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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性道德的历史变迁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内性道德的历史变迁1.中国古代性道德的生成与流变原始社会性道德的初步形成。然而,阶级、国家和私有制的产生打破了这种局面,一夫一妻制和贞操要求为主的性道德的产生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这也是奴隶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封建社会性道德从限欲、保守到禁锢的流变。除此之外,通过新的性道德规范体系的重建进一步约束两性关系。

(三)国内性道德的历史变迁

1.中国古代性道德的生成与流变

原始社会性道德的初步形成。在中国历史上,原始社会的性禁忌只能算是一种习惯性规范,仅仅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优生优育考虑的。如狩猎期间的性禁忌、月经期间的性禁忌和血亲禁忌,都是特殊时期、特殊场景和特殊对象的自发约束,不是出于压迫或剥夺性权利而设置的,而是适用于所有人的,不仅仅是针对女性的。所以,当时还未形成对两性关系的官方约束,人们的性行为仍然是自由开放的。然而,阶级、国家和私有制的产生打破了这种局面,一夫一妻制和贞操要求为主的性道德的产生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这也是奴隶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性道德的形成将人们从自由开放的、毫无羞耻感的原始两性关系中分离出来,人们的两性关系有了统一的有道可循的价值尺度,这是中国人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说:“同姓不婚,惧不殖也。”[33]同姓不婚的一夫一妻制将中国人的婚姻,从群婚到对偶婚驶向文明的婚姻形态中,对人种的优化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私有制的不断发展,男子统治地位的确立,为了血亲关系的纯正和财产的继承,对女性贞操上的要求成为了必然。然而,这种性道德要求只是实现了对女性婚前婚外性行为的约束,男性的性行为并没有受到丝毫的影响。实际意义上的一夫多妻制很快成为统治阶级集团内部争相效仿的行为,并使多妻制在道德和法律上合理化。在《礼》中明确规定按照级别确定妻子的数量,如《礼·曲礼》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诸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34]实际上无论是天子还是贵族所拥有的妻妾都远远地超出了法定的人数,法定人数只能是下限而非上限。与此同时,民间娼妓业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居于统治地位的男子并不满足于拥有一个或数个女子,一夫一妻制的限定总是有限的,通过嫖妓满足性欲可以是无限的,娼妓业的出现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公元前645年,齐国宰相管仲为了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而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由国家经营的妓馆—— “女闾”,比西方梭伦改革时设立的国营妓院要早50年(公元前594年雅典政治家梭伦创设国家大妓院)。自此,各国效仿,甚至用此招笼络人才,收买人心,增加税收,颠覆别国政权。这是私有制和父权制下的特殊产物,妓院的存在符合以男性为统治地位的阶级社会的需要。妓女的来源有三:战俘、奴隶和买卖。这种丑恶现象的存在是以女性被物化、被蹂躏为前提的,是靠强权和暴力实现的。因此,当时社会所推行的性道德是以女性私有化、奴役化为代价的。当然,这样的无限度放纵并没有制止上流社会通奸和乱伦的风气,《左传》中记载的上流社会的通奸和乱伦行为达30处之多,如齐襄公与自己妹妹的乱伦行为就是典型例子。统治阶级一方面要维护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另一方面要满足无限的性欲,这种虚伪的面孔下所推行的性道德规范失去了作用和权威。与此同时,民间男女自由恋爱之风流行,统治阶级所倡导的性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还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对妇女的操行约束还未形成强有力的人身束缚。这从《诗经·卫风·木瓜》中描绘的男女相会互赠礼物以表达爱情的图景中体现出来:“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意思是互赠木瓜和玉佩,不是简单的互赠礼物,而是表达了对对方的永恒爱情。[35]可见,奴隶制社会的性道德是建立在原始社会性禁忌的基础之上的,还没有完全摆脱原始社会的影响,尽管对已婚人的性行为有严格规范,但对未婚男女的性行为限制相比于后世还是宽松得多。

