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员和船舶所有人为建立劳动关系而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对法定的权利,船员劳动合同双方不得随意处分,对于义务也不能随意设定。船员法定权利义务主要指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船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美国的司法判例同样给予了船员特殊的法律保护。丹麦海事局制定了船员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小册子,简明地概括了丹麦船员法的条款。

第二节 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船员的权利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船员的义务是指船员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根据此定义,船员权利义务的产生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约定权利义务,依船员和船舶所有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产生;二是法定权利义务,即由法律规定船员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船员劳动合同

(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普通特征

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员和船舶所有人为建立劳动关系而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船员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是劳动合同中特殊的一种,因此它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形成的劳动关系也具有普通劳动关系的属性。

1.私法性和公法性兼容

私法性是指劳动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也由双方自愿签订,也可以双方协商变更补充劳动合同的内容。公法性是指船员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大部分由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劳动合同双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的权利,船员劳动合同双方不得随意处分,对于义务也不能随意设定。法律对其进行干预的主要原因是,船员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谈判能力比船舶所有人弱,因此法律必须对此进行倾斜性保护。

2.平等性和隶属性

平等性是指船员劳动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船员劳务市场,双方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船舶所有人在实际中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害船员的权益,因此强调船员劳动合同双方平等性,主要是为了防止船舶所有人侵害船员的权益。隶属性是指船员经济上和人身关系上隶属于船舶所有人。船员为船舶所有人提供劳动,船舶所有人支付其工资,这是双方经济上的关系。同时,在劳动合同关系中,船员人身关系依附于船舶所有人,即船员受船舶所有人的管理,必须服从其工作上的安排和指示。

(二)船员劳动合同的独特性

由于船舶劳动合同关系中,船员提供的劳动服务具有特殊性,因此船舶劳动合同又显现出其独特性。

1.船舶劳动合同以船员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为前提

首先船员必须经过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考试,达到相应的资历、经验、能力的要求,然后经过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等才能成为船员。如果船舶劳动合同中,船舶所有人欲雇用船员从事高级船员如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等职位,船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经过相应的特别培训。在船舶劳动合同中,船员必须保证其具有相应的能力,即保证自己适任证书等的真实性。

2.船舶劳动合同中船员提供的劳动具有特殊性

船员的劳动是为了保证船舶正常、安全航行,因此其劳动必须与航行有关,跟航行无关的劳动不属于船舶劳动合同中劳动的范畴,如在船舶上看管货物的人员。

3.船舶劳动合同中船员受到潜在威胁

根据船舶劳动合同,船员在船舶上工作,船舶在海上航行,船员工作生活都在船上。船员在危险的工作场所进行劳动,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险,这些危险既有来自船内作业和船内生活的危险,也有来自海上的危险。船内作业危险包括落入海中、由于船内的突起物和坑穴而跌倒、高空作业、危险货物、缆绳的崩断等;海上风险包括狂风恶浪、船舶碰撞、失火、突然失踪、海盗等。

二、船员法定权利义务

(一)船员权利义务的域外规定

船员法定权利义务主要指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船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船员在船上的劳动强度大,劳动工作时间非特定,工作环境艰苦而且还要冒受巨大的风险,加上船员对航海的安全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国都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提出对船员进行倾斜性保护。有国外学者提出对船员的特殊保护实际上是海商法能发展成有特色的分支学科的主要原因。

美国的司法判例同样给予了船员特殊的法律保护。海事法给船员的保护大于普通法给在陆上工作的一般被雇用者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船员受雇用使其处于危险和困难的境地。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仔细审查船员和雇主之间的合同,以阻止雇主的越权行为。如果合同不公平,或者一方牺牲了自己的权益但是另一方没有对之作出额外的补偿,海事法院将不会适用此合同。这就阻止了船舶所有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侵害、剥夺船员的权利的情形。美国的相关行政法规详细地规定了特定船舶上的住宿条件以改善船员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其健康、安全权益。同时还保护船员的财产权,如船员制服不能作为扣押财产等。船员在航行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船员的权益。同时美国还赋予了船员工资请求权(包括具有惩罚性质的双倍工资请求权、一个月工资固定赔偿请求权、一半工资制度)、请求遣返权、要求提供适当的给养和生活设施的权利、休假权等。

