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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开放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定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秩序的生成方式和维系方式,直接反映了社会共同体发展的文明水平。李普塞特指出,“分歧,在其合法的场合,有助于社会和组织的统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改革攻坚相互交织的社会阵痛期,市场经济和开放社会条件下正常的利益冲突,改革过程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的释放,都使当下的中国成为各种形式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高发期。
现代开放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定_大转型: 开放社会秩序的生成逻辑

社会秩序的生成方式和维系方式,直接反映了社会共同体发展的文明水平。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文化、开放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有着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社会秩序及其维系方式的规定性。概言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是维护社会刚性稳定的权宜之计,更不是要限制社会成员的自由和权利,而是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基本要求,努力实现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秩序、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它将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形塑过程,一个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过程。

1.动态和谐:社会稳定的目标定位

现代开放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社会生活高度多元化。在社会大分化的进程中,社会利益结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日趋多样化,不仅使整个社会生活的异质性程度不断提高,而且使各种形式的社会冲突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不同的社会群体基于自身不同的社会地位、利益实现方式以及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偏好,彼此之间在追求各自的生活目标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是现代开放社会最根本的内在规定性。衡量现代社会治理水平高低的基本尺度,不是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消弥甚至根除社会冲突,而恰恰是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容纳社会冲突,进而把社会冲突的化解纳入理性协商的轨道,避免社会冲突演变为激烈的社会对抗,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全。

对于社会冲突常态化的现代社会生活演进趋势,古典社会学家早就深谙其道。涂尔干在讨论“失范的分工”时就曾提出,永无休止的敌对状态是工业社会的显著特征。只要分工发展越过了某个特定阶段,敌对状态有时就是分工的必然结果。[37]现代社会的有机团结无法直接借助各种机构相辅相成的分工合作来实现,各种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想要获得一种平衡状态,每次都必须进行一场新的斗争,因为平衡状态需要一种不断尝试错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们彼此存在敌对和冲突。因此,想要社会生活没有冲突,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冲突几乎是社会分工演化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状态,而且,社会愈分化,这种冲突状态愈频繁。[38]齐美尔则将社会冲突理解为现代社会互动交往的一种形式,强调冲突并不一定引起社会各系统的崩溃和变迁,一定程度的冲突是社会群体形成和群体生活持续的基本要素,是促进社会有机体团结和统一、保持社会系统整体完整的必要过程。

