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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的含义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秩序的这两个方面应该是对立统一的。社会秩序与社会规则的区别。有人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不论社会关系是否处于有序状态,它都只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将社会秩序的外延囿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这显然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社会秩序的重要性,首先是基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安全和稳定的需要。因此,社会稳定是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不稳定,甚至动荡不安的社会体系就不能称之为有序。

一、社会秩序的含义

在日常生活中,“秩序”这个概念经常被提及,而学界对秩序的界定却大相径庭:有人认为“秩序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运动,它是物质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存在方式和运动状态,因而它是物质和运动的根本属性”。也有人认为“秩序的基本含义是合规律性,是井井有条,是稳定和平衡,是和平与安全,是协调一致,是多样统一”。这种秩序观和我们平时对秩序的理解是最为吻合的,而且持该观点者还指出:“秩序”一词在日常的意义上大致有三种层次:(1)秩序是对立统一或多样统一;(2)秩序是有机统一;(3)“秩序”一词所指称的最高境界是和谐。另外,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以秩序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课题的自组织理论认为,“秩序”是“远离平衡态条件下的开放系统的自组织化(过程)”。它包含这样几层含义,(1)秩序不是绝对的均衡,而是动态的、内在的非平衡性的状态,是开放的系统状态;(2)秩序就是非平衡的开放系统的相对平衡状态,或更确切地说是趋近这一状态的过程;(3)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都存在着竞争与协同的张力关系,而促使这一关系实现动态平衡的必要环节,是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交换。以上这些观点虽然很难统一,但它们对我们分析和理解社会秩序的形成与变迁,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秩序的分类在学界亦未达成共识,但有一种分类方法逐步占据了主流位置,该分类方法将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人造秩序。按照这种分类的方法,作为本章讨论重点的“社会秩序”是否仅属于人造秩序的范畴?而又如何去理解“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不可能运转”这样一个论断?要回答这样一些问题,首先必须对“社会秩序”加以界定。

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社会关系也同步出现,尽管当时的社会是简单而原始的,但不可否认,当时的社会具有一定的秩序。正因为社会秩序是与人类社会相伴产生的,所以很多人认为社会秩序是人为建构的,是理性和逻辑的产物,持此观点者以大陆唯理主义为典型代表;而英美经验主义者则认为社会秩序是在自由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中自发地、必然地生长出来的。显然,两者都存在严重的片面性,问题不是在社会秩序的人为性和自发性之间做出取舍,而应当把它们看成社会秩序本来具有的两种内在属性和构成方面,使两者有机地协调和统一起来。

众所周知,自然秩序是自然界在演进的过程中所达成的一种形态,它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秩序则与此不同,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秩序是一种“人为的”秩序,不管社会秩序多像自然所为,它都是人有意而为的产物。同时一旦社会秩序被构建,它自然就成为一种客观存在,因此社会秩序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社会的、人为的秩序,它必然与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甚至是情绪化的活动联系在一起,因为它是人们在其行动和互动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必须反映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愿望、情感和意志;另一方面,因为社会秩序源于社会实践,所以社会秩序又必须合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必须寓目的于规律之中,是目的与规律的统一。社会秩序的这两个方面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因此,可以看出,社会秩序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合乎客观规律的、能使社会得以良性运行的一种社会结合形式,是社会运行所达到的一种动态的平衡。

社会秩序虽然并不是很难理解,但要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我们必须将其与其他几个相近概念加以区分。

(1)社会秩序与社会规则的区别。社会的有序状态需要一系列的社会规则来营造,这是不争的事实,先哲们就已经知道不依规矩不能成方圆之理,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社会规则对于营造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而错误地将两者混淆,甚至等同起来。两者的区别看似简单,然而即便是伟人也有将它们混淆的时候。比如著名法学家凯尔森,他先将社会秩序等同于法律秩序,再将法律秩序等同于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凯尔森将作为社会规范一部分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本身等同了起来,这一点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又如哈耶克,他认识到了社会秩序的“自生自发”性质,这是他的一个重大贡献,但是,他最后却通过说明社会秩序的自发性,直接得出了社会规则具有自发性的结论。这就等于承认了社会规则与社会秩序同一性,这显然有违客观现实。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社会秩序有自发性的一面,但是社会规则作为人类意识的产物,它和人的主观意愿是分不开的,人们只有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才会去制定相应的规则,虽然社会规则同样必须遵守客观规律,但其中所体现出的主观意志性显然要强于社会秩序,总之,社会规则与社会秩序之间应该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将社会规则等同于社会秩序是行不通的。

(2)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的区别。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一样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这一点在中国表现得尤为明显。通常所谓的社会关系是指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关系。有人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不论社会关系是否处于有序状态,它都只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将社会秩序的外延囿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这显然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

(3)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区别。社会秩序的重要性,首先是基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安全和稳定的需要。因此,社会稳定是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不稳定,甚至动荡不安的社会体系就不能称之为有序。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而直接将其等同于社会秩序。社会稳定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然而它并不是社会秩序的充分条件,一个有序的社会只具有稳定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法西斯以及一些凶残的独裁者领导下的社会虽然十分稳定,但我们说那种稳定是不正常的,那是社会主体在高压政策之下的哑忍,那样的社会和我们所说的有序社会相去甚远。我们所指的社会秩序不仅包括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开放性、社会主体活动的自主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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