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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演变轨迹述略

时间:2022-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演变轨迹述略(代总序)李治安自先秦到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三:宗族、乡里、士大夫。宗族、乡里、士大夫三者的有机协调组合,形成了古代不同时期的基层社会秩序。官府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驭,也往往在这三者前后略有差异的配置组合及互动中不断演进变化。无论“邦畿”或方国,血缘氏族依然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演变轨迹述略

(代总序)

李治安

自先秦到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三:宗族、乡里、士大夫。宗族是血缘组织,是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乡里是地缘组织,它以乡官或乡役充任职事人员,管理基层社会的人户和有关各类事务。士大夫,泛指有官职或有地位、声望的知识层。宗族、乡里、士大夫三者的有机协调组合,形成了古代不同时期的基层社会秩序。官府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驭,也往往在这三者前后略有差异的配置组合及互动中不断演进变化。

一、夏商西周:基层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的兼容

夏商西周,大抵属于早期国家和领主制阶段。氏族、宗族等血缘组织是这段时期社会的主体或框架,有人甚至称其为“血缘社会”。由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形成与发展,与之相应的社会地缘组织也较多出现。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的兼容,应该是夏商西周基层社会结构的共同特征。

早期国家的夏王朝,其中心腹地,一般认为是豫西和晋南。这里大致也是夏王禹、太康、相、少康、宁、鯜、桀等居邑分布的范围。据郑杰祥考证,夏的同姓族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的分布地域,“包括西起华山以东,东达豫东平原,北至黄河北岸,南到南阳盆地方圆千余里的中原地区”[1]。而异姓族东夷、有仍、有虞等分布于今山东大部,江苏、安徽一部和河南东部的广阔地区,商族则大约活动在河南东部、山东西部和河北南部[2]。足见,夏王朝的各部族的居地范围,是以血缘氏族或宗族为单位的,除去少数外族奴隶人口,不允许其他血缘组织混入本族居住地域。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的同一性以及依血缘区别居地的排他性,非常明显。

殷商王朝的疆域,包括今河南中东部、山东西部和河北南部等“邦畿”直辖区,还有西部的羌、戎,北部的鬼方、土方,南部的荆楚等藩属方国。无论“邦畿”或方国,血缘氏族依然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且,贵族个人、他统领的宗族、贵族的属地或该族人的居地三者同名的情况,较多存在。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中,地位最高的是王族,其次是子族及商王其他同姓宗族,还有部分因姻亲或被征服的异姓宗族。殷商的地缘性组织,已有“邑”、“都”、“墉”、“奠”、“鄙”等名目。它们规模大小悬殊,含义略有差异。“邑”是家族成员聚落的概括称谓;“都”为“有宗庙先君之主”的邑;“墉”是位于家族属地中心,设有防御设施且为家族长所居的大邑;“奠”或“鄙”应是诸商人家族属地中心大邑的外围郊地[3]。共同特色是基于血缘家族的地缘聚落。由于资料稀少,这些地缘组织是自然形成的,还是行政权力的产物,目前似无法弄清楚。有学者指出“殷墟当时也会有以地域组织整合不同姓的众多宗族之举”,同样可能有超血缘的地域性组织存在[4]。陈薭博士在研究殷商族氏名号时也曾发现,某些族属不同、来历各异的各族氏组织,其相应的族氏名号中往往带有相同的地名成分,故可能有较普遍的建立在血缘组织之上的地域组织存在[5]

西周及春秋的基层组织,主要形式有两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和以“里”为代表的地缘行政组织。西周初《令彝》(《集成》9901)载,周王命令明公“舍三事令!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说明西周初“里”已成为早期的地方行政组织。“里”的管理者“里君”,直接听命于最高官员周公子明保或周王本人。成周地区的情形亦大体相仿。如西周晚期的《黹处簋》(《集成》4215)载周王册命黹处负责“成周里人!诸侯大亚”等事,此“里人”或为“里君”之异称[6],“里人”能与“诸侯”、“大亚”同列,说明其地位相当高。王畿以外的宜、苏、宋、郑、齐等诸侯国也有“里”的类似设置。此时的“里”的规模主要依据贵族宗族的大小而定,通常直接隶属于周王与封君或执政官。“里”大概只适用于贵族阶层,或可称之为“国人”的组织。

