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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重婚罪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如何认定重婚罪?林某忍无可忍,最终自诉到法院,要求追究王某与罗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查明,自诉人林某指控的事实内容基本属实。因此,重婚不仅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观念,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对于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行为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求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

2.如何认定重婚罪

案情介绍

王某(男)与林某(女)是北京平谷县的农民,于197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生有两女一男,都已经成年,日子在平淡中度过。1995年,王某进城务工,不久之后在平谷县某批发市场租了一个铺位,开始经营水果生意,而林某则仍留在村里务农。随着生意日渐红火,王某一个人忙不过来,便有意找个帮工。2000年9月中旬,王某经人介绍雇用了罗某(女)到店里帮忙一起卖水果。罗某曾结过婚,后来因和丈夫感情不和而离异,带着6岁的女儿独自生活。由于妻子不在身边,加上每天从早到晚一起在店里忙活,王某与罗某竟然渐渐产生了感情。一开始,王某还顾忌到自己毕竟是已婚之人,两人只是偷偷发展地下恋情,渐渐地两人的胆子越来越大,恋情也逐渐公开化。当年11月初天气渐冷后,王某以天冷改善小孩居住条件为由,不顾林某反对,硬是将罗某及罗的小女儿一起接到了他自己的家中,从此与罗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勒令妻子林某搬到另一处住所内独住,并提出离婚要求,林某坚决不从,为此王某多次殴打林某。后来,由于林某及其子女的不断反对,王某与罗某便于2001年2月的一天从家中拉走被褥、灶具等生活用品,搬到本县另一个村的村民家中租住,二人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林某忍无可忍,最终自诉到法院,要求追究王某与罗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自诉人林某指控的事实内容基本属实。二被告人以夫妻关系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水果生意不分内外,罗的小女儿视王某为父亲,其上学的费用由二被告人共同经商的收益中负担。当地群众均以为二被告人的关系是夫妻。上述内容均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系有配偶之人,却仍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与之以夫妻关系相待,共同起居生活,二被告人之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准则,致使林某的合法婚姻关系遭到损害,而且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均已构成重婚罪。根据二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258条和《婚姻法》第3条第2款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解除被告人王某与罗某间的非法婚姻关系。

案情评析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关于如何认定重婚,早在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就规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果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当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实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而根据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不仅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观念,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对于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行为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求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

那么,怎样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罪呢?从《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可以得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本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有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另一类是没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主体存在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第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实行了重婚的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举行结婚仪式、领取结婚证,也可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满足以上四点,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犯有重婚罪。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王某在未与其妻子林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公然与被告人罗某同居,而被告人罗某虽已经离异,但明知王某是有家室的人而仍与其同居,两者均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而从有关证人证言来看,两被告人在同居期间,其街坊四邻经常看到他俩同进同出,一起做生意,一起抚养小孩,不知内情者都以为他们是一对夫妻,因此他们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同居的程度,符合“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标准,足以认定其行为满足重婚罪客观方面的要求,王某与罗某均构成重婚罪。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王某虽然与罗某同居,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并不足以使家人、朋友、邻居等认为他们间是夫妻关系的,则即使罗某明知王某已经有妻子,两人也都不能构成重婚罪。另一方面,如果罗某与王某同居时并不知道王某已经有妻子,那么即使罗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则只有王某才构成重婚罪,罗某因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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