封建社会性道德从限欲、保守到禁锢的流变。中国社会进入封建制社会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的繁荣,封建文明日臻成熟。尤其是秦汉统治者在继承了奴隶制社会的性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补充,重建新的两性礼法。如在《秦律》中就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夫妻的权利与义务,通奸罪的认定和惩罚措施等法律规范,将原先由道德规范控制下的两性关系有选择地纳入到法律规范中,这是以前未曾有过的。除此之外,通过新的性道德规范体系的重建进一步约束两性关系。如秦始皇通过各地的巡游倡导新的性道德规范,几乎每到一处就刻石立碑,褒奖女子贞洁。这些举措为克服原始社会遗留的性自由风气,统一人们的性价值取向,巩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起到了巨大地推动作用。然而,针对女性的贞操观对上层贵族男性来说毫无约束可言,统治阶级上层的淫乱之风并未收敛,这是阶级社会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秦始皇本人荒淫无度,史籍载:“后宫列女万余人,气上冲云天。”[36]却对其母亲华阳夫人的性行为不能容忍,将与太后私通的吕不韦、嫪毐处死。足见,此时,性道德规范的双重标准上到皇宫下到民间已经被推广执行,并成为套在妇女头上的紧箍咒时紧时松。

到了汉武帝时期,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变革中,儒学的两性规范逐渐受人重视。儒家要求人们清心寡欲,修身养性,自我节欲。强调男女有别,男尊女卑。倡导男女无媒不交,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重要性。此时,儒学家董仲舒在规范两性关系时又提出“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新思想,成为后世封建礼教所遵循的重要内容之一。尽管西汉时统治阶级大力宣扬烈女传,但没有被社会普遍接纳。倡导女子贞洁也只是学者们的倡议,如刘向的《烈女传》就是此时写成的。因此,后世所倡行的“从一而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性道德规范此时并没有被重视,无论是公主还是普通民女夫亡可以改嫁。如汉武帝的女儿平阳公主在其丈夫亡后,由汉武帝主持将其嫁给了大将军卫青。足见儒家所提出的新的性道德规范,在当时只是统治阶级所倡导的性价值理念,并未在全国全面实践,最起码女子再嫁基本上没有受到太多的限制。因此,人们的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性和选择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儒家文化在统治阶级的推崇下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文化,并对后世人们的性价值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以至于多数女性在整个文化背景的压制下,自觉不自觉地接受并身体力行“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的儒家思想。如东汉时班昭所撰写的《女戒》就是出自女性之手,该书从理论上阐述了“三从四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如何做到三从四德的具体行为规范。在解释四德时说:“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夫云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妇功,不必功巧过人也。”[37]从中不难看到儒家两性观已经对女性知识分子的思想从外到内的巨大影响力。当然这是统治阶级全力推行儒家文化的必然结果,贞操观的进一步强化,使这种保守的、不平等的性道德文化被奴役者主动接受并替奴役者宣扬。这正是私有制社会,宣扬的夫权至上,女子贞操神圣的文化背景下,女性失去独立思维和反叛精神后,被奴役的道德教育下的悲哀写照。