西周及春秋基层社会中血缘家族与地缘的“里”两种组织,其实是交织兼容在一起,即一族一里,一里一族,里即为族,族即为里,两者并无抵触。以宗族为单位设置里,地缘组织里建立在血缘组织基础之上[7],我们或可称之为“血缘组织地缘化”。

由于姬、姜为主的西土集团与东方子姓为核心的商族比较,甚为弱小,故姬周在入主中原取代殷商成为天下共主后不久,为达到“以屏番周”的目的,便实施大规模的封邦建国。分封不仅使部分受封姬周贵族离开西土,建立起封国内本宗族周人支配商人等土著附庸的政治秩序,同时也造成周人与商人不同血缘组织间的大空间范围的彼此杂居和小空间范围的各自聚居。这样既打破了人数众多的商族原有的大面积血缘聚居的状况,也强化了周王朝对广大疆域的政治控制[8]。于是,西周王朝的社会组织随之呈现行政力量制造地缘组织(封国、封邑)与血缘组织或血缘纽带复合共存的情况。与商人整体族群固定盘踞在今河南中东部、山东西部和河北南部等“邦畿”地区不同的是,周人因封邦建国而大分散小聚居,利用较少的本族人口有效地支配了广大疆域。这也是周人政治统治超越商人的高明之处。

二、秦汉魏晋南北朝:从乡里“编户齐民”到世家大族及埠壁

战国和秦、西汉时期,基层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主要表现有四。

大宗“收族”和宗子权为特征的旧式宗族大家长制瓦解崩坏。墓祭趋于普遍,主祭宗法权下移,“各亲其子”,简单的直系血亲关系被凸现,受重视,旧式宗子的大部分权力被分散于族内各家庭的家长手中。尤其是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9],强令兄弟结婚后分家异居,五口之家的小家庭逐步转而成为家庭形态的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10]。此其一。

二十等爵和授田等所形成的“编户齐民”取代了宗法亲贵等级序列,构成专制皇帝支配的对象。战国秦汉,一般庶民都可获赐二十等爵中第八级公乘以下的爵位,皇帝与庶民之间以赐民爵为媒介,结成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又兼商鞅推行的“令民为什伍”的户籍编制、军功赐田和战国时较普遍实行的授田制等[11],共同缔造了“编户齐民”。此“编户齐民”亦即自业已解体的宗法亲贵等级社会脱胎出来,且由专制皇帝直接支配的个体小农[12]。此其二。

地缘性的乡里成为郡县之下编组控制民众的基本方式。战国以来,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专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主要是依靠县所属的乡官来实施的。如秦汉乡官有乡、亭、里等层级或名色,三老负责教化,啬夫负责听讼和征赋税,游徼负责捕盗贼[13]。秦汉乡官属于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14],专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方式是以县以下乡官为主渠道。凭借乡官渠道,国家行政权力从中央和郡县一直贯彻到基层村落。有些场合下,甚至会出现“人但闻啬夫,不知郡县”的情况[15]。由于乡官可代表国家行政权力,故而它也是专制官僚机器在基层社会的直接延伸和末端统治工具。此其三。

“士”自分封宗法旧制下层逐渐蜕变为职业官僚的中坚。西周的“士”,处于分封贵族的最下层。春秋战国分封宗法秩序崩坏后,“士”动荡剧烈,阶层成分扩大,职业多途,如武士、文士、吏士、技艺之士、商贾之士、方术之士等。此时的“士”,游离于家族之外,各以一技之长谋求生存和显达,最为活跃。其性质也发生改变,成为士、农、工、商四民之首。汉初打击游侠和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士”专心文术,且与儒合为一体,演化为儒士和职业官僚的中坚[16]。此类古代知识层精英“士人”或“士大夫”的面世,堪称战国秦汉新的重要社会力量。此其四。