在古典社会学的基础上,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对社会冲突的功能进行了系统的阐释。科塞从“冲突是一种社会结合形式”的命题出发,广泛探讨了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强调在一定条件下,社会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合等正面功能。“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互相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39]需要指出的是,科塞讲的冲突,指的是不涉及社会核心价值、根本利益对抗的小规模社会冲突。在他看来,正是这种小规模的社会冲突的经常性发生,及时地释放了社会不满情绪和社会风险,避免了大规模的社会激烈对抗,发挥了“社会安全阀”功能。科塞指出,“冲突可能有助于消除某种关系中的分裂因素并重建统一。在冲突能消除敌对者之间紧张关系的范围内,冲突具有安定的功能,并成为关系的整合因素。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对群体关系有积极功能,而只有那些目标、价值观念、利益及相互关系赖以建立的基本条件不相矛盾的冲突才有积极功能。结构松散群体和开放社会由于允许冲突存在,这样就对那种危及基本意见一致的冲突形成保护层,从而把产生有核心价值观念的分歧的危险减少到最小程度。对立群体的相互依赖和这种社会内部冲突的交叉,有助于通过相互抵消而‘把社会体系缝合起来’,这样就阻止了沿着一条主要分裂线的崩溃。”[40]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西摩·马丁·李普赛特还将冲突功能论运用到了对民主政治的稳定机制的讨论之中,提出稳定的民主政治体制是冲突和一致的平衡。李普塞特指出,“分歧,在其合法的场合,有助于社会和组织的统一。”[41]这里所谓的“合法的场合”,指的是对现有体制保持基本认同的前提下,社会各群体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在此,基本制度框架的相对稳定及政治主体对政治规则的一致性认同,与多元利益诉求的表达及其相互冲突,构成了某种均衡机制,“对社会或组织所承认的宽容准则达成共识,常常是基本冲突发展的结果,支撑这种共识需要冲突的继续”[42]。一方面,包容多元的表达乃至冲突的体制框架,本身就是纷繁复杂的多元政治冲突过程中多元政治主体逐步达成的基本共识以及共同认同的基本规则,冲突的频繁发生及其化解则成为对基本共识的不断重申和确认的过程;另一方面,正是包容多元的利益表达乃至政治冲突的能力使民主体制保持了自己特有的活力,获得了多元主体的认同。于是,民主政治呈现出了一种悖论性的现象:分歧、冲突事件不断上演,抗议之声不绝于耳,但政治局势却从未发生大规模的动荡,众声喧哗,看上去乱糟糟的政治生活却自有其特定的秩序,秩序与规则就隐藏在多元政治主体各逞其能的政治博弈过程之中。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改革攻坚相互交织的社会阵痛期,市场经济和开放社会条件下正常的利益冲突,改革过程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的释放,都使当下的中国成为各种形式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高发期。因此,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秩序,首先必须摆脱传统的静态稳定思维的束缚,树立动态和谐理念,对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保持理性的包容和接纳态度。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绝对的稳定和和谐是不存在的,纷繁复杂的社会冲突不是社会生活的反常现象,而是开放社会的生活常态。把和谐理解为一团和气,理解为“到处莺歌燕舞”,是一种封建家长自我陶醉式的幻念。和谐的社会决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恰恰是能够容纳冲突,能够理性化解冲突的社会。一味地压制社会冲突,对社会冲突产生本能式的惊恐不安,实际上是一种政治不自信的表现。由此形成的以消除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为目标的社会管理,势必只能坐视社会风险的不断放大,直至酿成大规模的社会激烈对抗。

加强社会管理,决不是要不惜一切代价、不计一切后果来维持社会的刚性稳定,更不是要把人管死,把社会管成一潭死水。在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必须深刻地反思和总结计划经济时代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留下的历史教训,着眼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激发和保护社会活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努力营造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良好局面。社会管理工作同经济建设一样,说到底,只有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才能真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正如杜威曾经指出的那样,“民主的基础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的经验之力量的信赖。这并不是相信所有这些都是完美的,而是相信,只要给它们机会,它们就能够成长,并不断创造用以指导集体行动所必需的知识与理智”。[43]

要实现社会动态和谐,就必须探索和建构动态管理的体制。中国现有的社会管理和维稳体制具有浓厚的政治承包色彩,极易形成社会管理维稳化、维稳摆平化的运作模式。在自上而下的刚性维稳压力的驱动下,地方政府的维稳工作思路和运作方式已经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短期化现象,往往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甚至通过压制正常的利益表达来人为地制造虚假的祥和氛围。这种软硬兼施,以追求“不出事”为目标的社会管理运作模式,丧失了对小规模的社会冲突最起码的容纳能力。片面追求短期维稳效果,停留于强制性的“摆平”,为稳定而稳定,这种急功近利式的社会管理模式,不仅极易给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留下诸多隐患,而且由于滥用行政干预,无限制地扩大政府职责范围,实际上使政府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社会组织建设长期滞后,弱势群体无法形成组织化和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正当权益一再受到资本力量和放纵的行政权力的侵害,社会不满情绪逐步滋长蔓延,而刚性维稳体制所形成的压制各种形式的社会冲突的社会管控模式,又使得社会不满情绪无法及时宣泄、舒缓,甚至日积月累形成民怨的“堰塞湖”,最终形成民怨的无序释放的局面,这正是近年来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演变的一个规律性现象。这种现象的频繁发生,显示的正是典型的静态社会管理的内在逻辑:日常管理中对多元利益诉求和小规模社会冲突的压制,不断放大社会潜在冲突的参与规模和对抗性程度,“不出事”的表象往往恰隐含着不断加剧的社会风险,追求稳定和谐的体制建构恰恰成为诱发社会激烈对抗的重要根源。