丹麦海事局制定了船员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小册子,简明地概括了丹麦船员法的条款。船员权利主要可以概括为获得保护的权利,物质保障权,休息休假权,工资薪金给付请求权,医疗帮助权,要求解雇权,在战争风险情况下中止服务权,免责权等。其中规定的船员义务有:①船员必须遵守值班时接到的命令;②商定的时间内船员必须在船;③上岸或其他非在船期间,假如船员因不可避免的情况而导致不能适时登船时,应立即通知船长;④如果船员因为值班时的错误或疏忽导致船舶损害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⑤船员在船工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⑥船员在船工作时有义务尽量防止或减少事故;⑦没有船长的允许,船员不能私拿货物进行销售;⑧没有船长的允许,船员不得携带武器或弹药上船;⑨禁止携带麻醉剂或其他有害、有毒物资上船;⑩船舶遇到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所有船员必须立刻无条件提供援助;〇1船员不能向任何外国主管当局就有关工资或服务合同提起争议,在国外争议应诉诸丹麦领事馆;〇12当船长要求船员接受医生的检查时,船员必须遵循。

国际劳工组织在海员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1984年我国政府批准包括数个海员公约在内的14个劳工公约,主要包括《海员遣返公约》、《1926年船员协议条款公约》、《防止海员工伤公约》、《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公约》等。其中,于2004年起草、2006年通过的《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的权利规定得最为全面,涵盖了国际公约组织就船员各项权利制定的各专门公约的范畴。该公约规定船员可以带薪休假,享有受遣返的权利,在工资方面享有减免税收的权利,在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在居住、伙食、休息等方面应得到充分保障等。

我国没有专门的船员法保护船员的权利。《船员条例》是目前对船员最全面具体的规范。但《船员条例》对船员权利的保护进行的规定很少,大部分都是对船员任职资格和管理的规定。

(二)我国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我国船员保护法律规范供给不充足,但是我国船员仍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规范见《劳动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船员条例》等。

1.我国船员的权利

(1)取得工资报酬权。工资报酬请求权是船员最为重要的权利,船员在船舶上进行工作,保证航海的顺利进行,必须取得报酬,满足其生产生活的需要。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船员合理的工资,不得克扣。关于船员的取得工资报酬权,需要特别留意ITF(国际运输劳动者联盟)工资标准。ITF的目标之一就是不管什么船旗,力争在其船上实施ITF工资标准。虽然我国没有承认制定ITF标准的ILO(国际劳动组织),ITF工资标准对中国籍船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实际情况中,ITF作为民间组织,它的成立主要以方便旗为打击目标,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在实践中我国公司所属的一些方便旗船就受到ITF条款的制约。因此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应尽量减少与该国际组织的冲突,我国在立法中也应以ITF新工资条款的要求,不断调整我国船员的工资标准。

(2)受遣返权。《船员条例》规定,满足一定的条件,船员有权要求遣返并要求支付相应的遣返费。遣返原因包括: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船舶灭失的;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船员要求的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以及医疗费用和30千克行李的运输费用。当船员的受遣返权受到侵害时,船员可以寻求援助。

(3)休假权。为保障船员获得充分的休息,《船员条例》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在年休假期间,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船员有要求船员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设施的权利。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有权要求船员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同时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患病或受伤的,船员有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救治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有权获得并且应当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的培训。这既是船员的权利也是船员的义务。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船员享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的权利。同时《船员条例》规定船员必须参加此类保险,这既是船员的权利也是船员的义务。同时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有要求船员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我国船员的义务

(1)我国《劳动法》中船员的义务。我国船员应承担以下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船员条例》中船员的职责。职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是船员的义务。主要有: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义务;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的义务;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除此之外,船员必须执行船长在职权范围内的命令,船长和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3)《船员职务规则》中船员的职责。我国《船员职务规则》,根据不同的岗位设定了不同的职责。如在轮机部,不同的高级职员承担的职务各不相同。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其工作对船长负责。大管轮是轮机长的主要助手,在轮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轮机长不在时代理轮机长的职务,其工作对轮机长负责。二管轮在轮机长和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管理主发电原动机、应急发电机及为其服务的机电设备、机舱内部分辅机和轮机长指定由他负责的其他设备。三管轮在轮机长和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管理甲板机电设备及泵浦间、救生艇、应急救火泵、空调机、副锅炉及其附属设备、防污染设备和机舱内部分辅机等,以及轮机长指定的其他辅机和设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