东汉和魏晋南北朝基层社会结构又出现变异或逆转,简而言之,发生了从乡里“编户齐民”到世家大族及埠壁秩序的曲折变化。

第一,豪族、世族势力经过与郡县官的反复博弈,从相互对立冲突走向串通勾结,逐步上升为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秦和西汉王朝为确保郡县制中央集权,主要采取迁徙、抑制等,甚至不惜重用酷吏严厉打击武断乡里的地方豪强[17]。但由于豪族拥有财富文化和宗族血缘等方面的雄厚实力,西汉后期,其盘根错节于乡里,实际掌控乡里社会诸多资源和权力。官府对豪族的残酷镇压政策也变成了妥协容纳,不断辟用吸纳豪族及其子弟出任郡县掾属和乡官里吏。豪族通过各种途径渗入官府,意味着官府与豪族的关系已转为依存融合为主。于是,豪族势力控制了乡里社会,左右地方舆论,操纵郡县的察、辟选举,又通过入粟拜爵,纳赀为官,贿赂王侯,崇儒读经等途径,位居公卿,世代为官,进而转变为支配魏晋社会的士族[18]

第二,家族、宗族对个体小家庭的影响束缚力转强。千丁“共籍”、“百口之家”之类的累世同居现象增多,即由贵族官僚或士族的自身家庭为主干,包括其荫占的奴婢、部曲、客女等非血缘关系的依附人口及外亲寄食者的附庸家庭。大量的百姓家庭,不再是直接受控于国家的“编户齐民”,而处于强宗士族的庇护之下[19]

第三,两晋南朝虽大抵沿袭秦汉的乡、里、亭等设置,但各地豪强士族聚族而居,多选宜守宜农的山林险阻,以宗族和乡里为团聚纽带,筑堡立壁,形成了较多的埠壁组织。豪强士族自为埠主或宗主,被控制的宗人乡亲实为其私人部曲。北朝一度还实行宗主督护制,利用其督护地方,代官府收纳租税,征发兵役和徭役,大体取代了乡官原有的职能[20]

第四,魏晋南北朝,士人重新依赖其家族,士人与家族多不可分割。由于士族起初就是通过垄断经学文化而获取高官和高等门第的,他们重视儒学传家和以文守业,士族家族成员当然成为世代占据高位、享受特权的士人。不论寒庶、高门,士人都依赖于所在家族,其地位一概依自身家族为转移。士人还和郡县乡里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当时实行“九品中正制”,士人门第的高下,即“郡望”,需要在郡县乡里品评,郡县乡里又成为士人不能脱离的著籍根基之地。

三、中唐宋元明清:乡役、士绅、宗族的功用转换与共造新秩序

多年来,围绕地方官府权力下移问题,一批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21]。实际上,这种权力下移主要发生在中唐以后,尤其是宋元明清比较典型。由于唐宋社会变革,乡官、士绅与宗族在基层社会的支配方式或角色功用,相继发生了重要转换。中唐以后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间的框架关系,恰是在三者的角色功用转换中得以重新组合缔结。换言之,国家对乡里社会的支配方式、士绅与宗族的角色功用等重要的转换及互动,促成了宋元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所谓“地方官府权力下移”的奥秘,即在于此。

1.乡官到乡役:官府权力的支配方式转换及实施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秦汉到隋唐的乡官制,也是与田制、户籍和赋役制度相依存的。专制国家长期实行授田、均田等支配或干预土地占有的制度,同时也严格实行控制编户齐民的户籍,严格实行无偿征取编户的赋税劳役。田制、户籍和赋役三者,既是乡官掌管的基本职司,也是乡官长期存在的合理依据。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乡官制是与当时的田制、户籍、赋役制度捆绑在一起的,密不可分,以乡官为主渠道,以田制、户籍和赋役的直接掌控为必要内容,共同构成了秦汉专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支配方式。