隋统一中国后,由于数百年的战争使经济遭受了巨大的破坏,人们生活水平大幅下降,人口数量锐减,无数的残破家庭需要重建,大龄未婚青年越来越多,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统治阶级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使社会经济有所恢复,百姓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人们的贞操观念自然要松弛,女子再嫁之风比以往朝代更为盛行,这是由于当时的统治阶级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增加税收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没有过多强调女子贞洁和性道德规范的必然结果。虽然在《隋书·烈女传》中也记载了隋代38年间的15个贞女烈妇的愚贞实例。[38]但当时的女性选择自己的婚姻仍有较大的自由度,改嫁或再嫁被社会允许并普遍存在。当然,这只是为了增长人口而非人文关怀,也符合儒家的唯生殖目的论的理念。另外,长期战乱后的歌舞升平局面直接导致统治阶级内部的荒淫无度,甚至已发展到疯狂程度,隋炀帝后宫的人数大大超出了任何一个朝代。为了享乐大兴宫殿,劳民伤财,统治阶级内部竞相效仿,这也是隋朝统治必然短暂的直接原因之一。尽管隋朝历史仅存38年,但它对中国性道德观念的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到唐朝时由于国家的繁荣强盛,各民族的和谐相处,商品经济发达,国内外贸易往来频繁,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催生了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一方面人们的物质生活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成为人们的共同目标。经济的发展引起文化的繁荣,性文化由此有所发展,言情文学迅速兴起,城市中的娼妓业非常兴盛。这些现象的存在猛烈地冲击人们原有的性道德观念。再加上女性外出的限制较少,女性有了较大的行动自由,受此宽松文化氛围的影响,女子的贞节观念也较为松弛,再嫁改嫁之风比以往朝代兴盛。据《新唐书·诸帝公主传》中记载,在唐代宗之前,出嫁的77位公主中改嫁的有26人,可见唐代女子再嫁风气一斑。[39]有些公主是丈夫去世或被杀再嫁的,有些是丈夫犯罪被流放而离婚后改嫁的。这与唐代的婚姻制度有关,在唐代,虽然夫权至上,丈夫根据“七出”“义绝”的法律规定有“休妻权”,但也规定了妇女也可提出离婚。《户婚》篇规定“夫妻义绝则离”。即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允许离异,既可以由夫方提出离婚,也可以由妻方提出离婚。这说明女性的地位比前代有所提升,部分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表现。同时《户婚》篇明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如果夫妻确实不能和谐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而法律不追究责任,这就保证了双方协议离婚的权利。所以在婚姻关系上比较开放,尽管法律规定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仍然有很多的人自己选择自己的婚姻,这在封建制社会是空前绝后的。[40]

到了宋代中叶,由于国力日衰,统治阶级的统治由强盛走向衰败,为了加强对人们的精神控制和道德约束,强化统治地位的需要,统治阶级将兴起的程朱理学扶上精神文化的中心地位。此时的理学集儒、道、佛三家之大成,形成了新的思想体系。程朱理学改造儒家较为宽容的性道德观,提出更为严格的、片面的女子贞操观,使得禁欲主义成为性文化的主流,标志着中国的礼教进入到更加体系化、制度化的新时期。程朱理学提倡“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操观,片面强调女子贞洁,教育女子树立将贞操视为比生命更重要的价值理念。认为性只是为了传宗接代,不是为了享受;性问题不是个人的事而是国家的事,国家要以整治民心风俗为本而不是以发展经济为本。程朱理学被列为官学后,在中国人的思想意识形态中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在后世统治阶级数百年的推波助澜下,贞操问题越来越极端化、神圣化。在这种文化统治背景下,人们的性价值观逐渐发生了质变,由原来的相对贞操观变为绝对的贞操观,由限欲变为禁欲。男子追求处女嗜好越演越烈,统治阶级褒奖守节烈女子之风日盛,社会对女子的贞操要求走向极端化,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贞操均被视为比生命还要重要的东西。

这种“一女不侍二夫”的极端贞操观到了明清时期演绎得更为剧烈,甚至到了极端残忍的境地。尤其是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了诏令,旌表节妇,同时规定了“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41]。这是中国历史上有文记载的第一个为嘉奖女子贞节所发布的特别令。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官方兴建无数贞节牌坊,通过经济上的免除赋税和政治上的旌表门闾,引导女性婚前要守“童贞”,婚后要“守贞”,夫死要“守节”的贞节理念。甚至有很多女性即便是未婚夫死也守节,而她们与未婚夫未曾谋面,官方竟然也表彰如此荒唐的守节行为,为她们褒奖立传,免除她们家的赋役。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光宗耀祖的心理需求下,各家祖训家法应声附和,推波助澜,捉奸杀奸,失贞处罚,将无数的女性推向了唯贞洁是存的痛苦、悲惨的深渊。如果看一下《古今图书集成》,其中“闺节”、“闺烈”两部的“节妇”“烈女”,宋代265人,明代近36000人,而到清代,仅安徽省休宁县就有2200多人。至今在安徽歙县还有一个牌坊群,有明清时代的牌坊近20座。[42]这仅仅是沧海一粟,冰山一角,没有记入史册的贞妇烈女还不知有多少人。在极端的、神圣化的性道德观驱使下,女性的人格被物化,人性正常的性权利被剥夺。这种极端的性道德规范既是对女性的压迫,也是对两性关系的极端约束。任何事物,物极必生畸变,在被异化的性道德倡行下,不但没有彻底净化社会风气,反而使同性恋现象层出不穷,娼妓业日益兴盛,上到皇宫下到民间的同性恋、嫖娼纳妾行为等不胜枚举。淫秽色情小说悄然兴起,甚至在明末清初时到了泛滥的程度,清初统治阶级曾大力采取措施查禁妓馆,焚烧淫书,但没有取得太大的成效,这是人性极端压抑下的突出表现,是极端封建礼教下的必然产物。

