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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付凭证,如何认定借款是否交付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交付凭证,如何认定借款是否交付_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 2008年9月5日,借款人厉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某借款人民币75万元,借期一个月,同时出具了借据,陈某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借据上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厉某却下落不明,吴某要求陈某偿还未果。对此,吴某曾于2009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厉某和陈某还款。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没有交付凭证,如何认定借款是否交付的问题。

热线疑问

2008年9月5日,借款人厉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某借款人民币75万元,借期一个月,同时出具了借据,陈某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借据上签字。吴某主张,出具借据当天,吴某将75万元现金交付给厉某。后其又自认借款系通过银行汇付,但不能提交相关银行凭证。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厉某却下落不明,吴某要求陈某偿还未果。对此,吴某曾于2009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厉某和陈某还款。另查明,吴某提交的借条原件顶部经过裁剪,借条顶部写明“以吴某当天的银行汇款为准,否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吴某为诉讼需要故意剪去。问在本案中,吴某没有交付凭证,如何认定借款是否交付?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没有交付凭证,如何认定借款是否交付的问题。在本案中,应认定出借人吴某没有交付借款给厉某。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当事人不得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出借人在前后两次诉讼中就借款交付方式系银行汇款还是现金交付做出了不同的陈述,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所谓禁止反言是指禁止一方当事人否认法律已经做出判决的事项,或者禁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表述或沉默)或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做出与其之前所表述的(过去的或将来的)事实或主张的权利不一致的表示,尤其是当另一方当事人对之前的表示已经给予信赖并依此行事的时候。现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认定借款尚未实际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没有交付,则合同不生效。如主合同无效的,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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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5日,借款人厉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某借款人民币75万元,借期一个月,同时出具了借据,陈某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借据上签字。吴某主张,出具借据当天,吴某将75万元现金交付给厉某。后其又自认借款系通过银行汇付,但不能提交相关银行凭证。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厉某却下落不明,吴某要求陈某偿还未果。对此,吴某曾于2009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厉某和陈某还款。另查明,吴某提交的借条原件顶部经过裁剪,借条顶部写明“以吴某当天的银行汇款为准,否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吴某为诉讼需要故意剪去。问在本案中,吴某没有交付凭证,如何认定借款是否交付?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没有交付凭证,如何认定借款是否交付的问题。在本案中,应认定出借人吴某没有交付借款给厉某。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当事人不得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出借人在前后两次诉讼中就借款交付方式系银行汇款还是现金交付做出了不同的陈述,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所谓禁止反言是指禁止一方当事人否认法律已经做出判决的事项,或者禁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表述或沉默)或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做出与其之前所表述的(过去的或将来的)事实或主张的权利不一致的表示,尤其是当另一方当事人对之前的表示已经给予信赖并依此行事的时候。现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认定借款尚未实际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没有交付,则合同不生效。如主合同无效的,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具体到本案,首先,吴某自认借款系现金交付,后又认为系通过银行汇付,但不能提交相关银行凭证,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其次,吴某提交的借条顶部经过裁剪,借条不完整,且吴某不能合理地说明理由。故可认定吴某将借款交付给厉某的证据尚不够充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不生效,保证合同也不生效。故陈某对吴某的债务不承担保证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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