中唐“干戈兴,赋税烦”,首先是均田制、户籍和租庸调发生了很大变化,且充任“唐宋变革”的先导。两税法行于天下,国家舍丁税产,私人资产多少,遂成为国家征税派役的主要依据。赋役征取,远不像以前重在掌握户籍和授田那么单纯,数量不多的里正等乡官,已经不能适应舍丁税产后更为复杂多变的情况。“惟于一乡之中,官之备而法之详,然后天下之治,若网之在纲,有条而不紊”的旧秩序,“至于今日,一切荡然无有存者”[22]。赵宋基于“不抑兼并”的国策,相应采取了实用主义的征税派役,即以富户充当乡役来取代乡官,去自行完成征税派役及捕盗等任务,即所谓“以民供事于官为役”[23]。乡官与乡役的主要区别又在于:前者有秩有禄,是经过官府选拔的“官”,是载入《百官公卿表》系列的行政组织末端“里胥”;后者无秩无禄,属于被强制轮流充当的役,其身份依然是国家版籍和“黄册”内的编民。尽管他们在职事上有类同。两宋乡役取代乡官,意味着专制国家对基层社会支配方式的重要转换,即不再以乡官为主渠道。明末顾炎武虽然曾针对“欲以县令一人之身,坐理数万户口赋税”的困难,幻想恢复“以县治乡,以乡治保,以保治甲”的乡官旧秩序,但他也不得不承认明代“老人”、“粮长”和里甲等已经沦落到“听役于官”的地步,不能和“命之以秩,颁之以禄”的汉代“三老”等同日而语[24]。由于乡役“民办官事”的特性,昔日县所属正规的乡里行政组织已不复存在,随而造成以往乡官职能多有空虚残缺,需要基层社会自身力量去填充,去补位。总之,两宋乡役送走了国家凭借乡官支配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旧方式,拉开了“县令之职,犹不下侵”[25]的序幕。此幕一经拉开,以士绅和宗族为代表的地方势力,立即以应对乡役为契机,不约而同地参与到重新建构基层社会新秩序的进程中来。

2.士人的变动与士绅精英的能动角色

中唐前后,也是士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变化的背景主要是科举。在科举尚未问世的魏晋南北朝,士人与家族紧紧联系在一起。隋唐实行科举以后,情况大变。由于士人的功名仕宦,主要凭借个体科考而获取,不再依赖于家族门第,而且,士人的功名仕宦,只授予举子一身,不给予其家族。部分亲属虽可享受门荫和封赠,但已非常有限。士人的代际沉浮十分普遍,读书人及其家族能否保持其“士大夫”和簪缨之门的身份地位,一概以科举为转移。同时,科举由朝廷直接掌握,直接授予举子功名官职,抛弃了旧式的郡县乡里品评程序。于是,士人纷纷脱离乡里,到朝廷举行的科举场上去竞争,去角逐,即所谓“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26]。概言之,在功名仕宦方面荟萃于京师庙堂而与家族、乡里相对分离,是中唐前后士人的社会处境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最显著变化。

时至两宋,随着科举取士人数的增加和致仕、候缺、丁忧等规则的完善,赋闲乡居的官僚士人越来越多。于是,官僚士人开始向地方发展和重新回归乡里社会。回归地方乡里的官僚士人主要做了四件事:其一,积极应对乡役;其二,主持以收族为核心的宗族复兴;其三,从事地方水利和慈善救济等公共事业;其四,举办书院与讲学教化。

需要说明的是,宋元两朝的官僚士人做以上四件事和他们向地方发展,仅仅是起步开始,也带有一定的过渡性质。相对而言,应付乡役等事情更多些。难怪有人对韩明士南宋官宦士人地方精英化的说法,提出了质疑[27]。周鑫博士则进一步探讨元代抚州儒士的职业多元化与下层化,家礼祭祀与合族,兴办书院县学与教化等,认为儒士的地方性格最先在宋代儒士身上开始体现,元代及明前期是其继续成长和充分发展的时期。儒士的地方性格最终形成于明中叶,此时宋元士人正式演变为明清士绅[28]。韩国学者吴金成也说,明代士绅与宋代士大夫之间存在巨大差别:(1)明代士绅以其故乡作为地方基础,宋代士大夫没有这一前提概念;(2)明代士绅包括有当官经历的人和广大有功名的人,而宋代士大夫只限于那些曾经当官的人;(3)明代士绅发挥着广泛的社会作用,这是宋代士大夫做梦也不敢想的[29]

经过宋元的过渡与发展,士大夫最终演变为士绅,士绅的地方精英性格臻于成熟,其在应对乡役、宗族复兴、慈善救济和兴学教化四方面能动地弥补了专制国家支配乡村新方式下的诸多缺位,得以充当官与民、官府权力与基层社会间的桥梁,得以充当基层社会新秩序中的主导力量。