总之,从中国性道德的历史演变来看,从保守与放纵,限欲到禁欲的循环交替间中国人的性道德规范逐渐走向极端。如果说宋代之前,禁欲和贞操观只是统治阶级所提倡、学者们鼓吹的性道德教化的话。那么自宋代中叶后,以官方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禁欲和贞操观已进入到平常百姓的日常行为戒律中。到明清时达到了绝对化、神圣化、宗教化的极端,性道德规范走向了反人性的残忍境地,令中外道德家叹为观止。这种反人性的、不平等的、残忍的性道德终究是要从历史舞台上剔除的。

2.传统与现代:五四时期中国性道德的现代转型

20世纪初震惊中外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从而引发了中国经济、政治和思想等方面的现代化转型,使人们固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了极大挑战。复杂激烈的社会变革逐渐唤起了中国人的主体意识,使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性伦进化等性道德文化演变成为人的精神解放的核心。1915年,一批新型知识分子为了寻求救国救民的新途径,以《新青年》的创办为主要标志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文化革新运动。胡适、陈独秀、李大钊、鲁迅、茅盾、叶圣陶、周建人等成为这场激烈的思想革命风暴的核心人物。反对封建迷信,批判传统旧伦理;提倡民主科学,倡导新道德,成为新文化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场文化革新运动成为随后爆发的五四运动的先导。在这期间有关性教育、新式贞操观构建方面的成果频繁发表于诸报刊并引起广泛关注。1918年,周作人翻译的日本女批评家与谢野晶子的《贞操论》 (发表于《新青年》第4卷第5号,1918年5 月15日),作者呼吁“我们须得脱去所有压制,舍掉一切没用的旧思想、旧道德,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充实有意义。”[43]指出真正精神上的贞操是实难达到的,仅有肉体关系的贞操缺乏精神上的爱是自欺欺人的。认为无爱的婚姻生活才是真正的不贞操。因此作者对“贞操”作了自己的界定:“我对于贞操,不当他是道德;只是一种趣味,一种信仰,一种洁癖。既然是趣味‘信仰’洁癖,所以没有强迫他人的性质。”[44]这些新思想、新理念在随后中国国内关于贞操观的大讨论中全面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力。后来,李大钊、陈独秀、胡适、鲁迅、茅盾、周作人、周建人等文化界的先锋们,站在人的自由解放和个性意识确立的高度和深度,掀起了思想界关于贞操问题的大讨论和对封建性伦理文化的激进批判。李大钊在《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一文中分析贞操产生及其变动的内在根据时明确指出:“女子贞操问题也是随着物质变动而为变动。”[45]根据物质变动的规律,李大钊按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分析得出结论:现代人要过新生活就必须摧毁封建礼教,构建新道德。同时,思想界纷纷发表文章揭露封建节烈观的种种危害,对中国社会所崇尚的女子专用的“贞”、“节”、“烈”为核心的贞操观的欺骗性、虚伪性和片面性进行了最有力的抨击。茅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的贞操主义就是吃人的主义,就是骗人自骗的主义。”[46]鲁迅尖锐地抨击封建贞操观实质上是对人性的扼杀,是极其虚伪荒唐的。因此,鲁迅对传统“节”“烈”给出了精辟界定。所谓的节就是“据时下道德家的意见来定界说,大约‘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他便节得愈好”。所谓的烈可归为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他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47]显然,封建贞操观的片面性实际上就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烈女不侍二夫”的荒谬道德要求的具体表现。胡适在《贞操问题》中指出,宣扬片面的没有人性的贞操观,只鼓励妇女节烈是不合天理人情的故意杀人行为。除此之外,思想家们还严厉地批判了传统贞操观的二重标准。“中国的男子要他们的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他们自己却公然嫖妓,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48]如此荒唐偏离的双重标准却被女性视贞操为第一生命,无谓的牺牲了多少女子的宝贵生命。五四时期,新型知识分子如此猛烈地抨击传统贞操观的苛刻与残酷,成为有史以来最深刻、最尖锐、最彻底的一次批评。

