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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新《婚姻法》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颁布新《婚姻法》从一般意义上讲,为了实行有效制度化管理,法律制度和行为准则的制定和修改是一项经常性的组织管理工作。到1950年3月,新《婚姻法》的起草基本完成。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登记作了规定。新中国《婚姻法》诞生之后,毛泽东十分重视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这样,在全国范围内,一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运动展开了。

四、颁布新《婚姻法》

从一般意义上讲,为了实行有效制度化管理,法律制度和行为准则的制定和修改是一项经常性的组织管理工作。但是,在一个组织的发展历程中,有些时期是特别重要的要害时候,这种组织发展的要害时候当然也是管理的要害时候,而在这种时候制定出必要的法律制度和行为准则,对于加强制度化管理的力度,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毛泽东对这个道理似乎有比别人更深的理解。

建国初期,封建主义的旧式婚姻制度作为封建余毒,在全国很多地方盛行。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一夫多妻、虐待妇女等事件时有发生。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不仅是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把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投入被奴役的深渊,而且也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如果不从根本上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必将严重地影响新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

毛泽东认识到了目前建立新型的婚姻制度是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这是新社会的需要,也是广大劳动群众特别是劳动妇女的强烈愿望。虽然1949年9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了有关“婚姻自由”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条款,但这些条款还不够具体,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因此,毛泽东建议和支持有关负责部门通力合作,着手《婚姻法》的起草以及讨论工作。

到1950年3月,新《婚姻法》的起草基本完成。为使这一法律充分体现民意,切实有效可行,毛泽东亲自主持召开了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等人员在内的联席座谈会,广泛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毛泽东在会上首先肯定了《婚姻法》起草工作取得的成绩,说它“体现了群策群力”,“体现了集体智慧”。接着,他又诚恳地鼓励与会者“将自己的建议提出来,不要有所保留”。在毛泽东的鼓励下,与会者围绕着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关于婚姻自由问题。有人认为,一切的离婚都是人间悲剧,所以最好不要有任何离婚的现象发生。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事实证明,并不是一切的离婚都是悲剧。有正当原因迫不得已而要求离婚的男女,尤其是深受旧婚姻制度之害而坚决要求离婚的妇女,如果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只能使男女双方或一方忍受无限痛苦。离婚自由已经成为一部分感受痛苦婚姻的男女,尤其是妇女的迫切要求。因此,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的,亦准予离婚。”

关于结婚登记问题。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如果一切条件均符合婚姻法,就是没有登记,也应算合法。这个问题讨论了很久,结果大多数人认为,登记不是形式,而是审查、认可的必要手续。审查的意义,主要在于反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制度的存在。不登记的婚姻,原则上是不予承认的。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登记作了规定。

关于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问题。有人提出,丈夫是一家之主,理应享有财产的处理权。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只有按照《婚姻法》中第七条、第八条的精神过共同生活时,对财产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才是真正平等的。

关于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问题。有人认为,这样会产生偏差,会鼓励“打游击”的非婚男女。经过讨论,大家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执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坚决反对对婚姻采取不正确、不负责任的态度。《婚姻法》第十五条中已经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18岁为止。这一方面保护了儿童的权利,同时加重了生父的负担,实际上是对不合法婚姻的一个很好的警告与限制。因此,《婚姻法》中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1950年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毛泽东签发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

新中国《婚姻法》诞生之后,毛泽东十分重视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他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封建传统很深的国家,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旧制度、旧思想还存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在一段时期内,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问题上,各地的发展肯定是会不平衡的,特别是农村地区,必然还存在大量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的现象。因此,在《婚姻法》通过的当天,毛泽东就以党中央的名义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在执行新《婚姻法》时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然而,由于封建传统思想影响根深蒂固,《婚姻法》的执行并不完全尽如人意,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情况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他下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运动。

1952年11月26日,党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也于1953年2月1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同年2月18日党中央再次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这样,在全国范围内,一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运动展开了。

这次运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全国各农村、工矿、街道进行了广泛的《婚姻法》的宣传。1953年3、4月份陆续在全国75%左右的地区开展了学习婚姻法的运动,《婚姻法》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中国人民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旧的婚姻制度已经崩溃,新的婚姻制度得到了健康发展。毛泽东曾高度评价新《婚姻法》是“摧毁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利武器,也是建立新民主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法律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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