3.宗族的复兴及其对官府支配新方式的应对与制衡

魏晋南北朝士族制旧式宗族,凭借垄断儒学文化、世代为官等特权,且占有庄园埠壁,作为宗族凝聚和聚族而居的必要条件。当时的社会结构,以宗族群体为基本单位,而且形成以士族为核心的宗族社会。隋唐确立的科举制,对魏晋南北朝旧式士族的打击是十分沉重的。譬如,山东士族大量荟萃京畿后,致使士族居地与地望普遍分离。随之而来的还有进士阶层的崛起与士族仕宦特权的丧失,士族、庶族文化特征的趋同,等等。又兼均田制重新强化编户齐民原则和两税法问世,最终造成士族制旧式宗族的彻底瓦解[30]

说来也有几分偶然巧合,中唐以后,与士大夫重新回归乡里几乎同步,士大夫牵头实施了宗族的复兴。

宋元恢复重建起来的宗族,与旧式宗族有很大的不同。第一,祠堂、族谱、族田成为敬宗、收族、赡族的手段,而不再直接服务于聚居、婚姻和仕宦。家庙祠堂开始突破少数高级官僚范围而逐步回归故里和民间化,不多限制祭祀代数。宗族成为多个同姓家庭的族群联合体,而不再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族权对宗族成员的控制力不强,其管理仅限于经济上的互助和族众和睦,教化尚停留在伦理层面。第二,宗族为官僚所支配。新的宗族制为理学家们所设计,最初的重建主要由高级官僚所践行。改造“宗子法”而实行族长制后,族长大多由官僚兼任。官僚在经办祠堂、族谱、族田等事务中,充当主角,从而成为宗族的核心和支配者。第三,由于女真、蒙古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和汉族政权南迁,新的宗族秩序呈现南盛于北的状态。第四,政权对宗族重建的支持或干预较少,持放任态度。新宗族主要由士大夫操持重建,旨在聚集族人势力和保持家业与社会地位的延续。

明清时期的宗族在宋元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表现为民众化、结构性膨胀与政权的彼此合作利用的加强。明嘉靖十五年开始,允许民间祭祀始祖,宗祠设置更为普遍。清代允许举人和贡生建家庙,士人的家庙祭祖进一步合法化。宗祠向士人和平民的扩展,意味着民众化和普遍化。明后期,在宗族规模扩大和祭祀始祖拓展的同时,宗族越来越多地由出了服的族人构成,不少宗族的成员达到上千丁,众多的族人被纳入多层次的房支结构中,宗族组织逐渐膨胀。宗族的膨胀和普遍化,使之成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民间组织。明清政权不得不对它加以引导与利用,在纵容广建宗祠的同时,又批准族规,支持族长依据家法管理宗族。雍正朝甚至一度赋予族长处死族人的权力,一度设族正以补充保甲制,还倡立和保护族田,提倡修撰族谱。一些正统士大夫支配下的宗族也宣传谕旨,指导族人效忠君父,完税守法,为官府服务。另一方面,也有的宗族把持乡里,盗窃私铸,抗税抗官,于是,清政府对宗族采取了既利用又限制的灵活政策[31]。总的来说,此时的宗族对国家是依附多于对抗,其政治功能削弱,社会功能转而成为主导。

