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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对家庭婚姻关系作出了规范,主要涉及结婚的条件、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以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等。《婚姻法》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血亲关系的男女双方是不能结婚的,属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制定、通过并实施,于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公布实施。《婚姻法》对家庭婚姻关系作出了规范,主要涉及结婚的条件、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以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等。

案 例 表兄妹之间能结婚吗?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23岁的王某和24岁的徐某是表兄妹,两人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外打工,互相关心和照顾,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后回家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由于当地贫困落后,“舅表婚,亲上亲”的观念还很浓厚,双方父母都同意这门婚事。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后,懂得了法律禁止近亲结婚是为了保证后代的健康,那么如果他们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能办理结婚登记吗?

专家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也就是结婚自由,即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同时任意第三人也不得干涉他人结婚。在现实生活中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有: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干涉父亲或母亲再婚的自由;干涉寡妇结婚的自由;以“八字不合”、“属相不合”、“同姓不结婚”等封建迷信观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二是要符合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年龄以户口簿、身份证上登记的为准。并以周岁年龄计算法定年龄。

三是没有法律禁止的血亲关系。

四是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指定的传染病未治愈的,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后代再患病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但此类患者如果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不生育的,可以结婚;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精神病及其他重症精神病未治愈的。

《婚姻法》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血亲关系的男女双方是不能结婚的,属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这种血亲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遗传学的原理,血亲过近会把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遗传下去,容易产生一些先天的疾病,对后代的健康极为不利。另外,近亲结婚也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也就是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一代,或向下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代的旁系血亲。本案中,徐某和王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是不能结婚的,虽然双方都做了绝育手术,还是不能结婚。如果登记机关不知道他们具有不能结婚的血亲关系而登记的,这样的婚姻也是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案 例 办了婚礼、生了孩子、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受《婚姻法》保护吗?

22岁小伙子王某按照农村的习俗,大摆宴席,热热闹闹地把21岁的姑娘李某娶回了家,邻居们都认为他们是两口子。一年以后(2003年),生了一名男孩,名叫小虎。2005年王某外出打工,不幸身亡,获得死亡补偿金10万元。李某能以妻子的身份继承王某的财产吗?小虎能继承爸爸的遗产吗?

专家提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成为夫妻,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也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除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外,双方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的,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算结婚,男女双方才确定了夫妻关系,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仅举办了结婚仪式,没有取得结婚证,男女双方还不是夫妻关系,即使生了小孩,双方也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但是非婚生小孩和婚生小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有权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虽然办了婚礼、生了孩子,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他们还不是夫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能相互继承遗产。但小虎是王某和李某的儿子,有继承王某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 的原则处理。

案 例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有效吗?

村长的儿子李某,看上了同村的姑娘顾某。可顾某根本不喜欢他,认为他游手好闲、仗势欺人。但李某宣扬说如果顾某不同意做他的女朋友就诋毁她的清白,让她家鸡犬不宁,顾某还是拒绝了。李某一气之下就跑到顾某家里打伤了她的哥哥,还说如果不跟他好就别想跟任何人结婚,顾某害怕,迫于无奈便答应相好,一个月后办理登记结婚。半年以后,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顾某想终于可以摆脱李某了,便到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

专家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因缺乏结婚合意,违背了结婚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原则,受胁迫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是行使这种撤销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受胁迫人应当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顾某是迫于无奈,在李某的百般威胁之下不得已才和李某结婚的,违背了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的条件,而且是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应当依申请撤销该婚姻,一经撤销该婚姻便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 例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开商店的个体户小陈和小马(女)于2001年结婚,小陈的小商店是自己2000年买的商铺。结婚后小马开了一个养殖场,饲养了500只蛋鸡,每年产蛋近十万个,年收入为40000元左右。小陈的商店每年也能赚三四万元,小日子过得很殷实。2002年小马又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个商铺,她的父亲立有遗嘱:商铺由小马一人继承。后该商铺每年得租金1万元。小马喜欢首饰,买了一些黄金项链、耳环等。另外,小陈每年可以从村委会领得1万元的分红。2004年小陈外出进货发生了车祸,获得8万元的医疗费。上述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专家提示:关于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1)工资、奖金。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各种补贴、奖金、福利等。(2)生产、经营的收益。如农民的劳动收入、外出打工的收入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专利许可费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声明只给一方。(5)其他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即结婚登记日之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必须要有书面合同,否则推定为共有财产,但其收益为夫妻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首饰等。(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双方约定的。

本案中,自2001年小马、小陈结婚后夫妻共有财产有:养殖场及其收入、小陈商店的经营收入、小马继承商铺的租金、村委会的分红。属于小陈个人财产的有:2000年购买的商铺、出车祸获得的8万元医疗费。属于小马个人财产的有:继承父亲的商铺、购买的黄金首饰及其他个人生活用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案 例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

黑土和白云于2003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有一个四岁的儿子、两间平房、3万元存款。白云一直在家抚养小孩和照顾公公婆婆的生活,黑土在城里打工赚钱。2009年两人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那么他们的协议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专家提示: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为离婚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无所谓离婚,只是解除同居关系而已。

(2)双方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必须以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必须双方自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和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具体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共有债务如何清偿等问题。满足上述条件的,登记机关才可以发给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案中,白云和黑土打算协议离婚,首先是双方完全自愿;然后要处理好对儿子的抚养教育问题;还要对房屋及3万元的存款等共有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当然白云由于长期照顾孩子和公婆,有权提出一定的补偿要求。双方意见统一了,就可以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案 例 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李大牛和王小妹是夫妻,2004年结婚,王小妹一直没有身孕。公婆对王小妹很嫌弃,李大牛也抱怨老婆,认为她没用,恶语相向,2006年开始对王小妹拳打脚踢。2009年8月5日,李大牛外出喝酒,醉醺醺地回家,看见老婆便扑上去一顿毒打,王小妹遍体鳞伤,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的王小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吗?

专家提示: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达成协议可以直接协议离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旁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虽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存在较长时间的婚外非法同居行为。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一夫一妻制,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使用武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伤害等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虐待是指以冻饿、打骂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肉体上的摧残,使其遭受痛苦的行为。遗弃是指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分居是夫妻之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犯强奸罪的、一方无性生活能力等。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大牛从2006年就经常对王小妹拳打脚踢,伤害妻子的身体,使她饱受痛苦。2009年8月5日又对王进行毒打,使她遍体鳞伤,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李大牛和王小妹离婚。而且王小妹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案 例 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并生孩子,妻子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村民张力与村民王花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4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孩。1988年5月,张力与本村女青年刘芳非法同居,生育一男孩。张力与王花自此发生矛盾,关系恶化,自1994年双方分居。2000年1月,张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张力于2001年9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王花离婚。庭审中,王花向张力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张力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王花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专家提示: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2)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造成的;(3)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4)行为人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王花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请求过错赔偿的条件,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赔偿3万元是否得当,应由法院综合分析其他相关因素酌情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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