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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和唐前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隋代在统一中国后,为了有效控制土地和人口、稳定社会,恢复经济,巩固中央集权制而选择的土地制度即均田制。这一规定是隋代新田令中一个重要内容。隋代的赋税政策,对人民的生产产生了激励作用,使隋代均田制得以顺利进行。唐朝初期总结以往均田制的利弊,对均田制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户口簿籍是国家推行均田和租调制度的依据。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唐政府规定征敛赋役的

第三节 隋朝和唐前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一、隋朝时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公元581年北周开国功臣周宣帝皇后的父亲,大官僚杨坚接替了周静帝的王位,立国为隋,号文帝。隋文帝在公元589年举兵灭了南方的陈王朝,统一了中国。至此结束了分裂达378年的混战局面。

隋代在统一中国后,为了有效控制土地和人口、稳定社会,恢复经济,巩固中央集权制而选择的土地制度即均田制。其原因:第一,均田制在北方经济中已实施,有一定的经验和基础;第二,均田制能为中央集权有效控制土地和人民,有利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第三,均田制本身的优越性与当时社会生产力(如农用铁制工具的发展)相适应。这些因素决定了隋代只有选择均田制。

隋代均田制特点:第一,在内容上与前朝的均田制相比隋代的均田制内容丰富。表现为:①它不仅有对一般农民的授田规定;而且还有官吏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的规定;丁男、中男授田的规定;笃疾、废疾、老、小授田的规定;园宅地的规定等等,而在北齐均田制中只有对农民授田之规定,其他的规定都没有。②在一般农民授田之规定上也有异于北齐。隋朝规定:“其丁男、中男授永业露田,”当时北齐没有中男授田之说。③隋代在对人丁的划分上也与前几朝不同。隋代规定:“男以二十一岁为丁,五十八岁为限,实行从丁课,同时把十八至二十划为中男。”从而出现了对丁男、中男两种不同年限的授田方法。这一划分,反映了力役在隋代得到不同限度的豁免,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反映出隋代经济之富强。第二,隋代均田制吸收了北魏、北齐、北周田令中的有关成分、并集前代之大成。第三,隋代的均田制在集前代之大成的基础上,又结合本朝的特点,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创新,表现为:①对于国家官吏,特别是对开国元勋以永业田作为特殊照顾,规定:“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留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隋代官吏永业田是固定的,私有的,不能轻易剥夺。②新创官吏职分田,它是将官吏俸禄固定为地,由于产生了职分田,这在前几朝代中也是首创的。隋制规定:“京官分给职分田,一品官给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四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隋代的这种做法,限制了官吏对劳动人民的盘剥。③在隋代田令中还新增加了官吏的公廨田,规定京官与外它除职分田外,“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④新增加军人授田,开皇十年五月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这一规定是隋代新田令中一个重要内容。隋之前的府兵是专业性的,兵农分离,军人不从事生产,专门作战,没有授田之说,正如隋文帝说的,“魏未丧乱,字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战,后处无定,家无完渚,地罕包桑,恒为流富之人,竟无乡里之号。”隋代开皇九年全国实现统一后,由于战事减少,专业化的军队不适应了,隋文帝对西魏以来的府兵制加以改革,变兵农分离为兵农合一,这样一来,十万卫士就从此悉州县,与农民一样申报户籍,受还土地了,所以,军人受田只有在此时才出现。说明隋代充分利用人力、土地资源,使之达到最佳配制,使社会达到充分就业,这样既有利于生产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稳定。⑤关于土地还授的规定,隋代规定民十八岁授田,六十免役退田,比北周规定六十四退田缩短。[7]

隋代的租调制也是采用北齐之制,以一夫一妇为状,以“床”为课征单位,以“男”为主体。“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士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8]同时隋代租调制还有些减免规定:“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文夫节妇,并免课役。”在开皇三年,隋王朝还把成人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把每年服役日数改为二十天,调绢由原来的四丈减轻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一律免役收庸,就是用布代替力役。庸的出现,在租调制种是个重要的变化。这一规定标志着长期以来束缚在人民身上的力役枷锁得到解放。隋炀帝即位后,由于取消了向妇人及奴婢、部曲免除征课、从而将西晋以来就出现的赋税征课对象逐渐向成年男子转移的过程完成,赋税征课全都集中到了成年男丁的身上。隋代的赋税政策,对人民的生产产生了激励作用,使隋代均田制得以顺利进行。

二、唐朝前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唐朝初期总结以往均田制的利弊,对均田制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唐政府规定:民始生为黄,4岁至15岁为小,男子16岁至20岁为中,21岁至59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至唐玄宗时,改18岁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户口簿籍是国家推行均田和租调制度的依据。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其二,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其三,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9]唐代的均田制,无疑地仍是维护和加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土地制度。唐朝统治者以永业田、职分田、勋田的名义,按官品、爵位、功勋的高下,分别授给贵族和官吏。多者万顷,少则六十亩。永业田“皆许传之子孙”。法令还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的永业田和勋田,限在宽乡请授,但也允许在狭乡买田以补赐田的不足。这就不难看出,唐初实行的均田制,是培植封建地主的兼并力量,巩固封建政权统治基础的手段之一。

唐朝初年,十分注意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唐政府规定征敛赋役的原则是“务在宽简”。广大农民的主要负担是租庸调制,该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计丁征取。唐初规定每丁年纳“租”粟二石,随乡所出,输“调”绢(或绫、絁)二丈,绵三两;若输布则二丈五尺,麻三斤。每年服徭役二十日;不应役者,则按每日三尺绢折纳,叫做“输庸”。凡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俱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唐代租庸调法,是在唐政府掌握相当数量的土地和劳动者的基础上实行的,并成为当时社会赋役负担的基本方式。在均田制没有按规定实行的情况下,租庸调的规定,实际是不管土地多少,只要是劳动力,就要成为封建政府奴役的对象。但是,这种税法与前代相比,还是有所减轻。如减隋役一个月为二十天,实行以“庸”代役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不致中断;由于租庸调具有一定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官吏的苛索。唐初施行租庸调制时,运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但自安史乱后,户籍失修,生产破坏,国家支出大增,旧有的租庸调制已不合时宜,不得不以两税制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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