综上所论,地方官府权力下移或对基层社会转为非直接支配,大体可以概括宋元明清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亦即宋元明清基层社会新秩序的属性。从汉唐国家权力依赖县属行政末端乡官直接贯彻于村落,到中唐以后的“县令之职,犹不下侵”,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正是经历乡官到乡役,士人从庙堂回归地方,以敬宗、收族、赡族为重心的宗族复兴这三个转变,宋元明清基层社会新秩序才得以重新构建。上述三个转变和随之而来的基层社会新秩序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由中唐两宋的草创雏形、元和明前期的过渡发展、明中叶以后成熟定型三个阶段的递次演进,才最后完成。士绅等地方精英,以敬宗、收族、赡族为重心的新宗族势力,充任了上述新秩序的社会支柱。他们能动地补充行使了原先乡官协助征税派役、捕盗保甲、教化等方面的职能,还在乡村社会举办“义学”、“社仓”、“乡约”及其他公共慈善事业。宋元明清国家支配基层社会的新模式,就是由官府为一方,士绅和宗族为另一方,经过反复博弈磨合,共同组建起来的。清人姚莹说:“缙绅之强大者,平素指挥其族人,皆如奴隶。”“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32]官府允许宗祠民众化,是为了借用绅衿、富人的力量治理民众,而绅衿、富人有了祠堂也得以发挥其社会作用,祠堂成了官府、绅衿、富人共同利用的社会组织。它可以体现民众的一些利益和要求,更能从社会基层去维护政权[33]。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家、士绅、宗族的互相利用,共同建构起宋元明清基层社会新秩序。其中,士绅是核心和主导,他们既是来自宗族血缘群体的一分子,又以个体参加科举获取功名而依附于官府,既代表官方,又以儒学载体的身份支配主导宗族和乡里民众,由他们牵头复兴的宗族,成为官府既利用又限制的重要社会民众组织。士绅是唯一可以在国家、宗族、乡里民众之间代表官府意志,且能上下沟通的精英力量,是官府权力“下移”后的主要代办执行者。中唐两宋以降,地方官府敢于权力“下移”和得以实施“下移”,主要依赖的是士绅阶层。因为在和专制国家的关系方面,“科第社会”的士人与“门第社会”已有较大不同,虽然两者都奉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理念,但“门第社会”的士人紧紧依附于家族和乡里,与之水乳交融,不可分割。“科第社会”的士人则偏重个人功名官职,对官府国家的仰赖、从属,超过对家族及乡里。朱熹等理学家总结士大夫向地方发展和同姓家庭联合体的宗族复兴的实践经验,从“家礼”、“义学”、“社仓”和“乡约”等层面予以规范升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理论指导功用。在此种新秩序下,地方官府的权力下移,应该是相对的。虽然县以下乡官之类的行政组织业已取消,但国家权力依然可以通过士绅、宗族等管道,间接贯彻和渗透到基层社会。由于此时的士绅及宗族,从属于国家和替国家服务的性质是主要的,故在明清王朝前中期等多数情况下,国家支配控制基层社会的力度并未因其权力下移而弱化。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方面的转变和新秩序的构建,在10—15世纪的中国广袤疆域上发展并不平衡。上述转变和构建,主要先行于江南地区。在北方则因女真、蒙古等入主中原,表现出较突出的滞后或差异。从唐宋变革的大视野看,与江南顺利步入近世社会相比,北方却仍停留在“兼具中古和近世性”的阶段。在基层社会及经济结构方面,与南方“富民”持续成长和士人精英“地方化”等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北方贵族身份等级和族群等级及驱奴制、世袭户役的死灰复燃[34],以敬宗、收族、赡族为重心的宗族复兴,亦相对少见。因此,笔者所言的基层社会新秩序在北方姗姗来迟,只是经历了元及明前期的近两百年的南、北区域整合与过渡,北方的滞后或差异才逐步缩减冲淡,以上三方面的转变和新秩序的构建,才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进而为结束两宋与明中叶间的“断裂”,为迎接明中叶以后新的社会经济繁荣做了良好的准备。

以上勾勒的是古代不同时期基层社会秩序的概况。进入近代以后,情况又发生了更大的变化。就阶级和家族而言,由于西方列强入侵,中国传统社会阶级和家族系统都被打乱。阶级和阶层秩序带有“土”“洋”杂糅的畸形色彩,新、旧阶级关系的交替代谢和混存过渡,十分突出。旧有的地主阶级发生了变异,传统的农民阶级逐步分化;新生的资产阶级构成复杂,买办性和封建痕迹颇多,工人阶级在“三座大山”的压迫和小生产的包围中艰难地成长;旧士绅瓦解、蜕变,新型知识层逐渐形成。传统家族也在社会巨变的冲击和分解下,适应环境,应变、自变,坚持家族的各种活动,其组织形态、群体观念和活动内容诸方面都向现代社会团体的方向转化[35]。这一系列变迁非常复杂,因篇幅限制,恕不赘言。

这套《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研究丛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终期成果和985工程中国思想与社会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子项目成果,汇集了南开学人的十部研究著作。我忝居主编,只是做了若干组织、指导和审改工作,主要还是十位中青年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十部专著和作者的情况,大致如下。

1.《先秦基层聚落新探》。作者陈薭,历史学博士。南开大学副教授。师从朱凤瀚先生。专攻先秦史。本书主要征引殷墟卜辞、两周金文、战国秦楚竹简及封泥、陶文等,并结合传世文献、考古遗址等史料,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为视角,运用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手段,系统探求先秦时代的基层组织与社会的变迁历程,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与以“里”为代表的地缘性行政组织的交叉并存。此外还比较殷商、西周与春秋、战国三个不同历史阶段的异同,阐述其背后的政治与社会原因,从而勾画出中国早期社会的发展途径。