遏制社会管理维稳化、摆平化趋势的关键,是深化体制改革,切实增强维稳体制的弹性,防止地方政府在过于苛刻的维稳责任压力的驱动下对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作出过激反应,将压制社会冲突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基于动态和谐的社会管理体制,应当引导地方政府积极致力于化解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所反映出来的体制性、政策性问题,而不是压制和掩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要正视现有体制束缚地方政府手脚,将社会管理的资源、精力耗费地不切实际地追求“不出事”上的现象。对于各级政府来说,经常性地发生小规模的社会冲突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如何将冲突纳入理性协商的轨道。富有弹性的动态社会管理体制应当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健全社会各群体组织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进而积极探索和建构利益协商的制度化平台,引导社会各群体通过理性协商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2.权利本位:社会和谐的中轴原理

社会治理的实质是如何处理好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即如何在最大限度地提升和保障社会个体的权利及自由的同时,维持社会共同体相对稳定的生活秩序。加强社会管理的直接目的,是健全社会整合机制,增强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但稳定的社会秩序却并非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只有在服务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下才是有意义的,万马齐喑、一潭死水式的稳定只能是一种自杀式的稳定,只能以社会共同体的爆炸式解体为结局。因此,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时必须明确,社会管理本身不是目的,它是实现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必要手段。顺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文化、开放社会的发展趋势,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把提升、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切实增强公众的幸福感和尊严感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借鉴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必然是公众的社会权利的觉醒过程,而在社会利益结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的背景下,社会权利的普遍实现恰恰也正是开放社会实现社会认同的重要基础。20世纪30年代以来,保卫社会运动和政府转型都极大地凸显了个人的社会权利问题。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T.H.Marshall)最早就社会权利应运而生的历史和现实的逻辑进行了论证。马歇尔将公民权利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民事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民事因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各种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占有财产和签署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寻求正义的权利……与民事权最直接相关的机构是法院。政治的要素,我指的是作为政治权威机构的成员或此种机构成员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政府的参议会。至于社会的要素,我指的是从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44]立足于英国历史的深入考察,马歇尔认为,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分别在18世纪、19世纪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20世纪之前,由于社会各阶级社会地位事实上的严重不平等,大部分民众事实上并没有能力实现形式上平等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只有民众普遍享有了社会权利,获得了基本的生存保障,公民权利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20世纪30年代以后,欧美国家逐步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所谓福利国家就是对福利支出的主旨给予的一个制度承诺:对社会的公民权利和共同责任做出承诺,对“社会权利”给予法律保护。[45]公民社会权利是福利国家的核心概念,它要求国家承担起社会权利保障的职责,使公众普遍享有“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46]。这一制度安排蕴含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建设逻辑是:要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共同的基本生存权利,以形成社会成员相互交往与合作的基本制度条件,形成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基本认同。帕森斯(Talcott Parsons)通过对西方历史上的“社会共同体”演化过程的历史社会学考察,提出西方的“社会共同体”,经历了一个由基于特殊主义的社会共同体向基于普遍主义的社会共同体转变的过程。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一个公民权利的普遍化发展过程,两者具有同构性。[47]公民权利代表的共同身份地位提供了一种高层次的社会团结纽带,这种团结纽带超越并包容了种族和宗教等特殊纽带,连接了特定社会共同体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为现代社会的多样性统一提供了充分的基础。