新型知识分子在揭露封建贞操观的同时提出了新的贞操观。胡适主张现代社会应当除去人为制造的毫无意义的痛苦,使人类享受正当的幸福。他在《贞操问题》中提出“贞”与“节”均取决于个人的意愿,根据自己的实际境遇自由选择,绝无强迫之理。以新的贞操观为基础,新型知识分子提倡建立男女平等的贞操观评判标准。首先,提倡正确认识恋爱与贞操的关系。文学家茅盾认为既然恋爱是灵肉的和谐统一,贞操自然不成问题,封建专制的贞操观只能约束肉体而无法约束灵魂。由此可见,有真爱才有自觉的贞操观,无爱的肉体结合是不道德的。其次,主张夫妻都有相互保持贞操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女性的义务。既然贞操是夫妇之间深爱的唯一表现,无论生死都不忍把这爱情移于别人,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深厚爱情就没有贞操可言。从以上的这些新贞操观理念中不难看出,五四时期,新型知识分子所提出的男女平等的贞操观,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均建立在对贞操观的破和立上。尽管这种平等贞操观的评价标准到现代仍任重而道远,但这些先觉的启蒙思想家们以尊重人性、男女平等和解放妇女为出发点,鼓励人们冲破封建性压抑和性禁忌,去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的人生幸福,在当时进一步促进了传统贞操观的迅速瓦解和新的现代贞操观的初步兴起。新的性道德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将迅速兴起的新贞操观称为最公平的生活法则,并引起了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婚姻自由、寡妇再嫁和独身等一系列社会新风尚。在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和男女同校的倡议下,很多城市出现了“大学开放女禁”、“中学男女同校”的新办学模式,更使许多女性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学习科学知识,为女性的图强自立创造了良好条件。随着传统贞操观念日趋淡弱和新式贞操观念的深入人心,“封建的等级伦理观念,也不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贞节牌坊被砸毁,人们的思想来了一次大解放。”[49]起初在小范围的婚俗生活变革,逐渐促成了民间生活习俗的演变。寡妇再嫁和离婚改嫁风俗兴起,有些女子不再终身守寡,族规和他人亦不强迫,也有亲朋好友或公婆父母直劝寡妇改嫁者。总之,五四时期贞操观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在当时有着妇女解放与人的精神解放的重要历史意义。不仅开启了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为主流的现代文明生活之先河,而且对中国现代性道德文化的嬗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0]

3.新中国成立后现代性道德的生成与流变

自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在提倡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革命思想,并全力体现在不同时期的革命行动中。早在1931年的革命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后修订改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定婚姻自由原则,禁止买卖和包办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51]这部法律在革命战争年代,对根据地妇女的解放运动注入了新的活力,尤其是在农村根据地和后来的解放区,对人们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长期困扰穷人的婚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实行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战略中较为高明的一项革命措施,也是革命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这项深得人心的成功经验在新中国建立之初首先被运用,1950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颁布后,首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了彻底解放妇女,贯彻落实这部婚姻法,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的社会改革运动,采取了令西方社会望尘莫及的三项革命措施:第一,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彻底废除纳妾制,强制改造了许多不符合婚姻法的婚姻。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彻底杜绝了一夫多妻制的封建遗风,解放了许多妇女。第二,关闭所有妓馆,强行改造妓女,为她们治病并传授生活技能,教会她们自食其力。将中国大地上存在了数千年的娼妓现象彻底铲除,这是史无前例的巨大变革。到1964年,中国对外宣布彻底消除了性病。第三,扫除一切封建迷信势力和封建婚姻习俗,[52]大力推行社会主义的新型道德风尚。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新举措使旧的封建恶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销声匿迹。不仅将大多数妇女从旧婚姻中解放出来,同时基本实现了真正的婚姻自由。不仅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性道德观的基本原则就此确立,五四时期人们的梦想变为现实。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解决了历代统治者想解决而无法解决的性社会问题。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男女的性别差异越来越小,旧社会制度下难以解决的男女平等问题也有了根本改观,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国后所推行的深得人心的社会变革。