2.《西汉郡守与地方社会》。作者张建军,历史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副教授。专攻秦汉政治与政治制度史。本书从研究西汉郡守职司、权力运作等入手,进而考察汉初郡守忠实执行抑制“豪强”和保护“编户齐民”政策,残酷打击豪强的所谓“酷吏”现象,西汉后期,郡守与豪强逐渐合流,抑制“豪强”形同具文等变迁。努力分析、揭示西汉“编户齐民”到“豪强世族”秩序转变过程中郡守与地方社会关系的奥秘。

3.《唐代州级官府与地域社会》。作者夏炎,历史学博士。南开大学副教授。师从张国刚先生。专攻隋唐史。本书主要从唐代州级政府的视角探讨国家权力运作与基层社会的关系。首先着眼于唐代州级官员的设置及职掌中的几个问题,并对唐代州级行政职能进行了考察。在这两部分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唐代州级行政与中央、地方关系及州级政府与基层社会的关系进行研究。

4.《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作者张玉兴,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讲师。专攻隋唐史。本书拟从县级行政的角度来透视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主要内容为两部分,一是探讨县级机构中官吏设置问题,包括县令、县丞、县主簿、县尉与胥吏等以及县级官员与胥吏的关系。二是评析县级官府与地方社会诸方面的关系,包括与乡里制、科举制及其他势力等。

5.《元代地方精英与基层社会——以江南地区为中心》。作者苏力,历史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专攻元史。本书以元代江浙、江西两行省的地方精英为重点对象,探讨精英群体与政府关系的互动,精英群体对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的贡献,精英群体调解民事纠纷和兴办教育,精英群体与社会保障,精英与宗族势力的关系等。通过分类介绍精英事迹,具体分析这一群体各方面的情况,归纳总结其某些鲜明特征,客观评价其充任官与民间的桥梁,对社会的运转及秩序稳定所做的贡献及影响。

6.《元代色目人家族及其文化倾向研究》。作者张沛之,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讲师。专攻元史。本书采取个案切入与类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元代因征戍、任官、经商等逐渐留居汉地的土土哈、阿沙不花、唐兀昔里氏、汪古马氏等色目人家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察其汉化、蒙古化、伊斯兰化等文化变异倾向,探讨此文化变异给元代基层社会带来的多方面影响,包括在元朝地方政治和社会活动中扮演较为特殊的角色,给社会增添了新的民族文化因素和互动交流的契机等。

7.《元代榷盐与社会》。作者张国旺,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专攻元代社会经济史。本书系统研究元政府食盐专营榷卖及其社会经济效应,包括盐务管理,盐官构成及盐引制的发展变通,统治者在榷盐方面的嗜利政策导向,并探讨盐商的经销、官方代理特色,私盐贩行为的群发、团伙性及基层民众对官府榷卖的回应,海盐、池盐、井盐产销的不平衡,榷盐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造成的深重影响。

8.《帝国尚饮:元代酒业与社会》。作者杨印民,历史学博士。国家图书馆馆员。专攻元代社会经济史和文化史。本书研究元代四大酒品种类及各行省酒业发展状况的不平衡性,社会各阶层饮酒风俗的迥异个性成因,城乡酒肆经营风貌,酒禁政策的施行以及对元代各群体社会生活的影响,酒课征收及其在国家财政收入所占地位等,进而探索酒在元帝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以蒙古黄金家族为首的尚饮习俗对于帝国政治统治的影响,酒业在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角色,等等。

9.《明代省镇营兵制与地方秩序》。作者肖立军,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专攻明史。本书以明代京师以外的省镇营兵制为重点,探讨明代军队构成、兵役制度、指挥体系、编制演变、后勤供应、总兵镇戍区的分合演变、军制与地方社会秩序等问题,还论述明代军事制度的利弊得失。其中,用省镇营兵制的提法概括明代中后期京营以外地区兵制,并把明代省镇营兵制的发展归纳为五个阶段,是作者的创新见解。