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文化、开放社会条件下的中国社会建设,同样是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与社会秩序的建构相统一的过程,落实和保障公民平等的社会权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内容。其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健全,意味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必须充分尊重社会成员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自主选择权利,尊重不同的利益主体的权益主张,而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压制甚至侵害社会成员的权利,更不能将社会稳定建立在牺牲公众的权利和自由基础上。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并不排斥每个社会成员自主选择的权利,而恰恰建立在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权利的基础上,它所追求的是每个人在尊重他人权利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而又各得其所的局面。其二,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决定了社会管理体系的创新必须充分尊重公众在政治上的主体性地位,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选举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进而积极主动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渠道,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参与愿望,形成社会管理广泛的公众参与基础。其三,社会利益格局和价值观念多元化背景下的社会管理体系创新,追求的只能是“和而不同”的动态和谐而不是整齐划一的静态和谐。社会多元化是社会进化、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尊重个体自主选择权利的必然结果。它表现为多元化的价值偏好、行为模式、利益诉求等等的共容共存。那种一种偏好结构、一个决策主体、一种行为模式的管理体制是不可能形成富有活力的和谐秩序的。其四,开放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管理体系,追求的是竞争中和流动中的和谐。市场秩序的扩展,社会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必然带来各种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带来社会成员日益频繁的水平流动及垂直流动。将社会成员固定在一个位置上,固定在一个不可更改的身份中,同现代意义的社会和谐概念是格格不入的。同时,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只要我们承认了社会个体的自主选择权利,社会成员对稀缺性资源的竞争就无法避免。有竞争,就会有成功和失败,开放社会的和谐不仅不排斥竞争,而且恰恰把公平竞争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48]社会个体权利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文明水平的基本尺度。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有落实到个体权利的实现上才能彰显其真实的意义。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和尊严,已经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适价值。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阐述的“社会权利”概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该《宣言》明确提出,“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我国于1997年签署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更是明确肯定了社会成员应当享有工作、社会安全、免于饥饿、受教育以及参加文化生活的社会权利。从1990年开始,联合国每年发布《人类发展报告》,报告倡导的“人类发展”理念是:人类尊严、全民人权、自由、平等、公平和社会正义是所有社会的基本价值,人类发展的目标是扩大人的选择能力和自由权利,并最终让所有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众生存资源严重匮乏的局面,社会财富的积累也达到了以往难以想象的程度。但是,物质财富的积累并不等于社会成员权利实现程度的同步提高。事实上,在增长压倒一切的狭隘增长观的驱使下,现实的发展方式依然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以GDP为本”、“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在科学发展观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的背景下,人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毫无疑问应当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核心价值。在这方面,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的思想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针对传统发展观的狭隘性,阿马蒂亚·森指出,发展不仅仅在于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也不仅仅在于个人经济目标的达到,更重要的在于包括健康、教育、不受他人压迫、自由迁移、自由表达以及自我实现等方面目标的达到。扩展自由是“发展的至高目的”,“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49]只有“消除使人们几乎不能有选择、而且几乎没有机会来发挥其理性主体的作用的各种类型的不自由”,才“构成了发展”[50]。因此,对发展的恰当定义,必须远远超越财富的积累和国民生产总值以及其他与收入有关的变量的增长,经济增长本身不能理所当然地被看作目标。“发展必须更加关注使我们生活得更充实和拥有更多的自由。扩展我们有理由珍视的那些自由,不仅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和不受局限,而且能使我们成为更加社会化的人,实施我们自己的选择,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交往并影响它。”[51]

事实上,确立自由作为发展的首要价值,并不是阿玛蒂亚·森的独创见解,而是马克思主义最核心的价值立场。马克思、恩格斯都一再强调,“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52],“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和自觉的活动”[53],“没有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54],并将未来理想社会概括为“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55],认为这一理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56]。显然,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所在。重申马克思有关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对于反思中国发展模式的弊端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说以牺牲自由实现快速增长的发展观是一种粗陋、狭隘的增长观的话,那么,以牺牲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观,同样只能是一种短视、危险的稳定观。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只有切实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生活的自由空间,才能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社会秩序的认同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奠定社会长治久安的牢固基础。有效的社会管理不应当也不可能建立在牺牲公民权利、压制公民自由空间的基础上。

