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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义利统一原则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坚持义利统一原则(一)义利统一:实现公司道德与利益的最佳结合义与利的关系是一个现代而又古老的伦理学话题。(二)构建义利统一观为基础的公司信用文化我们看到,传统的“信”是与“义”结合在一起的,或者说“信”随“义”走,“义”指向哪里,“信”就实践到哪里。公司市场的伦理道德认同功利性道德,排斥超功利性道德。

三、坚持义利统一原则

(一)义利统一:实现公司道德与利益的最佳结合

义与利的关系是一个现代而又古老的伦理学话题。现代公司为了谋求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寻求义利统一,实现道德与利益的最佳结合。而传统文化的“义利之辩”值得我们把握:“利”应以合义为导向;合理的“利”为“义”,“义”之所在才是真正的“利”。一旦见利忘义,多行不义必自毙。新时代的公司员工应确立如下“义利观”三个要求。

1.公众利益是公司员工服务的终极目的,个体利益不应逾越社会公众利益之上

从形式上看来,公司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似乎应唯客户利益是从。然而,公司服务从本质上观察,其业务约定的最终委托人是社会公众。尤其是上市公司,众多的现实投资者与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公众利益是天然合理的,只有“公众利益”至上,即在面临不同方案选择的情况下,毫不犹豫地选择社会效益最大化方案,现代公司才会不断走向公众的期望。

2.个体利益有其现实合理的存在性,“义”不必再游离于“利”之外

强调“公利”(义)为本,并非固守虚假的社会本位主义,以否定“私利”的合理性及其道德上的遵循性,从而否定个体利益作为道德目的所具有的本质意义。事实上,个体利益的获取才是使一个社会、一个道德模式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的最后依据。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承认其公司员工个体利益有其现实合理的存在性,正当之“义”不必、也不应该游离于“利”之外。

3.当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弃短就长,方为“合义”

公司的制度创新,不仅取决于职业界内部的自主选择,还取决于外部的约束偏好。走合伙制之路,可能使短期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对于给定的利益而言,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制意味着来得低。因此,业内人士缺少选择合伙制的强烈动机。但一味指望用有限责任换取公众的无限信任,显然难以奏效。是应付现在,还是放眼未来,公司不难作出回答:短期利益的土壤里生长不出信用文化,长期利益才是滋养信用文化的雨露。

通过上述三要求的确立,可以初步形成新义利观的框架:公众利益是公司永远的旗帜,个体利益是“义”的物质支撑,短期利益服从于长远利益。公司应记住伟大的思想家孔子的话,他说,虽然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但“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青年学者欧阳润平在其论著《义利共生论——中国公司伦理研究》中认为,公司义利统一原则的要求包括:

(1)奉行利己不损人、谋利不损义及谋义不损利原则的义利共存,为己必先为人、谋利必先谋义原则的义利共融,不为谋利而谋义原则的义利共生等三个层次;

(2)义利共生型公司伦理及其运行的基本要求是将人道主义、集体主义和科学求是精神贯穿于公司的人员、生产、交换、分配及沟通准则之中,体现于公司决策、激励、监督和教育机制之中;

(3)公司实践义利共存价值理想的基本保证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合理有效的政治经济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中西方优秀公司的发展壮大历史也从事实上证明:公司从义利共存、义利共融和义利共生是公司伦理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构建义利统一观为基础的公司信用文化

我们看到,传统的“信”是与“义”结合在一起的,或者说“信”随“义”走,“义”指向哪里,“信”就实践到哪里。所以,对于部分公司遗失了信用的问题,应从“义”的迷惘中去寻找原由。一旦公司融入转型经济的洪流——“利”成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的时候,传统与现实便从此发生了剧烈冲突,并引发了信用文化和信用秩序的迷失。观点之一是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似乎必须做到舍利取义;观点之二是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微观机制运行的实体,体现着竞争规则和职业精神,既利他又利己,义必须在利前;观点之三则认为在通向超然独立的殿堂的途中,不必守身如玉,某些失信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难以避免的。

显然,第一种观点会导致义与利的对立,第三种观点可能导致实务中对信用的放纵,那么,第二种观点代表着新义利观导向。

正直守信,率先垂范,是现代公司信用文化的基石。人本正直,不应被迫正直。讲究良知,崇尚理性,是现代公司信用文化的主体。有时,客户会提出超越专业规范的要求,试图购买鉴证意见;有时,客户会发掘专业规范的空白地带,获取非信用利益……公司要么屈服于感性,要么登高望远,让良知弹劾盲从。显然,后者是公司的正确选择。

(三)肯定合理合法的功利主义

我们假设的前提,是把一切经济活动定义在“经济人”或“社会人”的基础之上,因此,经济与道德具有可分、不可分的两重性,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功利,如何解决功利性与超功利性、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

1.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的两面性

市场经济具有功利性,它排斥超功利的道德,而不排斥那些允许个体追求、保持或争取自己正当功利的道德规范。如,在一种对交易双方都能带来利益的买卖中,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必须有的——这里起作用的是诚实与平等的道德;在借贷活动中,守信用,及时付息还贷是必须的——这里起作用的是守信、负责任的道德;在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中,机会均等、排斥垄断和特权是必须有的——这里起作用的是公平、公正的道德;在独立审计中,委托与被委托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它应当是独立、客观、公正进行的——这里起作用的是公司道德和注册公司师审计职业道德……对这一类道德,不能称之为超功利道德,因为它并不要求人们完全放弃自己的正当功利,而只是要求人们放弃对市场经济带来负效应的不正当功利。这一类道德之所以是市场经济需要的,因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是建立在机会均等基础之上的公平竞争。为了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必须确立这样的市场规则:它一方面允许每个个体在竞争中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防止以一己之私的追求堵塞了他人的利益追求。体现在这些规则中的道德便是社会公认的公德。公司市场的伦理道德认同功利性道德,排斥超功利性道德。

2.自律性与他律性的对立和统一

自律性是正当功利的道德本性。自律——把行善视为目的,他律——为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给他人提供好处的行为。自律是同行为的功利性相一致,但作为纯粹“经济人”,自律与他律又是排斥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人,在扮演“经济人”的同时,依然具有“道德人”的一面。在市场中就有可能出于某种非功利性的考虑,而放弃追求最大限度的物质利益,仅满足于适度利益。在这样的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行为中,既有他律,也有自律的成分。处理得好,两者是一致的;处理不好,两者则是相互矛盾的,而且呈此消彼长的状态。“公司假账”就是在两者矛盾无法统一条件下而产生的。超功利性是产生“公司假账”的根源之一。

3.正确理解功利主义

(1)功利主义不等于利己主义。功利主义是调整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的和谐统一。功利主义包括功利利己主义,也包括功利利他主义。事务所受公司委托进行审计,需要收费,如果出具审计报告是独立、客观、公允、真实的,这既是利己功利主义,也是利他功利主义,是完全正当的,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受法律保护,符合职业道德原则。反之,见利忘义,为了追求利益,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既损害了自身的功利,也损害了公司功利,更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功利。

(2)为了发挥功利主义的正面效应,限制它的负面效应,以公正原则来补充功利原则,以公平原则来补充效益原则,防止出现损人利己的功利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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