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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权利义务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共同生活,是婚姻效力的组成部分。各国婚姻家庭法均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受害人有权通过诉讼强令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义务人无故拒不履行扶养配偶另一方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夫妻一方具有自我扶养能力却一味地依赖对方扶养,也与婚姻法规定精神不符。

七、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一)扶养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从广义上来说,扶养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指一定范围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我国刑法、继承法采此解释。当代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采广义说。狭义地讲,扶养是指同辈亲属相互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从世界各国立法看,依据扶养关系主体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不同,扶养的条件也不同。以扶养程度为据,可把扶养区分为两类:一是生活保持义务,二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生活保持义务是指扶养义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供养和扶助的责任,以维持对方具有与扶养人相同水平的生活,如父母扶养未成年子女、夫妻相互扶养即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指扶养义务人在对方不能独立生活或者需要扶养时才提供供养和扶助。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扶养,扶养义务仅在不降低本人生活水平的限度内给予扶养,扶养人与受养人无须保持同一水平的生活,如兄弟姐妹间的扶养、祖孙间的扶养等。

婚姻是人们传统基本生活方式之一。结婚后,配偶相互供养和扶助,是婚姻的一大社会功能。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离不开扶养与扶助。整个婚姻生活就是配偶相互扶养、相互扶助的过程。扶养权利义务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共同生活,是婚姻效力的组成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养是婚姻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夫妻关系的基本表现。夫妻也应该保持相同的生活质量,接受同一水平的生活。

各国婚姻家庭法均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早在古罗马后期,法律就有协助义务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为夫应保护其妻,妻应协助夫料理家务,并可为他方进行自由民身份之诉。到中世纪,在夫妻一体主义的立法思想下,夫妻实际上仍有相互扶养义务。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后,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比利时等国家庭法,都有夫妻相互扶养、帮助、救援义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该义务的依法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二)扶养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理解这一规定应把握三个方面。(1)夫妻间的扶养是基于婚姻效力所生。配偶在经济上相互供养、在生活上相互扶助,是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从程度上讲,配偶间扶养应理解为生活保持义务。(2)接受扶养是夫妻的法定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扶养。当一方不主动履行扶养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根据《婚姻法》第44条规定,被遗弃的配偶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有权通过诉讼强令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3)扶养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义务。义务人无故拒不履行扶养配偶另一方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遗弃配偶的,构成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第46条规定,遗弃配偶的,无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对夫和妻双方是对等的,但立法重点在于保护已婚妇女的受扶养权。

配偶的扶养是对自我扶养不足的补充和保障。如果夫妻一方具有自我扶养能力却一味地依赖对方扶养,也与婚姻法规定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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