3.公正至上:社会融合的价值共识

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来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增强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对社会秩序的认同感,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社会成员能否对社会秩序的公平性形成起码的认同感,进而树立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仰,是维系社会和谐秩序最重要的精神支撑力量。从治本的角度讲,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是要用行政手段去压制社会利益冲突,而是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扭转社会利益结构失衡的趋势,不断增强社会成员对利益格局和社会秩序公平性的信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管理的工作重心,转向扎扎实实地解决社会矛盾、社会冲突背后的体制性、政策性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社会流动机制,最大限度地限制金钱、特权等先赋因素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损害,使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流动机会的获得都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自由竞争,充分保障社会成员在机会面前的平等地位;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使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够通过制度渠道获得便捷、畅通的表达,进而借助民主化的决策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各个群体都能够充分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必须进一步健全最低限度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慈善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存安全保障。

正如孙立平指出的那样,与传统社会相比,我们身处其中的是一个更为复杂、更具风险、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在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对社会管理的误解,即将社会管理片面地理解为一种消极的、防范性的手段,误解为加强权力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社会管理的真正目的是改善人类的生存状况;而积极的社会管理则以主动的建设和变革为手段,以改善社会的状况、建设一个充满幸福感的、更好的社会为目标。[57]毫无疑问,维护公平正义,正是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的最根本的现实路径。

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多元社会的价值认同基础。当代中国社会管理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社会秩序的公平性遭受越来越广泛的质疑,导致以法律和制度构筑的外在社会秩序丧失了最重要的内在秩序的支撑。在一个社会秩序的公平性受到广泛质疑的社会,几乎任何一个社会个体都有充足的“理由”将自己遭遇的所有不幸归咎于社会的不公。唤醒和恢复公众对社会秩序公平性的信仰,需要切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来落实每位社会成员的国民待遇,更需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共决策的民主化机制,从公共政策的决策机制乃至发展方式上落实公平正义的价值。

依法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享有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利的社会成员,根据自身的价值偏好,努力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由此导致社会利益不断分化,并在这种分化过程中形成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这是现代开放社会的生活常态,也是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人类社会不可能通过回避利益矛盾和压制利益冲突,来实现社会和谐。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接受的基本事实。更重要的是,利益的分化和冲突并不是洪水猛兽,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下会有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只要形成了适宜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约束条件,利益冲突的结局也完全可能由“你死我活”式的零和博弈或“同归于尽”式的负和博弈,演变为妥协中的双赢、分歧中的共容共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可以,也只能在分歧中寻求均衡、在分化中寻求整合、在对立中求妥协,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利益均衡机制,实现公平竞争中的社会和谐。概括地讲,基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整合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社会利益的分化必须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建立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则和法治秩序的基础上。“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58]在转型时期,正义的首要内涵不能不是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享有平等地竞争各种社会稀缺资源的机会,也就是享有机会平等。在按要素分配的市场规则下,劳动力、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等都是生产要素,其提供者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都有按照自己的贡献参与公平分配的权利。诉诸社会现实,引发社会不满的最突出问题往往并非利益分化本身,而恰恰是利益分化的规则问题,是特权、先赋性因素等对规则公正性的破坏。

其次,社会利益分化必须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避免两极分化形成社会的断裂。一个社会共同体要维系其最基本的凝聚力,保持最低限度的稳定和和谐,就必须能够将社会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控制在不引发激烈的对抗性冲突、不危及整个社会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存在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和谐社会的游戏规则不能是“弱肉强食”、“赢家通吃”,而必须是弱者与强者的共容共存。罗尔斯之所以强调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必须“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59],其意义正在于此。在一个社会的竞争和利益分化发展到失败者连生存的尊严和希望都被剥夺的地步时,社会和谐不仅对于弱者来说是一种奢望,对于强者来说同样也只能是一种幻想。