10.《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作者张思,日本东京大学博士,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专攻中国现代社会史。师从岸本美绪教授。本书充分整理、解读侯家营村丰富的村文书资料以及河北省昌黎县、泥井镇两级档案资料,并开展田野访问调查,细致描画了建国以来一个普通华北村庄的历史长卷。除了关注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历次政治运动和村落政治的变迁、农业与副业发展外,更尝试在生产成果分配、人口流动、新式教育和传播媒体的导入、妇女地位提高、村内外交际、医疗卫生与社会保障、日常生活、村风与村干部等方面的考察。着重从理论和实证的视角,重新审视、评价中国农村所走过的现代化道路。

以上十位作者都是勤奋认真和学业有成的出色中青年学者。十部著作中,除张思、陈薭、夏炎、苏力的著作外,其他六部为近些年我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增补稿。多数作者直接研究先秦至现代的基层社会与地方官府问题,有的还从盐业、酒业、镇戍等角度切入,展开有特色的探索。相信这套丛书能够对中国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课题做出有益的贡献,把这一领域的研究推向新水平和新高度。

2008年12月于天津金厦里

【注释】

[1]郑杰祥:《夏史初探》,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78页。

[2]刘绪:《从夏代各部族的分布和相互关系看商族的起源地》,《史学月刊》1989年第3期。

[3]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152、154页。

[4]林禨:《“百姓”古义新解——兼论中国早期国家的社会基础》,《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4期。

[5]陈薭:《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150~152页。

[6]朱凤瀚则认为,“里人”或指里中居民(《先秦时代的“里”——关于先秦基层地域组织之发展》,中国先秦史学会秘书处编:《先秦史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年)。

[7]参阅白川静:《金文通释》六《令彝》、二五《黹处簋》,白鹤美术馆1963—1983年;朱凤瀚:《先秦时代的“里”——关于先秦基层地域组织之发展》。

[8]参阅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44~46页。

[9]《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0]参阅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9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李根蟠:《战国西汉小农家庭规模的变化及其运动机制——从“五口之家”谈起》,2002年8月南开大学“中国家庭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

[11]参阅徐喜辰:《“开阡陌”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年2期;刘泽华:《专制权力支配下的小农》,《中国历史上的农民》第一辑,台北馨园文教基金会1998年,41~49页。

[12]参阅西"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本,2004年,550~555页。

[13]《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校勘本,以下同)。

[14]顾炎武:《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5]《后汉书》卷48《爰延传》。

[16]参阅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37页;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305页。

[17]《汉书·酷吏传·尹赏传》。

[18]参阅崔向东:《汉代豪族研究》,崇文书局2003年,238~254页;刘敏:《从抑制到容纳:两汉国家与豪族关系的发展路径》,《南开学报》2008年第3期。

[19]参阅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98页;王利华:《中国家庭史》(第一卷,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395页。

[20]参阅黄惠贤:《试论中国三到六世纪坞营组织的性质》,《武汉大学学报》1956年,第5~6期。

[21]费孝通:《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110页;秦晖:《帝制时代的政府权力与责任》,《现代中国学方法论とその文化的视角》,爱知大学,2006年11月。

[22]顾炎武:《日知录》卷8《里甲》,《乡亭之职》。

[23]清《皇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参阅刁培俊:《两宋乡役与乡村秩序研究》,南开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261页。

[24]顾炎武:《日知录》卷8《乡亭之职》,《里甲》。

[25]顾炎武:《日知录》卷8《乡亭之职》。

[26]《通典》卷17《选举五·杂议论中》,中华书局1988年。

[27]包伟民:《精英们“地方化”了吗?》,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8]周鑫:《儒士新地方性格的成长:以元代江西抚州儒士为中心》,南开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155页。

[29]〔韩〕吴金成著,渡昌弘译:《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绅士层の形成とその社会经济的役割》,东京汲古书院1990年,100~110页。

[30]参阅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149~156页。

[31]参阅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209~211、258页。

[32]姚莹:《复方本府求言札子》,《清经世文编》上册,卷23《吏政九》,中华书局1992年,576页。

[33]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70页。

[34]萧启庆:《元代族群文化与科举》第一章《中国近世前期南北发展的歧异与统合》,台湾联经出版公司2008年,12、17、19页。

[35]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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