拒不履行公民义务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一般认为,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按性质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的义务,即国家法律规定公民必须作出的某些行为;另一类是消极的义务,即国家法律规定公民不得作出或禁止作出的某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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