再次,社会的利益冲突必须有制度化的协商、均衡机制。在利益冲突普遍化和常态化的时代,要使利益冲突不致瓦解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唯一的出路,是实现冲突各方的利益妥协。即通过建立健全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愿望都能够通过制度化的合法渠道表达出来,进而借助于谈判、对话、协商等利益整合机制,使冲突各方的利益都能够通过妥协、退让的方式得到不同程度的实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价值的基本共识,形成对维系利益共同体的社会共同利益的尊重。

社会管理既要形成社会生活的规范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个体的权益和自由;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又要有效激发社会发展的活力,根本途径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只有充分发展民主,让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自主的表达,并借助于民主化的公共决策机制来实现利益协调,才能促进社会利益格局的均衡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充分发展民主,落实人民群体的参与权、选举权、管理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自身的主体性价值,才能有效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激发社会发展的活力。

近十多年来浙江各地在社会管理上创造的大量典型经验,如台州的“民主恳谈”实践、温岭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武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天台的村务民主决策“五步法”、杭州的“以民主促民生”实践等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民主促合作,以合作促信任,即通过认真落实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来建立政府及基层组织与公民的沟通、协作,进而在广泛的协商、合作过程中,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最终促进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理性化解,形成多赢的博弈格局。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体系,必须把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同创新社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政治发展与社会治理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要通过进一步健全基层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范体系,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社会矛盾的产生;通过全面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选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排查机制和社会矛盾的预警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利益纠纷、利益冲突的民主协商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群体通过对话、协商、谈判来调节利益关系,学会以民主的方法,按照民主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化解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如此如此等等。

4.多元共治:社会协同的治理格局

治理资源的匮乏,是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大现实挑战。在这种现实挑战面前,寻求体制外资源的支持,是应对传统治理模式危机的必然选择。而在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革,体制外的行为主体也初步确立了自身的自主性的情况,寻求体制外资源的支持只能是一个谋求合作而决不可能是强化行政管制,进而一味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号施令的过程。正如卡蓝默指出的那样,“一个强加于人凌驾于社会之上、能够实现发展的国家形象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一种更加客观的观念来审视公共行动、统合各种社会力量的条件。因此,国家和其他行动者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60]

现代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建构“多中心治理”秩序,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网络化的合作治理机制。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61]

传统的治理模式或者说统治的基本特征,是单一的权力主体(通常以政府为代表)在一个特定的边界范围(通常是国家的疆域范围)中,通过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借助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实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单一向度的管理。由此带来的必然结果,是社会成员主体性地位的压制和社会治理资源的浪费。而现代“治理”(Governance)是一个有别于“统治”(Government)的概念。从治理的行为主体角度来看,多中心治理将打破传统的以政府或公共机构为唯一权威主体的模式,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或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各国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政府而外,社会上还有一些其他机构和单位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62]确切地说,“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63]多元的治理主体通过相互沟通、相互合作,共同形成一种多中心、互动式、开放型的治理结构。

从权力运作向度和方式来看,多中心治理将改变传统的单向度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模式,建立起一种上下互动、权力双向运行的管理机制,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64]权力运作方式的这种改革,意味着等级政治向复合政治的转变。参与治理的行为主体在此不再形成一种等级隶属关系,而是结成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或伙伴关系,它们通过多元互动,找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在此,“参与”、“谈判”和“协商”成为治理的三大关键词。[65]

从权威的来源来看,多中心治理的公共权威建立在参与者的共识、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确认上,而不是源自法规或政府的行政命令。因此,治理在很大意义上是一种自愿性的合作过程。“更明确地说,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或者至少被它所影响的那些最有权势的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然而,政府的政策即使受到普遍的反对,仍然能够付诸实施……因此,没有政府的治理是可能的,即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规章机制:尽管它们未被赋予正式的权力,但在其活动领域内也能够有效地发挥功能。”[66]