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性被赋予强烈的政治化色彩。结婚与离婚本来是公民的个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却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氛围下,变成了政治问题,甚至不是政治原因的离婚被认为是道德败坏的丑事,是阶级敌人的蓄意破坏。有人胆敢出现性越轨行为就会扣上政治作风问题而受到批斗或劳教,全社会几乎进入了无性时期。爱情和性道德被完全政治化了,文学艺术不敢涉及性的问题,革命的样板戏成为精神禁欲主义的楷模,连男女的性别差异也被磨平。在这种无性的氛围下,女性从外表到心灵完全被中性化了,姑娘们不爱红装爱武装,满大街的女性穿着宽大的军装,紧梳的头发或齐耳的短发,素面朝天,连找对象都要找政治成分好的人。人们的本性欲望被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的潮流所淹没,成为一心一意搞革命的好战士,男女偷情被认为是致命的“作风问题”,甚至成为机关干部降职、开除的杀手锏。此时西方社会正处在性解放运动的高峰期,青年人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潮使社会问题日益凸现出来,而中国社会的性道德风尚从表面上看是出奇的好,这种表面的虚假状态不是靠伦理道德约束而是靠国家意识形态的强化完成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重心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中国经济迅速得到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得到提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也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尤其是1980年对《婚姻法》的修改,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为离婚的必要条件。法律上的改变对中国人的婚姻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没有爱情的婚姻才是不道德的,人们大胆追求爱情,此时感情因素成为人们考虑幸福婚姻的首要条件,以前被称为“小资产阶级情调”的花前月下的爱情场景,迅速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重新审视婚姻的真正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一部分人下海经商,经济条件大幅改善,对婚姻生活质量有了更高要求。因此,在特殊年代缔结的婚姻明显的需要更正,于是又掀起了离婚的第三次高峰(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解放的需要,第二次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为了政治的需要),而这次是由于自己的需要,有人称为第三次性革命。婚姻观念的变化是导致性观念变化的最大因素,人们的性观念逐渐变得自由、开放,性道德观念也随之弱化,性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卖淫嫖娼现象凸显,黄毒、性病死灰复燃,未婚同居和第三者插足现象日益严重,爱情在有些人对金钱的狂热追求下日渐黯淡,这是经济转型期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交错的结果。如外来文化的传入,各种社会思潮的冲击,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巨大变化;流动人口的大幅增多,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人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中的人相互陌生感增强,居住区的道德监督弱化;网络文化的发展,极大地扩大了人们的交往空间,更新着年青一代的消费观念,使人们的性知识来源多元化,传统的性道德观的约束明显弱化;避孕技术的发达、性病治疗手段的革新,使得性行为临时性、随意性现象日益突出,对传统贞操观的认可度下降;男女平等观念增强,及时享乐之风日盛,年青一代的性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包二奶”、“包二爷”、“傍大款”、“第三者”、“代孕”、“裸奔”等新名词日益翻新,社会新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人们的道德承受能力受到极大地挑战,四平八稳的婚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面对这种局面,人们开始大声疾呼,对性行为要有一定的社会规范来约束,不能坐视不管。2001年我国修改了旧《婚姻法》和《刑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有第三者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刑法扩充了重婚罪的认定范围,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尽管这些法规的出台使社会风气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夫妻双方的婚内权利义务有了明确规定,而婚外情也有一定程度的收敛。然而,法律只是一种硬约束并需要确凿的证据,对于缺乏证据的违法性行为很难处罚。因此,光靠法律的约束明显是不够的,要扭转社会上不良性行为的影响,还需要综合治理。除了法律的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外,提倡良好道德规范,引导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是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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