在多中心的治理结构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及公民基于有效的规则系统,在保持各自独立的权利、地位及自身的运作逻辑的前提下,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形成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格局,既满足了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价值诉求,又将多元主体掌握的资源和工具有效地整合到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来,充分发挥政府以外的治理主体在公共事务治理方式方法上的优势,对于提升公共事务治理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由此,“公共事务的完成是相互依存的管理者通过交换资源、共享知识和谈判目标而展开的有效的集体行动过程。公共管理已经演化成由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和公民个人参与者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67]

从民主实践发展的趋势来看,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治理,正是实现公民民主参与的最重要的领域。公民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治理,能够有效增进公民及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沟通、信任、合作,是积蓄、提高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社会资本的根本途径。“在关系密集的社会里,经济和政治上的投机行为会大量减少”。[68]在普特南看来,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及公民共同体长期互动基础上的社会信任合作关系,正是使民主运转起来的决定性因素。“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这些个人多么富有,多么精明。在公民共同体中,公民组织蓬勃发展,人们参与多种社会活动,遍及共同体生活各个领域。公民共同体合作的社会契约基础,不是法律的,而是道德的。”[69]在共和主义思潮复兴的背景下,参与式民主、强势民主、协商民主、对话民主等当代民主话语,都把公民参与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高度,培育“积极的公民身份”(Active Citizenship)也因此成为实现善治的重要条件。所谓“积极的公民身份”是相对于保护型民主体制下的被动地等待和接受国家保护其私人权利,被动地消费公共福利的消极公民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的是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对共同体之“善”的追求的政治姿态。在此,“政治参与和公共慎议活动不应该被视为沉重的责任或义务,而应该被视为具有内在的价值。人们应该高兴地接受民主公民资格的召唤,因为积极的公民生活事实上是我们的最高生活方式”。[70]

毋庸讳言,西方社会以“多中心治理”为方向的治道变革,是建立在相对清晰的政府职能定位,悠久的社会自治传统和发达的社会组织体系基础上的,而且“多中心”的治理结构目前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初现端倪,因此简单地沿用这种思路来建构中国的社会管理体系,是不切实际的。但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正视的一个基本事实是: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逻辑的深刻变迁,已使政府包揽社会事务管理的社会管理模式难以维续,探索和建构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已经成为破解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紧张关系的必由之路。一方面,社会多元化及权力资源的分散化,使得传统的国家主宰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及政府主导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都遇到严重的挑战。在今天,“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化问题所需的那部分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与能力去应用所有的工具”。[71]社会事务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早已超过了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及其信息获取能力的极限。另一方面,政府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方式已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利益格局。在多元化的社会利益格局下,利益冲突的各方权益具有平等的合法性,政府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利益冲突,很容易出现政府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侵害私人利益以及刚性的行政干预造成偏袒一方的局面,导致政府最终成为社会利益矛盾的焦点。同时,行政权力一刀切式的管理方式,也很难适应社会事务琐碎、复杂的特点,不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协商化解。

必须看到,中国在全能主义政治和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形成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已经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能动作用发挥到了极致,这种成功经验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强势政府的主导作用派生出的种种社会负面问题。更重要的是,政府主导的经济建设模式,其相应的思想观念、角色定位及运作方式已经深刻地积淀在了经济、政治、社会体制之中,形成了强大的体制惯性。这种惯性力量直接制约着新时期社会管理思路和方式的创新。正如杨雪冬所分析的那样,目前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理论界,对社会管理的理解都带有强烈的“国家(或政府)中心论”色彩,并得到了观念和制度方面的支撑。如在观念上,社会被认为是“需要管理”和“可以管理”的;在制度上,国家改造了社会,并且正在创建着新的公民社会。从制度生产过程来看,社会是后于国家成长出来的。国家设定了社会的地理边界,并且划定了社会活动的合法性边界。对于国家来说,社会管理就是把社会有效地组织起来,控制国家与社会以及社会内部的冲突。[72]在这样的背景下,强化社会管理“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健全“协同治理”和“公民参与”的体制机制,就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管理是一个以政府干预和协调为主导、基层社区自治为基础、社会组织为中介、公众广泛参与为基础的多元互动格局。增强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既有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创新政府社会管理模式,实现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重要途径。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中,政府直接面对社会,直接从事大量具体而微观的社会管理活动。随着政府包办所有公共事务的传统逐步积淀成为一种社会心态,民众在社会生活遇到任何困难、矛盾,第一反应都是找政府。而政府基于维稳的政治需要,在传统全能主义政治思维的影响下,也往往不论相关事务是否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都会对这种诉求作出一定的回应。由此循环反复,最终使政府陷入各种琐碎的社会事务不可自拔。而当政府事实上直接承担起了所有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责时,公众也就有理由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任何不如意的事情都归咎于政府,政府也就成为所有社会矛盾的焦点。实践证明,只有当社会组织得到健康发展,并纳入政府主导的社会协同治理体系,承担起大量社会管理职能时,政府才能将大量自己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职能转移出来,将自己从繁杂的微观事务社会管理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做好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做好社会管理的法制、体制建设,提高间接管理的能力,从而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2][德]滕尼斯:《共同体和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4页。

[3]同上,第65页。

[4]同上,第71-72页。

[5][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79-180页。

[6]参见吴玉军:《共同体的式微与现代人的生存》,《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7]冯刚:《整合与链合——法人团体在当代社区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期。

[8][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耿开君、文聘元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9][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刚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10][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11]同上,第65页。

[12]同上,第112页。

[13]同上,第114页。

[14]沈原:《社会的生产》,《社会》2007年版,第2期。

[15]《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0页。

[16][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6-147页。

[17]樊红敏:《论现代国家的理想型——以权力运作为视角》.《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

[18][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42页。

[19]同上,第193页。

[20][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59页。

[21]同上,第360页。

[22][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23]葛兰西:《狱中杂记》,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页。

[24]唐士其:《“市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版第6期。

[25][美]约翰·基恩:《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载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26]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27]转引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28][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见何增科等编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29]麦克·布洛维:《公共社会学》,沈原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59期。

[30]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31][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见何增科等编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

[32]林尚立:《走向现代国家:对改革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一种解读》,《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33]沈原:《社会的生产》,《社会》2007年第2期。

[34]王锡锌:《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35][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泽,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0页。

[36]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37][法]埃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16-317页。

[38][法]埃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25页。

[39][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4页。

[40]同上,第167页。

[41][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 9 9 7年版,第1页。

[42][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 9 9 7年版,第1页。

[43][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44]T.H.Marshall,&Tom Bottomore.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London:Pluto Press.1992.8.参见马歇尔:《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刘继同译,《国外社会学》2003年第1期。

[45]郑秉文:《社会权利:现代福利国家模式的起源与诠释》,《山东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46]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期。

[47]顾成敏:《现代公民权与社会团结》,《南京师大学报》2010年6期。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2页。

[49][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50]同上,序言第24页。

[51][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3页。

[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54]同②,第74页。

[5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3页。

[56]同③,第373页。

[57]孙立平:《走向积极的社会管理》,《社会学研究》2011年版,第4页。

[5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页。

[59]同上,第56页。

[60][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瀚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6页。

[61]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转引自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62][法]皮埃尔·德·塞纳克伦斯:《治理与国际调节机制的危机》,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63]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64]引自[美]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第16卷第1期。

[65]唐贤兴:《全球治理与第三世界的变革》,《欧洲》2000年第3期。

[66][美]罗西瑙等编:《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67]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结构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68]普特南:《独自打保龄》,刘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69]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70][美]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30-531页。

[71][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72]杨雪冬:《走向社会权利导向的社会管理体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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